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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33:20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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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反映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
施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第三条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见附表)(略)
第四条 当地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60日内报送。
第六条 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或拒绝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判定和调整,并据以征税。调整方法,按税法实施细则第53条至57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的企业。
第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帐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19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调整有异议,必须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先缴纳税款,然后按税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复议或诉讼,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充分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
第十二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涉及执行税收协定条款的,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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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7〕50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同意在赣州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9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通站西路,南至105国道,西至对门岭,北至机场路。具体界址点坐标为:J1(2851680.981,38587877.722)、J2(2850896.773,38588524.695)、J3(2849183.270,38586436.679)、J4(2850096.913,38585716.395)。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对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进行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三、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和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
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绍兴市县域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发挥绍兴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在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绍兴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绍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人民币表内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县域项目)的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三条 县域项目信贷管理的基本目标:
  (一)健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高效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将市合作办建设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平台。
  (二)通过优质金融服务,提高国家开发银行对绍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三)加强全面信贷风险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确保本息回收。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

  第四条 市合作办承担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延伸机构的职能,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共同负责对县域项目进行实地监管,协调解决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问题,保证本息回收和信贷资产安全,不断巩固开发性金融市场建设的成果。
  第五条 市合作办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参与贷款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变更、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监管、本息回收和风险监控与化解工作。
  第六条 市合作办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分行报送《绍兴市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县域项目全年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变化、贷后管理情况,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七条 分行对市合作办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信贷管理培训,指导市合作办进行信贷管理,定期检查或抽查市合作办信贷管理质量,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的措施。


第三章 协议和合同管理

  第八条 市合作办协助分行落实贷款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完成贷款条件再确认。对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风险程度,协助分行完成贷款条件变化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合作办参与有关合作协议、贷款合同、表外贷款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的谈判,协助分行完成协议、合同的签订,了解协议、合同的内容,明确协议、合同对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资金使用、本息回收、信息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拟订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市合作办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监管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对借款人在执行与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中发生信贷事项变更,或借款人与用款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在执行中发生变更,市合作办核实发生变更的原因,分析变更后对贷款安全的影响,落实变更后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分行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发放条件的落实,检查信贷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借款人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是否均已合法取得、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到位、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等事项,协助分行进行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市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资金支付条件的落实,监管贷款资金流向,掌握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汇总分析。在按季度向分行报送的监管专户报告中反映贷款资金动态监控情况,重点关注项目资本金与其他配套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资金用途是否改变,是否专项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有无挤占挪用,资金在支付后至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过程中,是否流入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十四条 对设立结算代理行的县域项目,市合作办协助结算代理行进行资金支付监控。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合作办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二)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四)预计项目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五)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六)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等。
  第十六条 市合作办对借款人(和用款人)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向借款人索取财务报告频度为1次/季,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主要领导班子和信用意识变动情况;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趋势;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变动情况;
  (四)借款人的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的借款及其偿还情况、或有负债情况;
  (五)借款人的重组改制、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等。
  第十七条 市合作办对担保人和抵(质)押物进行监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于保证担保,重点关注保证资格、保证意愿和保证能力等;
  (二)对于抵(质)押担保,重点关注抵(质)押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变现能力等,并配合分行完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物质量分类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合作办进行地区性信贷风险管理,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绍兴市GDP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二)绍兴市财政收支状况、财政负债水平和管理情况等;
  (三)绍兴市整体金融环境、整体信用状况、地区存款总量和地区贷款总量及变化情况等。
  第十九条 市合作办每季度向分行报送监管专户报告,年底须报送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监管专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贷款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支付阶段)、项目建设情况(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阶段)、借款人(和用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含简要现金流分析)、主要产品市场情况、监管结论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分行每季度对市合作办进行跟踪监管,按照每半年不低于一次的频度,对市合作办履行的监管职责和管理效果进行检查,同时对借款人(和用款人)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有无挤占挪用和进入国家明令禁止领域,以及借款人(和用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二十一条 分行根据借款合同向市合作办发送当期贷款本息回收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合作办负责按用款人对到期本金和利息进行细分,通知各用款人准备应缴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督促借款人(和用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和本金到期日前及时将还款资金划转至分行。

第七章 风险监控和化解

  第二十三条 市合作办要提前预测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将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分行和绍兴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合作办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加强监管,协助分行进行现场催收利息和本金,共同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用款人)还本付息存在困难时,市合作办协助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启动违约风险分担机制。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协议、合同约定时,市合作办配合分行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合作办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由分行和绍兴市政府共同协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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