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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1:52:38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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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乡村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主动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加赌博,但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的;
(二)偶尔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但多次赌博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再犯的;
(二)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加赌博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大的,或经常参加赌博,输赢额累计较大的;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从中牟利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
(五)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六)流窜赌博的;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
(八)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诱骗、胁迫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悔过或投案自首并保证改正的;
(二)被胁迫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
(三)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四)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较轻,保证不再重犯的。
对免予处罚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个人治安警告或五百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处理后,转其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制止、检举赌博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冒充公安、司法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资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

城镇、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没收赌博财物或罚款时,应当给被没收人或被罚款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和罚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八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敲诈勒索或侵吞没收的赌博财物和罚款的,应从严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处罚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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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工作,推进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具体负责全市再就业工程计划、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再就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各工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或明确负责处室),负责本系统内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各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凡经市就业办认定为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含社会失业)而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失业)人员超过企业总人数的60%,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各工业主管部门均须建立以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为主的生产自救基地。生产自救基地除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外,经就业办审查认定后可根据其安置能力给予一定的贷款,作为生产自救资金。

第三章 鼓励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
第五条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单位待工证明,给予优先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保留2年。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企业一次性给予2年按
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工生活补贴。
第六条 从事个体经营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小副食、小百货等行业的下岗待工人员,从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享有两年内定额征收的优惠税收政策。

第四章 积极吸纳下岗待工人员
第七条 各类新办、扩建企业在配备劳动力时,要本着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按市确定的比例招用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待工人员可先进行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内由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并支付待工生活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企业组织下岗待工人员进行劳务输出、余缺调剂,其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不变,劳务收入归已。下岗待工人员个人也可凭单位出具的待工证明,到社会从事有收入的劳务。在此期间,工伤所需费用由劳务输入方承担,原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

第五章 完善对下岗待工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认真做好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统计管理工作。各工业主管部门每月定期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就业办。
第十一条 对全社会各单位录用工人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招工必须报经市就业办审批后方可进行。用人单位应优先从经过培训的下岗职工中进行选择,然后再面向社会。在单位和个人之间充分实行双向自主选择。用工手续由市各职业介绍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对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实行分类疏导,妥善安置。三十岁以下的人员一律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择业;三十岁至内退年龄前的人员实行分类疏导,如推荐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已到内退年龄以上的人员可办理内退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有较多下岗待工人员的企业,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对现役军人家属、烈属,配偶是残疾人、下岗职工、失业职工或家居农村者,不应作下岗待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岗待工人员未经企业批准同意,两次不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可暂停发放其生活补贴。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下岗待工人员,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六章 加强对外地劳动力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全市外地劳动力实行综合管理。各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制定用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就业审批。中外合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市就业办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要按分类管理规定执行。第一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如建筑、搬运、装卸工等;第二类为按比例控制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如车工、营销等;第三类为不得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如宾馆服务、门卫保安、餐饮、电梯工等。

具体管理规定将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招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制度和使用规定,对现有外地劳动力情况必须统计制表报市就业办备案;对未办审批手续的必须补办;对违反规定招用的外地劳动力一律限期清退。

第七章 建立再就业基金
第十八条 再就业基金是安置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上岗再就业的专项基金,基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
(一)南京地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工资总额0.5%缴纳,由所在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目前已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转业训练费和生活自救费,亦纳入再就业工程基金。
(二)对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征收就业调节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为:使用外省外来劳动力的每人每年500元,使用本省外来劳动力的每人每年200元,使用本市五县外来劳动力的每人每年100元。费用由市劳动部门收取。
第十九条 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基地建设、自谋职业的扶持等。基金由市劳动部门收取后,按季缴付到市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劳动部门用款计划,按季拨付,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部门会市财
政部门另定。基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规范对企业用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工商、公安、税务、审计、工会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将企业劳动用工纳入行政管理监督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部门处以每人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外地劳动力的;
(二)超过务工期限继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
(三)使用童工或未满18周岁的外地劳动力的。
上述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全额返回再就业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实行。



1995年10月21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5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事效率,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专项基金)投资和财政性融资投入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等。
  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本级(包括六安开发区)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公开招标。

第二章 管理和实施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称市投资委)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市投资委下设办公室(下称市投资办)、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重点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安置房办)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督查组(下称市项目督查组)。
  第五条 市投资办的主要职责:处理市投资委日常事务,汇总和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方案,督促融资计划落实,统一负责资金调度和监管。
  六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按计划拨款、还贷等。
  第六条 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工程招标、施工和工程监理,拨付工程款。
  市重点办下设项目管理部、综合监督部和财务部。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新建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综合监督部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招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标外工程现场签证。财务部负责拟建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程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工程财务核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审。
  标外工程和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安置房办的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土地收储需要,制订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标和投资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招标,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八条 市项目督查组的主要职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安置房建设的工程进度、质量和融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投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城建项目由市重点办作为项目单位),市投资办汇总并初审后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投资委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报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并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市投资委批准。项目责任人受项目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方案制定和施工调度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对工程建设自招标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负直接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招标、再施工,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实行重点工程月报制度。项目单位要按月向市投资办报送工程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概算预审制度。项目概算预审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由市投资办、监察局、建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项目概算预审结果作为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进度调度会制度。调度会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筹集及拨付等问题。具体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市投资办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市投资办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移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确需临时增减项目、变更设计,减化基建程序等,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归还、专款专用的要求,由市投资办统一调度,市城投公司具体办理。
  市投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本息偿债资金机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统一归集、统一还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送市投资办,市投资办根据建设资金的来源,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计划方案,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筹集财政资金,并按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将资金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偿债资金和建设资金。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债、企业债券等资金。
  市城投公司按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组织融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用款计划、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市城投公司将资金按月拨付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将款项拨付到施工(供货)单位。
  项目单位申报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首次申请拨款的项目,还应提供工程招标合同)、已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经工程监理确认的项目进度报告(表)等。
  市投资办在确定资金调度计划前,可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决算报批制度。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报工程决算,经项目单位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派驻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市项目督查组、市投资办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要自觉接受市投资委以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展,造成经济损失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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