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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及其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14:47  浏览:8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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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及其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及其章程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教高厅〔2006〕3号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于2006年3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现将《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于2006年3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采取网络视频会与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召开,38个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首届40个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教育部主会场参加了开幕式,同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他委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会场参加会议。教育部部长周济、副部长吴启迪出席了开幕式。周济部长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报告,吴启迪副部长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颁发了聘书,上一届法学学科主任委员曾宪义、上届和新一届政治学学科主任委员张永桃以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晓明分别作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验介绍。开幕式之后的座谈会上,主任委员们就周济部长的报告、《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稿)》和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人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发言。

  周济部长在开幕式上指出,要运用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成就,客观分析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超过了2300万人,规模位居世界首位,毛入学率达到21%,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十五”期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全面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国际合作交流日益广泛,国际地位明显提高,各项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各行各业输送毕业生1397万,高等教育迎来了生机勃勃的崭新局面。但是,高校人才培养面临不少困难,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深化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

  周济指出,“十一五”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任务。一是必须把高等教育工作重心放在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二是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三是扎实推进高等学校的各项建设,以加强建设,增强实力,促进发展。

  周济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教学工作,必须紧紧抓住高等教育质量这一生命线。育人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必须要充分发挥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大教学投入。各级领导要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生均教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确保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教学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扩大优质教学资源的领域和共享范围。必须强化教学管理。要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育人环境;要加强教学评估,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这是保证教学质量行之有效的手段,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开展下去;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校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社会兼职的关系,时刻牢记教书育人的使命。必须深化教学改革。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推进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

  周济部长期望新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努力成为教育部宏观管理教学工作的依靠力量、指导高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骨干力量、实现高校规范教学管理的推动力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引领力量。各位委员要自觉成为致力于教学工作、投身教学改革、加强自身学习、倡导优良学风的带头人。

  主任委员们就周济部长的报告进行了座谈。大家普遍认为,周济部长的报告内涵丰富,求真务实,有深刻的思想性和现实指导性。非常赞同他对高等教育成就的概括,特别是对教学领域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工作的思想。大家认为,高等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用最少的钱办了最大的教育,这一成绩应该得到肯定。

  与会者认为,对于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应该在六个方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高等学校育人根本任务的实施;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科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和人文修养的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精品课程以及各种教学改革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主任委员们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稿)》和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认为,新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应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指导”的功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理论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要进一步组织并加强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本学科的发展战略研究、本学科专业的质量保障研究等,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大学本科及高职高专教育。

  (二)政策指导。把教育部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教学规范,对高校的教学工作起到指导的作用。

  (三)质量指导。“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提高质量。这要求教学指导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措施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四)经验指导。积极推广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促进本学科领域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推广运用。

  (五)信息指导。采取各种形式,及时收集本学科领域教学、科研、招生和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加强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经验交流,构筑信息交流的平台,为高校提供信息服务。

  座谈会上,主任委员们纷纷表示将努力做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实现人才强国的伟大战略,做出更多的贡献,不辜负教育部的委托。同时,他们对教育部进一步加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人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发言。他指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加强教学工作。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爱心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热点问题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落实。他向主任委员们介绍了高等教育司近期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工作思路,请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他希望各委员所在学校,特别是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或有关政府机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教授中选聘。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可以从正、副主任单位聘请秘书。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各学科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教育部委托,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本科专业设置评审或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九条 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条 根据国家对各学科专业本科、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教育部委托,对有关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组织师资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会议。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其他文件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对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主任委员单位应对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学科、专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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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工商标〔2012〕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依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台湾地区申请人)

                                  厦门市工商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参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须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同时为大陆、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在厦门实际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该商标为厦门市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第四条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的书面申请;

  (二)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在台湾地区和厦门市的质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够说明该商标商品或服务在厦门市知名度、美誉度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交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申报并被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其保护和管理,按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6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3日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一、 为了加强对苏州河沿河驳岸和防洪墙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 苏州河岸线暂时沿用习惯使用线。如果确实需要新建驳岸,可以根据有利于水陆交通和城市防洪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由城市建设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港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岸线作局部调整。已经划定属于港区范围的岸线,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果确实需要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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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驳岸和防洪墙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定,并且监督执行。
四、 驳岸和防洪墙的修建、养护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分工:
(一)凡是在城市公共道路旁边、没有装卸作业的地段,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有一定单位进行装卸作业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且接受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凡是在港务装卸作业或者仓库、堆场范围内的地段,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租给一定单位专用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三)凡是在沿河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范围内的地段和在渡口、肥料、垃圾、污泥装卸等专用码头范围内的地段,都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 城市建设部门应该根据城市防洪和市政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及时对驳岸和防洪墙进行修建、养护,加强管理,并且会同市、区防汛指挥部监督执行。
六、 机械装卸设备一般应该装置在码头上面;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暂时装置在驳岸和防洪墙上的时候,应该报经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对于严重危害驳岸和防洪墙安全、严重妨碍沿岸公共交通的机械装卸设备,港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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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河道疏浚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是在驳岸、防洪墙和桥梁、码头附近疏浚河道的,应该征得城市建设部门同意,并且遵守有关的技术要求,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稳固安全。
八、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驳岸和防洪墙的安全,在沿河公共道路上,不准紧贴驳岸和防洪墙堆放货物。凡是已经紧贴驳岸和防洪墙堆放的严重危害安全的货物,各有关单位应该迅速迁移;公安部门应该负责监督执行,限期清除。
九、 在防洪墙上,不准系带船缆或者任意挖洞,港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该负责加强管理、监督。在适合船舶停泊的地段,可以由港务管理部门修建必要的带缆设备,并且负责养护、管理。在新建和改建驳岸的时候,港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城市建设部门,结合实际需要,考虑修建?
荡璞浮?
十、 黄浦江和其他支流上的驳岸、防洪墙的新建、修建、养护和管理,除了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 本办法自市人民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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