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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58:51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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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卫生部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原则





  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
  (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 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 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 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 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 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对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三的人员,应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同时要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放射卫生评价。


  第十一条 在对低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外照射的防护评价中,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可近似地作为个人受照的剂量当量;当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时,则需进行较精确的剂量评价,此时要根据电离辐射类型,电离辐射场能谱和照射方向等有关资料进行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的估算。


  第十二条 内外照射并存时,若两类照射都分别达到或超过了相应年限值的十分之三,则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中的叠加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外照射(Xr线)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接近年剂量当量上限时,其总的不确定度不超过50%,当年剂量当量低于15mSv(1.5rem)时,要求总的不确定度小于±100%。

第四章 个人剂量档案





  第十四条 各有关基层单位应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此档案存放于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主管防护部门,有权检查和调阅这些剂量档案。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时,其个人剂量档案资料应转给调入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并向所在地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备案,仅当这些手续完善后,才准许其参加放射工作。


  第十六条 当工作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时,应按表1的项目进行处理和登记,并将此表存入个人剂量档案中,同时迅速抄报上级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记录(包括个人剂量档案,监测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和事故受照的详细说明,应当保存足够长的时间,通常在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还应保存10年,由于技术上的需要可以保存30年。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的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基层单位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作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接受上一级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凡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条件的单位,可向本地区的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申请为其进行监测,但本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应按本规定做好监测数据的总结及评价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的结果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再由单位通知被监测者或本人。当监测结果超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限值,推定极限或某种特许极须对测量结果进行卫生评价并提出防护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本规定实施后,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不能作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三条 每年二月底,各单位放射防护部门应将上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按表一至三的项目填写后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每年三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应将上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按表一至三的项目报告卫生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所。该所负责剂量监测资料的汇总和评价。

表1           异常受照调查表



                         编号:

<font size=+1>--------------------------------单  位:            年龄:  性别:姓  名:工作性质:              发生时间:-------------------------------- 情况描述  |-------|-----------------------调查方法描述 |-------|-----------------------测量数据处理 |-------|-----------------------有效剂量当量、|约定有效剂量 |当量(mSv)|-------|----------------------- 处理意见  |-------------------------------</font>

  调查人员:
  负责人:
                           日期:

表2       年度不同工种个人剂量监测报表



  单位:                      编号:

<font size=+1>----------------------------------    |    |    | 剂量当量频数分布 |    |放射工作|被监测人|——————————| 平均年剂量当量 工 种|人员总数| 员总数|<55-15-50-|   (mSv)    |    |    |   (mSv)  |----|----|----|----------|--------    |    |    |          |----|----|----|----------|-------- 总 计|    |    |          |----------------------------------</font>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注表:表中的剂量当量系指个人剂量监测位置的值;工种系指医用诊断X线、核医学、教学、科研、工业探伤、核工业等大类而言,不必分得太细。

表3        年度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报表



<font size=+1>---------------------------------------  |  |       年摄入量的分布(人次)        |  |摄入被测|监测|--------------------------|均值|方式核素|人次|-0.1Ij限|-0.5Ij限|-1Ij限|>Ij限|  |--|--|-------|-------|-----|----|--|---  |  |       |       |     |    |  |---------------------------------------</font>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注:Ij限为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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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徐守盛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决定:1998年1月8日发布的《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浙交办〔2011〕30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我厅在近几年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办〔2010〕3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质监局联系(联系人:颜韶辉,电话:0571-83789632)。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正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5: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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