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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埋没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7:15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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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埋没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埋没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5-3-10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埋没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烟专〔1995〕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实施《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通告》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现对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就近封存,从查获过运往封存地时,可凭执法部门开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二、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委托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工作经国家烟草专卖认可的拍卖行公开拍卖。着批拍卖行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对外公布。

三、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拍卖行提供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以便组织拍卖。拍卖行应在拍卖的15日前发布公告或通知。公告或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日期、地点;

2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竞买人条件;

4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限制。

五、拍卖行在扣除拍卖手续费肜,应将拍卖款全部返还原没收单位。拍卖手续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核定,一般不得高于成交额的3%。

六、在尚未设立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拍卖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由当地“定点企业(批发)”收购处理,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的70%。也可委托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烟草拍卖行拍卖。

七、在市场上罚没的零散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由当地“定点企业(零售)”代销或收购,其代销款扣除代销所需费用(含手续费)后,全部返还原没收单位。代销的手续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的70%。

八、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需要在省际间运输的,必须由收购单位或拍卖中标的“定点企业(批发)”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准运证;需要在省内运输的,必须向省级烟草专卖局申领准运证。

九、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公开销售时,必须有烟草专卖部门加贴的《罚没走私烟》标记。标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下发。箱包装上的标记在拍卖或收购后批发前加贴,条包装上的标记随货同行,在零售前由“定点企业(零售)”在当地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下加贴。对未按规定加贴标记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处理规定。

十、本通知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定点企业(批发)”:是指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

“定点企业(零售)”:是指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或授权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卷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

“非法进口卷烟”:含外销又走私进境的国产烟。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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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所列应由市财政列支的对企业和各县区政府的奖励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以市属企业、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财政市管县为主;对扩权县和财政省直管县,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市财政专享企业可加大支持额度。

第九条 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能够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的“企业填报系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

(七)对纳入财政中小企业项目库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各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于每年第四季度上报下年度入库备选项目,次年第二季度按要求组织当年项目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向所在县区财政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筛选后,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市直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将项目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二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单位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五届五次扩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建设市场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切实加强建筑、安装施工任务和施工队伍的归口管理,以强化宏观调控工作,特拟订如下办法:
一、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为达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必须完善施工任务、队伍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加强建设市场的宏观调控工作,将全市建筑施工任务、队伍集中到市
建委归口管理。
二、全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范围。
全市各项建设的施工计划,由市建委根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下达计划或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计划包括以下范围:
(一)中央在津的基建、技改计划所下达的建设项目。
(二)我市计划主管部委(市计委、农委、经委等)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三)各区、县、局管理的大修项目,按现行管理体制虽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但需占用一定施工力量。各单位维修队伍承担不了,需使用成建制施工力量承担的大修任务。未下达施工计划或未办开工报告手续的项目,不得施工。
三、做好施工任务与施工队伍的综合平衡工作。
严格计划指导下的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控制外地施工队伍,凡未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施工队伍,一律不得进市施工。本市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府批准的中央在津单位)要在切实加强管理、改进经营作风、提高竞争力的同时,实行施工能力核定,规定任务承接量限额管理的办法。并严
格控制本市施工企业使用民工配合的数额,增强企业自有队伍的施工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前期计划管理工作,做好后续任务的储备。
为适应建设任务的宏观管理工作,各计划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加强信息传递,以便建委组织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部门为建设后续任务提供服务,同时也有利于任务的衔接,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

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含三百平方米)或投资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装饰等各类工程,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及开发区工程的施工任务,按均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凡本市施工企业(含市政府批准的中央驻津单位)能够承担的建设任务,应由本市施工企业承担。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准自行使用外地施工队伍承建工程。个别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市重点项目需使用外地施工队伍的,按市建委1990年建计32号文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施工企业、建设承包公司要严格按核准的营业范围承包工程,不准擅自扩大承包工程范围或越级承包工程。市重点工程由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承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联合建设公司只能承揽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任务。四级以下(含四级)施工企业不能单独承包建筑面积
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四条 郊县乡镇企业建筑队,以承揽本区、县非市重点工程的小型建筑和农田水利工程为主。在市内只能承揽小型及维修工程,其中,三级乡镇企业建筑队中承揽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三十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分包工程;四级乡镇企业建筑队可承揽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
下或工程造价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或分包工程。
第五条 对允许按资质等级范围独立承包各类工程的国营与大集体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企业,实行“施工任务承包登记证”制度。由市建委按施工企业类别和等级核定年度施工任务量,控制施工企业承包量。登记证由施工企业申领,由市建委签章生效。施工企业新接任务,必须持
证办理登记手续。达到核定任务量后,不得再承接新工程。

建工局、房管局、中建六局在全局总核定任务量不变的情况下,局可在局属企业间调剂任务量。
第六条 对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计划指导下的招、投标。对参加投标的企业,由市建委核发“施工企业投标许可证”,实行验证投标制度。
第七条 对个别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市重点工程,经建设单位主管局批准,由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定向议标申请表”,报市建委审批。
第八条 市区内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三百平方米以上和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按规定不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承包前,由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委托承包审批表”,报市建委审批后再办理合同签证手续。塘沽、汉沽、大港区、开发
区及各县,由区、县招标站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各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应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当独立完成有困难时,可联合承包。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承建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需使用分包队伍时,填报“使用分包队伍申请表”,由主管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批。分包队伍以使用市内三级以下(含三级)施工企业为主。




三级施工企业不准使用分包队伍。
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联合建设公司及其他联合体,均不能向联合体以外的施工企业转包工程。
建设承包公司不准向四级以下(含四级)施工企业分包工程。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各专业银行和招标管理站、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郊县建筑管理总站及市建委指定部门的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各专业银行停拨工程款,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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