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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招生、分配、社会实践教学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3:32  浏览:9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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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招生、分配、社会实践教学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招生、分配、社会实践教学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是共青团中央直属、面向全国招生、分配、培养团的专职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一年一度的本科生招生、分配、社会实践教学等工作已成为团的组织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现将《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分配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教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注意在工作中逐步理顺渠道,形成规范,保证这方面工作顺利完成。

 

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本科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下简称中青院)是团中央所属的专门培养共青团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其招生工作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工作实行主要由国家统一编制下达招生计划,中青院根据招生计划和高考情况择优录取的制度。招生工作中坚持入线受档,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优先的的原则,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志于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学生录取到学校中来。

  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每年1月,依照国家教委核准的招生计划,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团中央组织部)的原则要求,在征求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后,编制出分省、区、市、分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报团中央组织部审批后,上报国家教委。同时发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2月,国家教委召开全国高校招生计划会议,团中央组织部将与各省、区、市招办进一步就中青院招生来源计划进行协商和调整,取得一致意见并签定协议后,于3月初将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同时通报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3月,国家教委正式下达中央各部委所属高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团中央组织部于3月底前将国家教委正式核准的招生计划,寄送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中青院的招生计划后,应及时与本省(区、市)招办取得联系,了解本省(区、市)年当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争取支持,同时要根据中青院的不同招生对象,分别做好保送生、在职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等招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青院于6月份以后,陆续派专人分别到各省、区、市招生,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中青院做好招生工作。8月,招生录取工作结束。

  三、保送生的招生

  保送生应是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一贯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并是受到过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热爱青少年工作,志愿报名。

  保送生人选由各省、区、市招办于当年二月确定的实行保送的中学,依照学生自愿,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推荐,并填写有关材料,由校长签名后确定。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中青院在3月正式下达的招收保送生计划后,应及时与本省(区、市)招办取得联系,将中青院保送生计划列入本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团的系统向已确定实行保送的中学通报中青院的招生信息,介绍中青院的情况。

  保送中学推荐保送生的工作4月结束。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要及时与本省(区、市)招办和保送中学取得联系,直接参与保送生的预选、面试、审核工作,并于5月将保送生审核情况报中青院审定。

  6月,中青院将审定后的保送生名单下达,同时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名单后,代表中青院,在省、区、市招办的指导下进行录取工作。

  四、在职团干部的招生

  凡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受到过县级以上团委表彰,有志于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优秀在职团干部,经所在单位和团地市委推荐,团省(区、市)委审批同意后,可以报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中青院3月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应尽快与本省(区、市)招办联系,(并按1:5的比例,将名额下达给各团地市委。各团地市委上报推荐名单后,由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核,于5月底前,将名单报送中青院,同时报本省(区、市)招办,并商定参加统一高考事宜。

  7月,中青院派人分赴各省、区、市招生,在此之前,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同本省(区、市)招办将在职团干部高考档案全部单独集中,并协助中青院招生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同意的"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由高到低录取。

  五、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招生

凡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在共青团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在32周岁以下、高校以外的在职团干部(包括团校教师,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经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有关材料,均可报考中青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班。

  中青院第二学士学位班生源计划不下达到各省、区、市,由中青院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报考情况和考试情况确定招生名额。但考生需向所在省(区、市)招办报名,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考试。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于1月15日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报告工作结束后,及时与省、区、市招办联系,掌握本省、区、市团干部报考名单,并及时将报名情况通报中青院招办。鉴于中青院第二学士学位班将重点招收团校青工理论教师,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还应确定团校教师报考名单,于1月20日前寄到中青院招办。

  4月,第二学士学位生考试结束。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及时与本省(区、市)招办联系,了解考生的考试情况,并提示本省(区、市)招办,尽快将考生的试卷寄送中青院招办,由中青院负责试卷的阅卷工作。5月,国家教委召开录取工作会,确定录取分数和录取名单。6月,中青院将录取名单向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通报,并直接将录取通知书寄给被录取考生本人。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协助中青院做好录取工作。

 

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本科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规定
  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下简称中青院)是团中央所属的专门培养共青团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其毕业生分配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在共青团组织系统内分配,即实行主要由国家负责,中青院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团中央组织部)按计划在共青团系统内统一组织分配的制度。分配中坚持贯彻统筹安排,择优分配,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把毕业生分配到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

  二、团中央组织部于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11月向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下达并向各省、区、市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抄送中青院毕业生分配建议计划,包括:毕业生生源数、计划分配数,改派数,毕业生情况调查表和优秀毕业生情况介绍等。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分配建议计划后,应及时与本省、区、市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取得联系,将中青院毕业生列入本省、区、市接收分配计划。同时与各团地(市)委和其同级主管调配部门协商了解团干部需求情况,落实毕业生接收单位。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团省、区、市委的接收分配计划(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报送本省、区、市主管毕业生分配的有关部门和团中央组织部。

  三、团中央组织部在毕业生毕业当年一月,召开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会议,进一步落实各省、区、市的毕业生接收分配计划。

  当年二、三月份,团中央组织部在国家教委召开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会上,将各团省、区、市委上报的毕业生接收分配计划,逐一与各省、区、市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落实并签定协议。之后,将情况反馈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当年三至五月,中青院根据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会上的协商意见,逐一与各省、区、市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和团委组织部进一步落实,同时就个别情况如支边子女改派等,进行协商微调,形成最终的毕业生派遣计划,报团中央组织部审批,由团中央组织部报国家教委,于六月份正式下达,正式下达后的派遣计划不再变动。

  四、根据团中央组织部审批的派遣计划,中青院于当年七月直接将毕业生派遣到接收单位。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要依照派遣计划,协调督促有关团委落实好毕业生接收工作。派遣计划执行过程中,任何一级接收单位都不能单方面违约,拒收毕业生。

  五、毕业生分配工作结束后,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要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团中央组织部。

  六、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1.优秀毕业生的分配。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择优分配的原则,中青院确定部分优秀毕业生,向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推荐。优秀毕业生分配一般不受来源地限制,可以根据需要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分配。

  2.留京毕业生的分配。中青院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和在京用人单位的需求条件,列出留京毕业生意向姓名单,在征得毕业生所在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团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正式留京分配计划。

  3.支边子女毕业生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毕业生的父母系内地支边三十年以上(需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支边证书和其父母支边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藉证明及现支边单位证明)确有实际困难要安排在内地工作的,经中青院征得毕业生来源省、区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可列入改派计划,由边疆地区改派到其父母原籍所在地或支边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改派毕业生由中青院和有关省、区、市团委组织按照政策,与省、区、市有关分配部门协商解决。

  4.有恋爱关系毕业生的分配。因恋爱关系要求改派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特殊情况,经中青院上报团中央组织部同意后,由学院按照国家教委"就低不就高,就远不就近"的原则,向有关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推荐,如能够接收,就列入改派计划如不能接收,仍回来源省分配。

  5.结业生的分配。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凡属结业生中青院只负责向来源省、区、市推荐一次。如愈期无法接收,由学院将结业生的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等寄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另行安排工作。

  凡已纳入分配计划而拒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分配资格;并须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其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一律转至家庭所在地。

 

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
社会实践教学暂行规定
  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的社会实践教学,是根据既定的培养目标,对学生有计划地实施教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毕业生适应团的工作需要,为全团输送合格的团干部,有着重要的作用。按照中青院的教学计划,社会实践教学安排在每届学生第三学年的6月至7月。社会实践教学主要由中青院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在学生所在省、区、市团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二、每年4月,中青院研究确定学生社会实践教学计划,报团中央组织部审批后,下达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社会实践教学计划主要包括:计划安排、实习学生名单、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职责,学生实习纪律、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等。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中青院的社会实践教学计划后,应及时与所属团地市委或有关团委联系,选定一部分团的工作基础较好的基层团委,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教学点(落实到每个学生)。同时,挑选思想作风好,工作能力强,有较丰富团的基层工作经验的团的领导机关的干部,或指定学生实习单位的团委书记担任学生的兼职指导教师。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于5月25日前,将社会实践教学的落实情况包括:兼职指导教师简况、实习单位概况和实习安排回执等,通报中青院教务处。

  三、6月,中青院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教学前的动员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有关文件,公布学生的实习单位,并根据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将实习学生派往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在学生报到后,应及时安排学生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团委的同志见面,指导学生制定出个人的实习计划,并在可行的基础上,给学生在实习单位内安排适当的临时性团内职务,帮助学生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在社会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中青院一方面要派出教师到部分实习点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学校开办的《社会实践教学简报》,不定期的通报各地的实习情况。

  四、7月,社会实践教学进入总结收尾。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责成兼职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团委,对学生实习中的实践态度、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等诸方面的情况写出评语,依据评定标准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对学生做出评定,并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给中青院。

  中青院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对学院社会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9月15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同时报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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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5〕8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6日在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一致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法院:
去年1月29日秘字第6号呈收悉,新的婚姻条例,现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订中,不久当可公布;兹就目前处理婚姻及贪污案件,提出几点原则性的意见如后:
甲、关于婚姻问题:
(一)男女婚姻自由,这是我们婚姻政策确定不移的原则,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均已废除,但在解放前的已成事实,亦不迳予追究,如男女双方或一方据以坚决主张离婚,则应根据政策批准其离婚要求。
(二)离婚以自由自愿为原则:为求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对于一方的提请离婚,应设法进行调解,劝其重归于好,如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自应判决离婚。但在女方怀孕期中及分娩后之相当期间内,不应允许男方离婚,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下一代和离婚的妇女。
(三)革命军人配偶离婚办法,暂可参考前晋冀鲁豫、陕甘宁、晋察冀各边区暂行婚姻条例精神处理;对于伪军家属提出离婚应与一般群众同样看待。
(四)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和女方的生活问题:离婚妇女可以要求从家庭财产中分得自己应有的一份。女方如因生活困难,要求补助其生活费时,可视具体情况及男方经济能力酌量判给。
(五)离婚后子女问题: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其血亲关系,哺育期内之小孩以随女方为原则,哺育期后的子女,归一方抚养或双方分别抚养,如男女双方协议不成,以如何有利于子女为前提而判决之。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担负其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之全部或一部。抚养费用之多寡及期限之长短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乙、关于惩治贪污,在目前尚无统一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前,司法工作,应结合当前政治任务,在老区来说,生产建设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而新区的一切工作,亦在不妨碍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如此,我们司法工作,除了镇压那些必须镇压的反革命破坏分子和奸商活动外,并应对消灭生产支前中的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后者,在处理时应以犯罪结果影响大小作为量刑之依据;贪污财物,属公有者,应全部追缴归公,如对人民敲诈勒索者,追还原主,如系贿赂性质,全部没收归公,如无法追缴没收者,应以犯罪者之财产或折合劳役抵偿之。
上述两种案件的处理精神和原则,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当地政府机关尚无有关法令颁布前,可作你院工作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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