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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46:58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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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32号




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自开展以来,在全国城市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对推动城市政府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执行情况来看,考核创模工作的指标体系基本反映了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程度,对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城市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考核创模工作的一些指标相对滞后。因此在确保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必须提高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典型和表率作用,同时促进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水平。

我国西部部分城市已在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对引导西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西部城市特殊的地理、气候特征,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西部创模活动的开展,在创模工作中对西部城市实施分类指导。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中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空气污染指数API”“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等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增设了“中小学校环境教育普及率”指标(详见附件)。

请已命名和正在开展创模以及准备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对照指标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情况,抓紧制定整改计划和创模工作规划及计划,确保创模工作产生实效,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办[2002]132号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 指标解释
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对于非国家考核的申报城市,须提前两年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
2. 数据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文件。
3. 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国前10名或全省前3名。
二、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1. 指标解释
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经全国爱卫会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
2. 文件依据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批准命名文件。
3. 考核要求
已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和环境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社会经济
一、人均GDP
1. 指标解释
人均GDP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城市总人口之比。
市区人均GDP是指城市市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市区总人口之比。
计算公式:
人均GDP=
市区人均GDP=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人均GDP>1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二、经济持续增长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3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
计算公式:
经济增长率
经济持续增长率
式中:C为经济持续增长率,C1、C2、C3分别为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经济增长率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按照不变价计算。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三、人口出生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人口出生率是指年内城市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
人口出生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计生部门。
3. 考核要求
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四、单位GDP能耗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是指城市地区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能源消耗总量应计算城市消耗的全部能源,包括城市自己生产并使用的一次能源和外部输入的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的总和。要将各类能源换算成标准煤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其中输入电力的计算采用发电煤耗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五、单位GDP用水量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自来水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单位GDP水耗<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环境质量
一、空气污染指数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卫生防疫和环保监测等部门的监测统计资料。
3. 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三、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评价及计算方法,按修改后的十五城考指标中该项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执行。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为第i个测点(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n为测点(网格)总数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为第i条路段测得的等效声级;
Ii为第i条路的长度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一、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含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林业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人均园林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园林绿地面积。
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园林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面积。
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人均园林绿地面积=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和有关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70%的标准),西部城市推迟两年执行此标准。
四、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其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有关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是指废水中行业特征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
五、城市气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气化率(居民用气普及率),是指城市市区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工业可燃气及城市专供电炊的非农业人口数占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气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城市气化率>90%。
六、城市集中供热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集中供热率是指城市市区集中供热设备供热总容量占市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集中供热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保部门收集、统计的各有关部门的数据。
3. 考核要求
城市集中供热率>30%,只考核北方采暖城市。
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卫)部门。
3. 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80%。
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3. 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烟尘控制区达标标准及操作实施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资料。
3. 考核要求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十、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资料。
3. 考核要求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环境管理
一、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1. 指标解释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在创建过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在创建工作初期,组织制定创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2. 资料来源
该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工作计划及落实完成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3. 考核要求
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分解实施、按期完成。
二、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1. 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是指城市及其所辖区域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2. 数据来源
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府机构设置的文件和环境统计。
3. 考核要求
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
三、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1. 指标解释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是指被抽查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2. 数据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组现场问卷调查。
3. 考核要求
(1) 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2) 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80%。
四、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1. 指标解释
中小学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全市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教育部门。
3、考核要求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绿色学校要求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西部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60%。
五、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1. 指标解释
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是指城市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制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该计划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之中,有关项目、资金得到落实,并按期完成。
2. 数据来源
城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
3. 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注: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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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8]1671号


甘肃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销售电价表“大宗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维持调价前水平不变,电度电价适当提高;同时,适当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调整后的各类电价见附表。
二、将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生产用电”,改为“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1-10千伏每千瓦时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932元。
三、以上电价调整,仍按照我委发改价格[2008]1679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二、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
(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到 户 电 价
其中:含代收基金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元/
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1千伏以下
1.1040
0.7373
0.3707
0.004
1-10千伏
1.0890
0.7273
0.3657
0.004
35千伏及以上
1.0740
0.7173
0.3607
0.004
四、大宗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336
0.4241
0.2145
33
22
0.004
0.001
35千伏
0.6186
0.4141
0.2095
33
22
0.004
0.001
110千伏
0.6036
0.4041
0.2045
33
22
0.004
0.001
220千伏
0.5961
0.3991
0.2020
33
22
0.004
0.001
其 中
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383
0.3602
0.1821
33
22
0.004
35千伏
0.5233
0.3502
0.1771
33
22
0.004
110千伏
0.5158
0.3452
0.1746
33
22
0.004
220千伏
0.5083
0.3402
0.1721
33
22
0.004

附件二:
2、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到 户 电 价
其中:含代收基金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1千伏以下
1.1040
0.7373
0.3707
0.004
1-10千伏
1.0890
0.7273
0.3657
0.004
35千伏及以
1.0740
0.7173
0.3607
0.004
四、大宗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230
0.4167
0.2103
33
22
0.004
35千伏
0.6080
0.4067
0.2053
33
22
0.004
110千伏
0.5930
0.3967
0.2003
33
22
0.004
220千伏
0.5795
0.3877
0.1958
33
22
0.004
其 中
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383
0.3602
0.1821
33
22
0.004
35千伏
0.5233
0.3502
0.1771
33
22
0.004
110千伏
0.5158
0.3452
0.1746
33
22
0.004
220千伏
0.5083
0.3402
0.1721
33
22
0.004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1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祁连、刚察、海晏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包括各少数民族)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门源回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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