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7:48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委):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国家经贸委在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经贸委、经协办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发展很快,从物资串换起步,逐步扩展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全方位的联合与协作,促进了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已进入以企业
为主体的新阶段。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经济技术协作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为指导。经济技术协作要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部署,特别是要以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为指导,选择好适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使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更好地为地区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2.在政府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中心,逐步推向深入。合作各方要根据市场需求,在自愿基础上开展联合与协作,做到优势互补、各展所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立足区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联合协作可以是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不搞“一刀切”,只要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加合作各方的利益,都应当鼓励和提倡。
二、经济技术协作的重点领域
4.推动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跨地区资产重组是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要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通过跨地区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租赁、托管、承包经营等方式,与其他企业组成紧密的或松散的企业联合体,实现地区间资产重组和优势企业扩张。
5.加快技术转移和扩散。鼓励优势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重点推广先进、成熟技术以及综合性节能降耗技术,扶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技术转移项目;鼓励优势企业帮助其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同时,禁止把东部地区淘汰的生产设备、落后的工艺技
术、污染严重的项目转移到中西部。
6.促进区域市场建设和开拓。鼓励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联合发展跨区域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和直达供货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联合兴办商品、劳务、科技、信息、资本等要素市场,举办展销活动和经贸洽谈会要注重实效。
7.加大人才和劳务合作交流力度。鼓励中西部地区派出管理和技术人员到东部地区学习管理和技术,考察或跟岗位实习,向东部地区输出劳务等;鼓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派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倡采取联合办学、定向培养、委托代培等方式,鼓励东部地区帮助中西部地区培养
人才。
8.联手建设跨地区基础设施,进行区域环境治理。各地要服从跨地区的交通、通信、能源、水利和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统筹规划的大局,联合投资,共同建设,改善地区经济的发展条件,为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9.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利用沿海地区出海条件好和西部地区沿边口岸接近国际市场的优势,引导内陆地区到沿海和沿边地区联办工贸结合的出口窗口企业,加快外引内联步伐,推动内陆地区出口加工基地的产品出口到海外;通过东部地区的中外合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组成“中中
外”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吸引外资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10.继续抓好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东部发达省区市在加大对口支援力度的同时,要由单纯“输血”式的支援向提高受援地区的“造血功能”转变,并将这项工作与自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互惠互利。各结对帮扶地区要共同做好扶贫资金使用、帮扶项目实施? 墓芾砗图喽焦ぷ鳎眯б婧蜕缁嵝б媪绞肿ィ餐俳贩⒋锏厍谩⑸缁岬男鞣⒄埂? 11.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提高乡镇企业素质。通过联合协作,跨地区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提高其优良品种份额,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继续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动东部与中西部联合发展乡镇企业,走出一条以东带西、以西促东、携手共进? 姆⒄沟缆贰? 三、加强政府的指导和协调职能
12.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做好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机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为经济技术协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切实保障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正常进行。
13.进一步加强地方高层领导之间的联系,协商解决经济技术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建立地方领导联席会、协调会等方式,加强高层领导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商议重大协作事项,解决重要问题,更好地指导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14.编制、实施规划,以规划指导经济技术协作。各地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经济技术协作规划,从宏观上明确联合和协作的方向、重点和主要内容,并组织、动员各方力量认真落实,使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15.加强信息交流,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的开放式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网络。通过提供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商品供需动态、各地经济技术协作主要意向以及协作备选项目等重要信息,帮助协作企业做? 隹蒲Ь霾撸季眉际跣鹘】捣⒄埂? 16.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济技术协作的正常进行。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市场保护行为,消除阻碍商品、要素在地区间合理流动的行政壁垒;依靠法律和法规妥善解决经济技术协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17.国家创造条件,推动经济技术协作健康发展。鼓励优势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跨地区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支持东部地区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的项目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东部与中西部合作的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逐步赋予有条件的合作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还睦斜冉嫌攀频暮献髌笠狄韵钟猩璞负统墒旒际酰骄惩饪辜庸ぷ芭湟滴瘢俳献髌笠抵苯硬斡牍示赫还睦康厍耐馍掏蹲势笠档街形鞑康厍偻蹲剩馍掏蹲时壤?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或延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8.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扶持经济技术协作。对于由外来投资或通过经济技术协作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性质的联合企业,各地应视同本地企业,财政、金融、计划、经贸、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外经贸、城建等部门提供同等服务或相应的便利。允许地方在有关法? 伞⒎ü婀娑ǖ姆段冢莞鞯厥导是榭鲋贫ê褪凳┪馔蹲实挠呕菡撸扇「髦址绞浇饩鼍眉际跣鞯睦娣峙湮侍狻? 四、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建设
19.巩固、健全和发展区域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和网络。已有的各类区域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和网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协作组织和网络,成为经济技术协作的组织依托。
20.推动区域性社会中介组织建设。规范信息、咨询等类型的区域性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并加强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在促进经济技术协作研究评估、信息中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1999年5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对于法人,法律是采取分类管理的,因此,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要对法人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虑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又对不同的企业法人分别制定了单行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企业法人主要是财产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最活跃的,也是法律最要费心去规范的。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如人民法院就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的。认定国家机关是否属于法人,应视其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确认。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作法人,若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发号施令时,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机关法人通常指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独立编制的各级军事组织。
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如有些科研院所、出版社、赢利医院等,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尽管如此,必须注重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特征。这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商业活动时,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有重大的法律认识价值。例如一个学校、医院收费是否合理,并不完全以市场供需状况来认定其合理性,而首先要以其公益性作为判断标准。
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该条例第3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分为须登记和免予登记两种。免予登记的团体有三类,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其他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设立的法律要件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的共同特征是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只能从事与团体章程或法律规定相应的事业。


作者:刘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未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成立了属于金融机构性质的证券公司或类似机构,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上述金融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李鹏总理、

姚依林副总理在一九八八年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关于“重申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不准办银行”“对没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公司,人民银行要在报纸上登广告,宣布它无效”的讲话精神,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的金融机构,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此类公司要与组建单位脱钩;行政上挂靠当地人民银行,银行对其实行归口领导和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无权批准成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有关批准成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公文一律无效。
三、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已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办理业务。停业期限授权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规定并监督执行。
四、停业的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如确有必要设立,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停业期满一律予以撤销。



1988年7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