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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4:39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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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度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
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9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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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指纹技术评述》

关键词:指纹 鉴定

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特性,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重要手段。因而它被全世界司法界公推为"物证之首",也是世界各国侦查部门查找和认定犯罪人的最直接、最快捷的途径。
侦查部门应用的指纹技术,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显现提取、检验鉴定、档案管理。
一、我国指纹检验鉴定技术是成熟的。
指纹的同一认定过程,是依据其乳突纹线细节特征的形态、位置、关系、角度和数量
的综合比较与评断来完成的。从鉴定理论上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对认定同一的2枚指
纹细节特征符合点数目作国明确规定,大多数确定为12点,最少的确定为8点,最多的达到16至17点。而我国指纹鉴定技术,从一开始就抛弃这种莫名其妙的机械定量法,采取了一种灵活而更实事求是的原则:质与量的结合或统一。在检验鉴定中,要把细节特征的数量同它在指纹中的总出现率、它所在指纹某区域中的出现率结合,进行综合评断。这一原则在几十年打击刑事犯罪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并不断得到完善。80年代中期,我国辽宁省公安机关运用计算机对15000余枚指纹中全部细节特征进行了统计,多发特征"终点"与"结合"的平均出现率为43.96%,"起点"与"分歧"的平均出现率为35.73%;而其余五种细节特征的平均出现率均在5%以下,其中"小眼"的平均出现率为1·42%,"小桥"的平均出现率仅为0·6%。这一统计结果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了我国指纹鉴定的"质与量"结合理论。当然;这种统计还可以进一步扩大研究。
近几年,国际指纹学界对原来机械地规定指纹认定符合点数量的作法纷纷提出质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硬性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而逐渐趋向于"质与量"结合的理论。
在指纹检验鉴定的实践中,我国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形成了一套科学的复核与"会诊"制度,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如果说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话,那主要在如下四个方面:
1、对犯罪现场上遗留的残缺变形、模糊不清、少线和无细节特征等疑难指纹印痕的检验鉴定,需要更深入地开展实践摸索和经验总结,提高鉴定率和准确率。尤其是青年指纹工作者,要把老一辈几十年的经验精华吸收和继承下来,加以发展。
2、继续深入研究和扩充对现场遗留指纹的分析内容,相对准确地从遗留指纹分析作案人的身高、年龄、体态、性别以及疾病、职业等人身和其它特征,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多的信息和线索。在这方面,一些指纹专家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尚缺乏普及应用,以及在实践中验证和完善提高。
3、运用现代生物遗传理论和计算机技术,深入地研究探索指纹形态特征的遗传规律、指纹同一认定的质与量的具体科学标准,完善近代指纹学的理论基础。
4、随着指纹自动识别技术的应用,把检验鉴定工作向计算机识别发展,现代化手段
同专家鉴定结合,减轻人工劳动负担,提高检验效率。
二、指纹档案管理开始向自动化发展。
指纹档案管理按照“捺印一分析编码一归类储存一查询”的程序进行。分析编码的基本原则是:纹型详细分类+在规定区域内的纹线数量和细节特征,分别赋予一定的数码,构成指纹分析式。我国从1956年统一了全国十指纹编码方案后,各地都建起了指纹档案库,形成了健全的管理系统。在单指管理上,各地因地制宜,建起自己实用的分析方法和管理体系,在几十年刑侦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指纹存储量大大增加,原来的查询方法缓慢,加上流窜犯罪大幅度上升,指纹的异地查询工作极不适应需要。最为理想的是建起全国统一的编码方案和复盖全国的指纹查询网络。这就需要指纹档案管理向高自动化、高效率发展。从60年代起,新兴的电子计算机技术进入指纹技术领域;到70年代,技术先进的国家已利用计算机管理指纹。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研究和引进计算机指纹自动化管理技术。
指纹的自动化管理分为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两种形式。半自动化是依据统一设计的指纹编码方案,由人工进行分析编码,输入计算机储存;查询时,也许人工对待查指纹进行分析编码,再由计算机查询。80年代中期,根据当时中国国情,我国公安系统研究设计了全国统一的单、十指通用的半自动化管理编码方案。但在运行中也发现,这套系统输入速度慢,且人工编码较复杂,难免出现误差,所以已不适应需要,必须研究推广全自动化管理系统。
指纹自动识别管理系统是将电子计算机图象识别技术应用于指纹分析、管理与查询比对的一种自动化装置。它能按预先设计的规范,自动读取指纹的纹线特征,进行分类编码储存,还可以对现场指纹进行分析与查询比对,配合专家进行指纹鉴定。它主要括五个方面系统:图象输入系统、图象处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比对查询系统、输出与打印系统。自动识别系统较之传统的人工识别系统具有显著的优越性:?①查对速度快。可提高查询效率2000-7000倍。在编码储存中,一般可在20秒至1分钟处理一份十指卡片。②精确度高,并可对残铁不全、模糊不清的指印进行图象增强处理。③储存容量大,一套识别系统一般可储存单指卡100万份。④可以实现计算机联网查询。
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从1981年开始研究指纹自动化识别技术。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从1986年底着手研制能适应大存量和与现场模糊残缺指印比对的CAFIS系统(中国指纹自动化识别系统),1989年参加了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展,1992年底正式投入使用。这套系统由五台SGI40/25工作站、13GB磁盘组及相应的输入、输出设备构成。软件部分全部自行编制,所采用的识别特征与人工识别选取的细节特征一致,既可以达到同一认定目的,也便于专家人工干预和复核评断。这套系统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又适合中国刑侦部门的实际情况。
三、疑难指印的显现提取仍是今后攻关的主要方向
各种潜在指印的显现提取,是公安机关指纹技术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目前,显现指印的具体方法很多,主要归纳为物理附着作用显色、化学反应显色、荧光显现等几大类。但没有任何一种方法是到处可以适用的"万能方法"。必须因质、因时、因地做具体筛选,否则不会奏效,甚至破坏现场手印。
在指印显现工作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首先了解和依据形成指印的物质及载体的具体条件,对显现方法进行选择。
正确的方法应该从二个方面去确定显现客体:一是分析犯罪人必然或极可能用手拿摸的物品;二是通过变换各种角度观察疑似留有指印的物品和部位。然后依待显客体的条件,确定显现方法。哪些客体适用什么方法,专业教材有归纳,但要学到手,牢固掌握它,必须自己多练。发现疑难的客体,尽量不要在现场处理,可提取回来在实验室显现。
2、选定显现方法之后,要了解和掌握该方法所需的理想条件,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
如:有的试剂适宜干燥低温环境,那么在高温高湿天气,或客体较潮湿情况下,应先进行适当的干燥处理或是在喷洒试剂后后,先阴干,再置烘箱干燥,适当时间再曝光。
有的试剂要求的条件恰相反。它在50oC以上,相对湿度85%以上时的显现效果最佳。所以往往采取加温加湿法增效。
某些熏显方法简便而应用广泛,但它对检材悬挂角度、距离、温度、器皿的清洁程度、放药量等都有较严格要求。不按条件和程序办,效果就差。
因此,基层技术人员不仅要学习掌握各种指印显现方法的原理,而且要了解、探索各个方法要求的最佳条件和操作程序,才能做好指印显现工作。
3、要努力研究掌握不同显现方法的相容、互补性,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增强显效。
有些显现方法对检材具有破坏性,采用这种方法之后,其他方法再无法补救了。那么,这样的方法就不要先用,尽量推到后面,实在没有其他办法时再用。
各种指印显现方法互补的基本原则是:①前一种方法的使用不会影响后面方法的使用效果;或前一种方法是后一种方法的前提与基础。②后一种方法应是对前一种方法的补充和增强。③有损方法在后;无损方法提前;能直接拍照解决的,不再采取其他物理、化学方法。
天津市公安局刑科所的科研技术人员、经过大量实验和实践摸索,率先于全国提出了一套综合互补的指印显现工作程序。其基本思路是:
(一)先在自然光或人造光源下,通过调整光的强弱与角度检查,加能观察清楚,即直接拍照。
(二)在普通光线下观察不清的,试用在各种色光、紫外和激光下,配用不同的滤光镜进行荧光检验。许多物质(包含汗液物质)在外界光能激发下,都会产生荧光。不同物质、在不同波长激发光的激发下,发出荧光的波长范围也不一样。而滤光片有若干种,当滤光片与指印物质的荧光波长匹配,我们即可透过滤光镜看到和拍摄到清晰的指印。
(三)使用特种胶薰显法,大部分指印可以显出。而且薰显出来的纹线粘附力增强,还可以继续用碘薰等其他方法增强薰显效果。
(四)薰显后,如效果不佳,可以放置挥发,继续用化学方法显色,一般采用喷雾方法。视不同客体,可用不同的试剂。
(五)对薰显后,不宜再采用化学方法的,可以适当用物理方法显现,再用真空镀膜法增强效果。
(六)最后,还可以用二次荧光技术进行检验。
通过这样一套科学的显现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显出率和显现效果。
除了综合运用现有方法、手段提高显现工作效率外,对一些疑难指印的显现,仍是今后攻关的主要方向。所谓疑难指印,指在某些难显客体上遗留的潜在指印(如人体皮肤、纺织品、塑料薄膜以及皮革、牛皮纸等)和某些特殊物质形成的反差不明显的指印 (如油类、油垢、灰汗混合等)。1991年以来,经过全国专家的共同努力,我国疑难手印显现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如对纺织物,皮革制品上汗潜手印,人休皮肤上的汗潜指印,都已经有成功的报道。吉林省公安厅于1991年10月,在一个被杀害男孩的尸体面部用碘银板转印法,清晰地显出一枚遗留70小时的汗潜指印,并用以认定了犯罪人。从各地一些成功案例总结:对待现场发现的指印或怀疑留有指印的客体,不要匆匆忙忙地草率、简单处理。这么重要的物证,处理不当,失而不可复得,是极大的遗憾。要先把客体研究透、搞清遗留时间,遗留部位、遗留物质、可能破坏程度等,再选择方法,设计程序,预定补救措施。必要时应选择相同物质、相同条件样本先做试验,确保成功。要做到这一点,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是两个关键。素质靠学习和实践提高。但要靠责任心作动力。要多看、多学、多练。在实践申,成功的要总结,积累经验;失败了也要总结,接受教训,改进操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破案意识和取证意识对待指印显现工作。
疑难指印的显现有了长足进展,但还远不尽人意。全国指纹工作者都正在努力攻关,不久的将来必会探索出许多新的手段。我们天津的指纹工作者也应当继续发挥优势,基层技术人员也可以做些贡献。如:对遗留时间较长的汗潜手印,如何在显现前先进行汗液物质的活化处理?又如:能否设计研制一种操作简便、可以带到现场应用的化学显色试剂膜,把化学显色方法应用于现场勘查?能否开发出一些新的粉末或显现试剂、显现手段等等。此外,我们一定要注意全国乃至国际信息,引进别人的先进手段和经验,提高我们的取证和破案效率。
(兰绍江)

(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4年第3期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安学校)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社会满意、群众放心”的精品工程,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极其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坚决杜绝“三边”(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效率,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安全。部分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特点,报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承包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质量安全技术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依法委托建设监理、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要坚决防止以加快建设进度为借口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发生。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要求,积极主动加强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盲目倒排时间,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发生变更应按规定报批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提倡工程优质优价。

   (二)勘察和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不断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督促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要尽量体现保障性安居工程特点,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科学开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质量通病防控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认真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总监不得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行政管理单位责任。各级规划、建设、招标监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各行政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各地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监管资源,采用市场和行政监管手段,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督促企业增强质量过程控制意识,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对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擅自违规变更设计、肆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充实监督力量,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要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五、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准入资格。严格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三)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工程竣工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工程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程回访保修制度,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主动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要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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