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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55:43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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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达喀尔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规定,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鼓励相互在对方国内举办文化活动,通过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电影放映和报告会,介绍各自文化。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相互访问演出。

  第三条 塞方将派两名艺术家访华。

  第四条 中方一九九六年在塞内加尔举办一次工艺品展览。

  第五条 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资料。

  第六条 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和教育用品博览会,随展人员两名。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期刊资料。中方视可能向塞公共图书馆提供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文图书,以丰富这些图书馆藏书。

  第八条 为相互交流经验,塞内加尔出版及版权机构和中国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互派一个二至三人出版版权代表团。

               二、教育

  第九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塞双方相互提供培训、进修和研究奖学金,奖学金名额数目和留学生选派标准由双方协议决定。

  第十条 双方加强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校际间交换教学、研究计划、资料和互派教员及讲学人员。

               三、通讯

  第十二条 双方促进塞内加尔电台、电视台和中国电台、电视台交换节目。

  第十三条 双方研究互邀记者互访的可能性。

             四、青年、体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交流青年工作经验,加强青年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双方为发展乒乓球运动和体操运动交换技术人员。为此,中方派一名高水平教练员,为塞内加尔国家男、女乒乓球队进行培训,塞方接待一名中国体操教练员,培训塞内加尔体操教练,为期一个月。
  派遣教练员有关事宜的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向塞方提供一批体育器材。

               五、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所需费用安排如下:
  1.关于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关于展览: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展品运输和保险以及组织展览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中方负担塞内加尔大学在职大学教师赴华进修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中方负担赴塞内加尔任教的中国农艺学教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及津贴费,塞方负担其住房、家具配置、医疗及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增添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廿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拟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内加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忠德                 锡亚姆夫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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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向建军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目标,不仅对立法、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要进一步研究新问题,寻求新发展,争取新突破;要进一步改变审判观念,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水平。就当前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进行审判工作外,还必须注重审判工作艺术,注重审判的几个基本环节,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行政法审理行政案件时如何指导举证、如何进行质证,应注重哪些基本问题,对此各地法院已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些法院还编制了有关举证,质证的运作方式和理论指导,笔者根据多年在基 层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在此谈谈看法。
一、庭审中,法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举证指导,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行政诉讼 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庭审中,被告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把一些与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的、不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一一出示,宣读,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杂乱无章、毫无顺序地让原告辩认,必然拖延庭审时间。因此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必须明确地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进行引导,例:在审理行政处罚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向法庭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在被告出示证据之前分类要求被告举证,并询问被告所举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是什么时间取得的,为原告质证打开思路,保证质证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举证。
1、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先取得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然后才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如果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即不能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可以说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着决定的作用。行政机关举证不在于多,而在于所举证有无证明力。庭审法官应引导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宣读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对于庭审时间长短,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证明庭审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保证当庭举证、质证、论证、辩论的完成,必须提高庭审效率。庭审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把“事”做的更多更好。如果庭审法官对被告举证稍加指导,就有充分的时间对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质证,让原被告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保证质证效果。如果遇到被告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集的证据,庭审法官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庭上出示什么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怎么认定是法院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庭上应出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不能把法律规定了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庭上出示、宣读,庭审法官发现这种情况应予制止。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作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出庭人员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庭审法官只要对被告举证加于指导,是完全可以保证被告举证质量的,只在这样才能保证质证效果,为法院分析判断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此讲到被告应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 前所收集的证据,并不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行政机关就不能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 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经法院批准,仍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对这些证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经法院准许可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的范围是有限的,法院的“权”也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补充任何证据,法院并以此为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体现,这条法律基本原则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被告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也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能有权允许被告向原告或其他人收集证据或补充证据。因此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应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出示或宣读具体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
2、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程序证据。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将普遍性规范适用于特定的人、事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性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某种 实体行为作出以前履行先行程序的行为。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在被告举证之前,应要求被告向法院说 明证据的基本情况和应证的事实。 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宣读或介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即法定程序举证,如行政文书送达回证、告之笔录、审批程序表格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合法的程序性证据。其次被告应向法院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就是空中楼阁。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支持。因此,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行政诉讼举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是“程序”、“实体”并重,所以在要求被告出示这方面证据时,也应同样对待。
3、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范围大、条文多、专业性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这些规范的了解受到很大限制,就是审判人员对这些规范也了解不够。所以,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庭审时行政机关必须当庭出示,宣读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当庭质证。 在此笔者要强调的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因此在庭审时,审判人员应要求被告重点出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其次是地方性法规,再其次是行政规章
4、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和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规定明确,原被告双方无争议,则被告不需要提供此类证据。如果原告提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庭审法官应指导被告提供行政机关是在职权范围内使权力没有滥用职权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庭审法官应怎样引导被告举证是衡量 庭审法官庭审综合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要指出的 是因行政案件的种类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被告的举证内容也有不同,一般行政案件,庭审法官应主要把握好以上四点。
二、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质证是指被告在开庭出示证据后,由原告当庭辨认,提出异议;广义的质证是指在庭审法官主持下,由被告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后,由原告辨认,向被告询问,提出反证,双方进行辩论等方式证明其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对质证未作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如何质证,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正是贯穿当事人的质证过程。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质证是行政庭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行政案件庭审行政审判人应怎样把握好质证这一环节呢? 怎样进行质证呢?笔者谈谈下列意见。
1、行政案件举证、质证交叉进行,一证一质,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特点。
行政诉讼的质证是伴随着行政机关的举证而产生的, 原告对行政机关证据的质证以行政机关的举证为前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与民事诉讼的质证有所区别。民事诉讼的质证一般采用 一证一质法、分类质证法、综合质证法三种质证方法。行政诉讼的质证笔者赞同采用一证一质法,即将被告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由原告逐一质证,提出反证,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这样能使法庭辩论贯穿于庭审始终,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的特点。如果行政案件的质证采用分类质证法或综合质证法,其结果是被告不断地在出示、宣读证据,原告为记清楚每一证据埋头记录,旁听者也记不清诸多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原告对此证据是什么态度,主审法官也无法对证据进行当庭论证,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采取一证一质是比较科学的。
2、 原被告应对质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展开充分的辩论。
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举证后,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双方对质证证据的不同意见,是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还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阶段由原被告双方辩论。现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倾向于前一种意见即在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对质证据展开充分辩论。 原告对证据的质证过程也正是庭审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过程。如果双方不对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审判人员是无法分析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更无法对此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正确判断。无论是被告所收集的证据还是法院所取得的证据,都可能存在某些不真实、不合法的成分。 有的可能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只有让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让原告提出反证,双方质证,才能使事实的真象越辩越明,才能使法官正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质证时,双方辩论意见都留到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往往会出现原被告当事人对证据证明什么张冠李戴,双方互相纠缠不清,不利于法官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还会无限延长开庭时间。因此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是提高庭审效率的一个重要举措。
3、原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行政机关用证人的证言这种证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当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事实持否定态度,双方争议较大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庭审时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被告出示证人证言的真伪,证人作证的背景,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行为能力等等,庭审法官是不可能完全知晓的。不排除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找证人补证或诱导证人作证的情况。因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法院审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所涉及到的证人应要求其出庭当庭质证,这样有利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于的证明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证人怎样出庭质证,笔者认为应注意几点:一是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必出庭作质证,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二是证人不能听庭。证人听庭会使证人作证带有倾向性,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三是证人出庭之前, 庭审法官询问当事人要求证人作证是为了证明什么事实。证人出庭后应先让证人陈述事实后,再根据作证情况有条件地允许双方当事人发问,以免当事人诱导证人作证。
4、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
行政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 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胆量。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辩论开始后,如果原告对被告所举证证据提出异议,作为主审法官就允许原告对不清楚地方向被告发问,提出自己的反面意见,提出反证,再双方展开辩论。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被告举证责任完成被告就胜诉。因此原告必须尽最大努力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从而使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原告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大多是通过质证来完成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质证更体现为一种诉讼权力。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法官在庭审时,应让原告有充分“说理”的机会,让原告充分 行使质证权,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行政案件庭审中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还需要不断 通过审判实践来完善。在此笔者只作初略探讨,仅供参考。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
2001年11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5]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93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第76号),遏制铁合金行业盲目投资,促进铁合金工业结构升级,经商环保总局,现将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和公告制度

  铁合金生产企业必须执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强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的管理,对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和公告制度。铁合金生产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情况的检查认定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将检查认定的情况报送我委。我委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检查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我委定期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二、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和公告的程序

  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对当地的所有铁合金生产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认定。实行检查认定和公告的程序是:

  (一)铁合金生产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查,并向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报送自查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和所在地、企业性质、职工人数、总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工艺装备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分品种生产能力、分品种产量等)、《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见附件)。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专家核查小组,按照《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的要求,对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情况逐项进行现场核查。在企业自查和专家组核查的基础上,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提出检查认定意见,将检查认定情况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名单报我委。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向我委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和所在地、企业性质、职工人数、总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工艺装备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分品种生产能力、分品种产量等)、《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见附件)、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证明材料、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名单。

  (三)我委根据各省报送的检查认定材料,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及专家组,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执行行业准入的情况进行抽查。我委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告。

  三、对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的方法

  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行业准入检查认定采用量化测评的方法,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细分为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和安全生产设施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每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每个方面为100分,总计500分。其中前两项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对企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具有否决权,该两项中的任一小项不合格,企业总体评价不合格。

  铁合金生产企业符合行业准入的要求是:在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两方面达到要求的前提下,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和安全生产设施三个方面暂按60分及以上考核。具体评分方法按《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及《铁合金行业准入评价填表说明》(见附件)进行。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告

  (一)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告,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要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有关方面对名单提出异议的,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组织复查。必要时,由我委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经核实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将从公告中撤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检查认定不符合行业准入的铁合金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应退出铁合金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供电,环保部门取消排污许可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者关闭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对新建、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批租、贷款融资等必须依据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建成后要进行行业准入检查验收,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责任性很强的工作,是巩固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铁合金行业发展,促进铁合金工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精心组织检查认定工作。要组建由行业协会、企业、研究单位等方面参加的省级专家组,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要有权威性和一定的代表性,要有环保方面的专家参加。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2005年年底前,我委将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名单。2006年6月底前,对现有的铁合金生产企业都要进行一次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也要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

  (四)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要调查和了解铁合金生产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方面的情况,加强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

  附件:1.《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714587435334633.htm
2.《铁合金行业准入评价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铁合金行业准入评价填表说明
铁合金行业准入评价填表说明

  1、铁合金行业准入检查认定分五个大项,每个大项目基本分100分,总计500分。其中: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二项是必须达标的项目,是评价企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否决权的指标。该二大项目其中某一小项不合格,则该大项为不合格,评价得0分,企业总体评价不达标。工艺与装备项目1-5小项仅考核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其他企业不检查考核。

  2、能源消耗项目考核产品冶炼电耗,有一个品种算一个小项,每个小项的评价基本分为100除以小项总数。检查评价按每个小项打分,凡某个品种冶炼电耗实际指标低于评价标准则打满分;凡实际指标高于评价标准10%以下,则得80%分;凡实际指标高于评价标准10-15%,则得60%分;凡实际指标高于评价标准15-20%,则得40%分;凡实际指标高于评价标准20%以上,则得0分。

  3、资源消耗项目考核除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硅微粉纯度SiO2>92%二个小项外,每一个品种主元素回收率算一个小项,评价基本分也按100除以小项总数。检查评比打分方法同能源消耗。

  4、环保、安全生产设施项目考核分6个小项,每个小项的评价基本分为16.6分,检查评价某个小项合格得16.6分,其中个别小项不完善可酌情扣分,6项全合格得100分。

  5、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安全生产设施三大评价项目,考虑现有企业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才能达到,因此,这次评价时凡得到60分以上的则算合格。

  6、企业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总体评价要求是: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二大项目得满分;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安全生产设施三大项目,每个项目得60分及以上。

  7、省级检查情况指检查企业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保、安全生产设施五个大项的情况。要按照评价标准,分大项逐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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