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4:03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月4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1日)
             (一)中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苏双方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苏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二、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并加盖双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三、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手续费由本人支付。

 四、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苏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苏国际旅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联青年“伴侣”旅行总局、苏联中央旅游局全苏对外经济“进步”联合公司。
  上述内容如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协定》的补充协议,并自贵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部领字第416号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谨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通知,苏联方面同意贵部照会的上述内容。鉴此,贵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部领六字第416号照会和大使馆的本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协定》的补充协议,并自贵部收到本照会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毒品犯罪在国际上的争议

乔铁军


  毒品犯罪既是困际公约规定的一利-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是一个外较广的概念。就毒品犯罪的定义而言,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既然在国际公约中被列为犯罪,那么就用1 988年l 2月l 9同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凡是故意违反《l 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各种行为称为毒品犯罪。但有学者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没有界定什么是毒品犯罪。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l 997年《刑法》分则第6章第七节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定义进行探讨。
  关于毒品犯罪定义的不同观点包括: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①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六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或者多犯罪有关的人和财物为犯罪对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行为。@第七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综观上述七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困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⑦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箭理法规,jf:强调阳内法不再足行为足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唯一根据,J e局限在1t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J二,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关于禁毒的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一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第六种观点用全部列举毒品犯罪的方法界定毒品犯罪定义,缺点在于,没有揭示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忽略了毒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第七种观点虽然概括出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但概念中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仅指违反一禁毒法规一,这显然不能全部概括出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律和法规:而且一禁毒法规一是刑事法规或者是行政法规,或是一项专门法规,它是否应包括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罔《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条款,及1987年、1988年我国颁和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如此界定无法确定这一问题,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不明确。

采取有力措施 提高公文质量

闵 涛


  公文是联系和处理工作的一种书面工具,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发挥着及其重量作用。机关公文与其他公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然而,由于受传统与习惯的影响,对公文质量的重量性普遍认识不高,机关文秘人员受知识结构、专业水平所限,缺乏必要训练,使得机关公文在质量上普遍偏低,影响了机关公文功效的正常发挥。

  笔者仅就机关公文质量的现状等问题提出一些浅见,以便引起办公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文件使用不当,拟写公文常有文种使用不当的情况,常见“报告”与“请示”文种混为一谈。如拟写公文标题:《北安市人民法院购置档案装具的请示报告》,但文尾还写有:特此请示,请予批复,显而易见,这是一份请示文种公文,请求上级部门对文中的内容给予批复。诸如此类,标题用“报告”文种,内容是“请示”,形式与内容的不统一,这就是请示与报告不分,给收文机关的登记办文者带来误导,公文拟写文种使用不当时,常会出现延误公文处理时限,推迟办理的情况。

  2、联合行文不规范

  时常会遇到在联合行文过程中,有些主办机关的办文者感情用事,提出文尾盖印章时,要尊重联合行文单位,我们客气一些,印章盖在最后。这种提法是错误的,两个以上的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应该说这里不存在尊重、客气的问题,谁主办谁在前。

  3、成文日期模糊不清

  常见机关打字员将公文的成文日期打成拟文日期,联合行文的公文成文日期误打成本机关的签发日期或拟文日期。成立日期,关系文件的生效或形成时间。因此,必须写得明确完整,一般的文件,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为准。

  4、发文字号编写不规范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它的作用一是统计发文的数量便于管理;二是查找和利用文件时,可以作为文件的代号使用。

  有的机关文秘人员调动频繁,工作出现断层现象,加之公文知识培训不够,拟写公文发文字号常出错误。例如: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字第1999(3)号,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1999)×××字第024号,以上两例均不规范,机关代字后都多加“字”“第”两字,造成机关代字不简洁、明了、应删掉,发文字号应按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依法排列,规范的发文字号如:北安市人民法院的发文字号是:北法发(1999)20号。

  总之,提高公文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是立卷归档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档案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各级办公部门加以重视,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与保证公文质量是可以做到的。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文秘人员的思想素质。文秘人员要具备奉献精神,求真务实的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和精诚协作的精神,只要文秘人员具备了这四种精神,就一定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就能尽心尽力地完成工作任务。

  2、提高文秘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文秘人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博览群书,加强各方面的修养,认真学习好《文书学》、《档案管理学》和《机关应用文》等专业知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开展必要的文秘知识培训,使文秘人员练好基本功,适应工作需要。

  3、文秘人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熟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帮助领导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卓有成效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4、领导重视,切实加强对文秘工作的领导。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全体干警认清文秘工作的重要性和文秘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只重视本单位的专业工作,轻视文秘工作的认识。选择文秘人员时,要把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选配到文秘岗位上来,同时,帮助文秘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上要与其他庭、科、室同等待遇。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