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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0:15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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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4]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去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此,国务院于近期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重要决定,推进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执行,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人事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这部法律,不仅要熟悉、掌握具体规定,还要领会精神实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原则上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要将全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人员轮训一遍。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法培训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将培训考试或考核结果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
  二、抓紧进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多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都要作相应修改或者予以废止,除国务院决定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将失去效力。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全面清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国务院及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等。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有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组织将失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清理工作结束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多制度都是对现行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例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制度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地建立健全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办事效率。
  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努力建设信用工商。一是制定并不断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二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三是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四是要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高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对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惩戒失信行为,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和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监督、把关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职责。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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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997年9月23日

卫生部关于整顿肝炎诊断试剂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肝炎诊断试剂的通知
卫生部


我国是世界上肝炎高发国之一,防治肝炎,保障人民健康是我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我国防治肝炎工作的进展,近几年来我国许多部门和单位都开展肝炎诊断试剂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一些单位可以生产出接近国际水平的诊断试剂;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
了肝炎诊断试剂国家标准和参比品的制备工作,为我国防治肝炎,提高诊断率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手段。但由于肝炎诊断试剂生产的一哄而起,许多单位生产条件差,技术力量弱,管理水平低,加上没有国家标准和评价试剂的参比品,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国肝炎诊断试剂
处于严重的“产、供、销”混乱状况,致使肝炎的误诊率高,造成肝炎的临床治疗、流行病学预测、科学研究的错误。为此,对肝炎诊断试剂按国家标准进行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各肝炎诊断试剂的研究和生产单位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联系购买“甲、乙型肝炎诊断试剂检定要求”和“质控参比品”,按要求和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
二、自查达到要求的单位,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关于诊断试剂的要求准备好资料,报卫生部新药审评办公室进行审查,符合要求者送连续3批样品给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检定。
三、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所送连续3批检定合格后,由卫生部生物制品审评分。委员会审评,提出审评意见,经卫生部批准,发给“新生物制品证书”。
四、获得“新生物制品证书”的单位,对外可实行技术转让;自身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部属各生研所除外),经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批准,发给产品“批准文号”;接受新生物制品证书转让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卫生部批准,具有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
的单位,申请生产时,需将自己生产的连续3批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后,卫生部发给“批准文号”。
五、肝炎诊断试剂的报审日期定为1990年4月-5月底;8月底以前将3批检品送齐至国家检定所检定。1990年8月以后,肝炎诊断试剂除新制品和技术有重大改进,质量有显著提高的老产品外,不再受理肝炎诊断试剂类生物制品证书的申请。
六、自1991年元月起,没有“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肝炎诊断试剂。没有生产“批准文号”的肝炎诊断试剂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附件:甲、乙型肝炎诊断试剂检定要求(略)



199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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