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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6:53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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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使卫生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结合卫生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部署,我们制定了《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将工作总结报送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中医药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纠风办《200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安排,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规范诊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今年开展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以“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为主线,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为主要内容,以遏制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促进医德医风建设深入开展,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使卫生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重点内容
(一)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使广大医务工作者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白求恩式的医务工作者,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技能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广大医务工作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职业技能。立足卫生行业实际,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
(二)严格规范医院和医师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滥检查、大处方。
(三)严格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规定,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医疗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和巩固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四)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改善医院环境,优化服务流程,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和便捷的服务措施。改善服务态度,充分尊重、自觉维护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杜绝生、冷、硬、顶、推等不良现象。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倾听患者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及时受理、妥善处理患者的投诉,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五)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合理、准确收费。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和约束机制,改革内部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收费和核算,严禁科室私设小金库。严禁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严禁出租、承包科室。提高医疗服务收费透明度,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等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监督,及时处理医疗收费投诉。
(六)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行业纪律。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收受、索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严肃查处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领域的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的行为。严肃查处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和其它财物的行为,患者主动赠送的要及时按规定退回或上交。
三、实施步骤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根据本方案,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联系当地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示范医院考核评价标准,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2至3所医德医风示范医院。
(二)总结上报。在检查评选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包括组织领导、方案标准、督促检查的情况和示范医院的典型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在11月底以前将工作总结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安排,适时对部分示范医院进行抽查。
(三)表彰。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工作总结情况和检查情况,对评选出的医德医风示范医院,在2006年的全国卫生系统纠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四、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紧紧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创建“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作出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将二者一同考核、一同检查、一同验收,做到改善医德医风与加强医院管理两促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医德医风。
(二)强化教育,重视引导。注重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教育、职业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教育,弘扬白求恩精神,培育良好的医德医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
(三)完善制度,注重规范。重视发挥科学、严密、合理的制度的保证性功能。根据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诊疗行为、医疗收费、信息公开、行业纪律以及纠风工作责任制等各种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纠风,建立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规范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加强对内部科室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约束,同时公开接受患者、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监督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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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劳动法制建设,协调和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劳动法制不够完善、政府监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劳动争议案件增
多。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出现了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如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克扣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忽视劳动安全、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等行为,在少数地区,还引发了突发事件。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劳动部门加
强劳动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决定从1994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大检查的范围
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这次劳动用工大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原则上由基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察。具体事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二)大检查的内容
1.企业招(聘)用职工的情况。有无擅自招用农民工、童工,以及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发放情况,有无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4.企业遵守国家工时规定情况。职工加班加点、加班工资水平、有无强制加班等情况。
5.企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7.有无侵害职工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
8.厂规厂纪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事项。
二、大检查的方式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用工大检查采取全面检查、抽查和违法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方式。沿海省市及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其他地区可全面检查;暂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可抽查或专查,并尽可能对本地区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劳动用工大检查的具体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部门自行确定。
对劳动用工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严肃处理。在处理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主要是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帮助企业提高认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处罚”,主要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又限期不改的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要处罚内容是

(一)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
(二)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具备继续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劳动行政处罚外,应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严重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大检查的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3月10日起至3月31日)
本阶段要求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这次开展的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劳动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汇报大检查的有关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公安、工商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劳动法制和用工大检查工作的宣传;组织社会法律咨询活动,向企业和职工提供劳动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争取广大群众对大检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第二,各级劳动部门应组成大检查领导小
组,落实检查人员。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检查工作以监察机构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与配合;暂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应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专门监察小组,保证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制定劳动用工大检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大检查的工作步骤和措施。同时,应
尽快建立受理违反劳动法规案件的举报制度。第四,培训人员,部署工作。组织劳动用工大检查人员学习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检查工作规程,明确工作任务。
(二)开展检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本阶段要求:按照检查方案,检查人员深入企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要仔细巡视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掌握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了解企业管理与企业规章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处理。在检查过程中,上级劳动部门应尽
可能派专人到现场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三)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本阶段要求:在检查阶段结束后,各级劳动部门对本次劳动用工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对严重违法乱纪、影响较坏的企业向社会曝光。通过本次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
,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应在总结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报告,于7月20日前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4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7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
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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