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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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重要岗位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条件配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被捕前在看守所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被捕前在看守所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办〔1978〕1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送进看守所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此种隔离审查日期可予折抵刑期,折抵办法以隔离审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经刑满释放的,可不必再作变动。至于有的罪犯原系国家职工,在看守所隔离审查期间仍照发工资,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人被送进看守所后,人身自由已受到剥夺,故对其隔离审查日期仍应予以折抵刑期为宜。应当指出,把未经逮捕、拘留的人送进看守所隔离审查的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今后不得使用。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156号
1998-03-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通知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 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7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计表》(附件3)上报总局。
第十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印模样式:
┌─────────────┬───┬─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 1.5cm
├─────────────┼───┴─
├──── 5cm───────┤
说明:印章长5cm,宽1.5cm,印色为红色。
附件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样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 格 证 书
××国家税务局印制
(封面)
纳 税 人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
经 济 性 质:_________________
所 属 行 业:_________________
经 营 范 围: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办税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正本左页)
年 审 纪 录
年度 年审结论 年审机关 年审日期
(正本右页)
须 知
1.本证书由国税部门制发,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损毁。如有遗失,立即报国家税务征收机关。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本证书办理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增值税事宜。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同时办理本证书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4.本证书每三年换发一次。
(封底)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工 业 商 业 合 计 数
一般纳税
人 户 数 总户数
新开户
标准以下户数
参 加 年
审 户 数 新开户
标准以下户数
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
格 户 数 新开户
标准以下户数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