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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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法决定罢免樊德玲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樊德玲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的决定
(2003年3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并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营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其分别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和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管理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改变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和歇业以及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二十元至一
百元的罚款和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年检验照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收缴其营业执照。”
四、第二十六条最后一款删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