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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0:46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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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文局


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水文局、水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切实保障各地水资源的安全利用,请你们进一步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当地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具体部署,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测报工作,对与饮用卫生有关的水质项目,要实施加测,确保供水安全。
三、加强监视性巡查。要关注水质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动态,在加强监测的同时加强巡查,发现水质明显恶化,应及时查清原因,跟踪监测。
四、建立信息处理的报送制度。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对江河湖库水质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水质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动态应按急事急办原则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上报部水文局,若有影响下游用水问题的,应同时通报下游地区政府及用水单位;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要按照《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上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处理与报送工作,负责人员名单报部水文局备案。请各单位将组织安排及落实情况函告我局。
部水文局联系人:彭辉、周世涛
电子信箱:szc@mwr.gov.cn
电话:010-63203740
传真:010-63203571


水利部水文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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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维护广场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持广场容貌和环境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占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东起兆麟街车行道西侧道路侧石,西至尚志大街车行道东侧道路侧石,南起东十三道街南侧大楼建筑红线,北至石头道街北侧市政府大楼建筑红线。
第三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广场区域内非道路上行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第四条 广场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除石头道街和东十三道街以外禁止一切车辆穿行。机动车辆进出广场地下停车场时,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鸣喇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堵塞广场内道路。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维护广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广场内道路发生堵塞时,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疏导。
第六条 在广场内组织活动应当向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市政府办公厅意见后,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组织活动或结队集会。
每日7时至18时禁止在广场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七条 进入广场内的人员应当保持广场的公共卫生,爱护广场绿地和公用设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丢弃杂物或向绿地内丢弃物品、倾倒垃圾;
(二)折枝、采花、横穿绿篱、践踏草坪;
(三)在树木上拴绳、挂物、在绿篱上摆放物品及其它损坏树木的行为;
(四)踩坐国旗旗杆护栏及基座;
(五)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六)进行产品推销、义卖、义诊、咨询等活动;
(七)从事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活动;
(八)进行其他有碍广场秩序和容貌环境的活动。
第八条 广场内设施及环境卫生,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维修和清扫保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破坏广场容貌、环境卫生、绿地和其他公用设施、在广场内随意行车停车、扰乱广场秩序的,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破坏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场容貌、环境卫生、绿地和公用设施,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广场管理人员违反上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罚款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network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 HJ 461-2009 2009-06-01实施)


  为规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络管理工作,提高网络管理维护水平,保障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行平稳、有效,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的内容,对网络管理、设备维护管理、机房维护管理、安全维护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所属的环境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所进行的维护工作。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HJ 461-2009)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other/qt/200903/W0200903263760899182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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