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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4:36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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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5]44号

1995-04-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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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新农村建设资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新农村建设资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新农村建设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常德市新农村建设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透明地分配市级新农村建设资金,适应“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要求,适当集中财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财农〔2006〕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在本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中,设立的农业标准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镇村同治、水源地保护(水库禁止投肥养鱼和压缩珍珠养殖面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按本办法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条奖励资金按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百分制分别考核计奖,作为财力性补助,奖补对象为县级财政。
第四条各县市区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有关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人口、农业面积、水源地保护个数、市县公路主干道长度等因素及申报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未下达实施计划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五条考核因素
  (一)共同因素(80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计划任务计50分,未完成不计分;各项目计划按上级要求财政足额投入计30分,截留上级项目资金每5万元扣1分。
  (二)特殊因素(20分):按各项目的特点分类考核,主要考核工作质量和推进效果。
  农业标准化建设项目:计划项目产品合格率达100%计10分,每下降1%扣2分;加强投入品管理,有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计5分;计划项目产品新创“三品”品牌认证1个及以上计5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计划内农民专业合作社15%以上有注册商标计10分,每下降1%扣1分;建立县市区合作社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计5分;100%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含建立成员账户和利益分配机制)计5分,每下降1%扣1分。
  镇村同治项目:县市区制订总体规划并按年度制订实施方案计10分;示范片内有1个主导产业计5分;面源污染治理计5分。
水源地保护项目、水库禁止投肥养鱼项目:计划禁投水库水质(大中型水库)全部达到Ш类标准计6分,未达到标准每座扣2分;饮用水源(小Ⅰ型水库)80%达到Ш类标准计6分,每下降1%扣2分;饮用水源(小Ⅱ型水库)50%达Ш类水质计6分,每下降1%扣2分;消灭Ⅴ类水质计2分,水质达Ⅱ类标准每座水库加计1分。
  压缩珍珠养殖项目:计划内禁养地水质好转计10分,未好转每处扣5分;建立实际应用包括压减的户主、村组、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信息管理系统计5分,每缺100亩面积(以任务为基数)信息记录扣1分;各压减地块设立标示牌计5分,抽查发现未设立标示牌每处扣2分。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内集中供水工程按“三制”要求进行建设计10分,1处未按“三制”要求建设不计分;建立管护机制计5分,未建立不计分;对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测2次/年计5分,每少1次扣5分;原集中供水工程(水厂)每亏损一处扣1分。
  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计5分,1处未实行不计分;计划项目有1处及以上市级优良工程计5分;计划内项目建立管护机制计10分,1处未建立扣2分。
  上述因素所有扣分均不超过基本分。
  第六条奖励资金计算方法。各项目资金扣除一定比例工作经费后,采取下述方式计算奖励资金: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如所有县市区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均不计分,该项目年度奖励资金取消,资金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八条每年12月上旬,由市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纠风办)、市农村工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经管局进行考核(水利建设项目次年3月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关县市区。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05]860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意见》(京政农发[2005]27号)及《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对符合(京政农发[2005]27号)文件要求,并分别经市农委、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的扶持标准对个人或项目单位,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凡各乡镇、区县及市级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均需纳入北京市财政局支农项目库,实行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经区县政府审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区县财政部门应汇总后做为一个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上报市级财政。

第六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区县项目,在上报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编制《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财政。

第七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市级项目,在报送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

第八条 上述项目在进行支农项目库录入时,在政策类型选择上应选择“01农业”下的“011农业政策资金项目”类型。

第九条 以上纳入支农项目库的项目,除符合有关项目库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

1、农民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区县政府审批证明。
2、其他各类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竣工验收证明;经区县级劳动部门核准的新增劳动力就业名单。

第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农民个体工商户的资料保管及档案管理工作。区县和市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除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外其他各类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二三产业资金列入第“07”类“农业支出”类下第“0709”款“其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分别根据市农委、区县政府(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审批情况,结合支农项目库中项目的申报,经核对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级项目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单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单位或乡镇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区县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后:

农民个体工商户的扶持资金采取直补的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兑付给个人,同时填写《农民个体工商户资金发放情况表》(见附件2);
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扶持二三产业资金的审批截至到当年的9月30日。9月30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上述企业或改扩建项目、农民个体工商户可纳入下一年度扶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扶持资金准确、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或个人,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对在执行中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
http://www.bjcz.gov.cn/tsnr/cztg/P020050628558512635202.xls
农民个体工商户资金发放情况表
http://www.bjcz.gov.cn/tsnr/cztg/P0200506285585130581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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