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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26:44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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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 权益,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促进渔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江河、湖泊(淖尔)、水库、泡沼及其他人工修筑治理的渔业 水域,从事养殖和采捕水生动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内渔业水域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可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条 自治区渔业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增殖、种植、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 ,多种经营的生产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养殖、捕捞、加工、增殖等先进技术 ,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对于在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渔业生产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区渔业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有万亩 以上开发利用渔业水域的旗县(市、区)设相应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的旗县(市、区)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检查人员 ,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依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持证执行公务。


第三章 养 殖


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 面、滩涂、沼泽地、故道废渠等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确认使用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对承包开发或者改造治理渔业水面,发展养殖业的,其使用权长期不变,并 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对渔业生产者在资金、贷款、饲料供应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满一年未开发使用的水面、 滩涂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百分之六十的,应视为荒芜,吊销其养殖 使用证。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占用全民所有的渔业水面、鱼塘等,占用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国 家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渔业水面、精养鱼塘,由占用单位支付补偿费。涉及人员安置的,要 支付安置补助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捕 捞


第十四条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由旗县以 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区内跨盟市、旗县的水面捕捞许可证、由跨界地区协商 发放,达不成协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定。自治区同邻省区的跨界 水面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同邻省区协商发放。边境水域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到边 境水域作业的,应按照自治区边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捕捞船只在大型水域作业期间,按照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船头须标明所属旗 县渔船编号,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捕捞。
第十六条 无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渔业捕捞。


第五章 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十七条 凡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等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 环境,均属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 取措施,增殖保护渔业资源。
呼伦湖(达赉湖)、贝尔湖水域(含乌尔逊河、克鲁伦河、新开河、乌兰诺尔)列为自治区 重点渔业资源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经营。
第十九条 严禁在为渔业水域注水的江、河、水溪中筑坝、建闸、截流。国家建设需要 筑坝、建闸、截流的,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从渔业湖泊、水库引水的,必须保证湖、库明水和冰下的水深不低于一米。
禁止在渔业湖泊滩涂围垦造田。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渔业水质标准》,对本区域的渔业 水质生态环境进行监督,防治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自然鱼类资源,实行禁渔期、划定禁渔区。自治区禁渔期为每年的 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盟、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自定禁渔 期,但不得少于五十天。乌尔逊河、克鲁伦河列为常年禁渔区。
第二十二条 重点保护种类:
(一)经济鱼类:鲤鱼、鲫鱼、草鱼、鲢鱼、鳙鱼、蒙古红鱼白、红鳍 鱼白、鲂鱼、鳊鱼、雅罗鱼、哲罗鱼、细鳞鱼、狗鱼、鳜鱼等。
(二)其他水生动物:秀丽白虾、甲鱼、河蟹、河蚌等。
(三)水生植物:荒苇、蒲草等。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的网目:各种捕鱼拉网网目八厘米以下,网兜(包括围网、拖网 和网箔的捞窝)五厘米以下:箔旋捞窝的箔条间隙二厘米以下;捕鲤鱼挂网网目十二厘米以 下。专捕小型成鱼的网目,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破例采捕水生动植物的,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地方渔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向采捕受 益者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渔 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对造成渔 业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渔业生 产者的经济损失,并限期治理污染源。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和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出售及准备出售其 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
(二)炸鱼、毒鱼的,擅自使用电力、渔鹰、渔叉捕鱼的,或者使用其他禁用渔具进行捕 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没收渔获物,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生产工具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没收全部渔获物,可以并处以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
第二十九条 对于买卖、转借、涂改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 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须填写 处罚决定书;罚没现款和实物,要开具统一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抢夺水产品或者破坏渔业生产设施的;
(二)炸鱼、毒鱼及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
(三)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伤害渔政检查人员及渔业生产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按《渔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罚款额度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本办法的采捕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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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局属单位科技干部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干部业务考核制度,及时选拔、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鼓励科技干部积极向上作出新贡献,以促进建材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技术干部分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专业技术干部是指局属单位所有专业的技术干部。
第三条 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原则上由人事部专家司直接掌握,委托局人事改革司管理。
第四条 国家已经划分高级技术职务档次的教授级高级技术干部(简称教授级专家)由局人事改革司管理。其他高、中、初级技术干部由各单位干部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专业技术干部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对高级及中、初级技术干部实行院、所(室)分级管理。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离退休以及提高退休费比例均由各单位按干部分级管理范围进行审批。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仍执行(84)建材党字7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确因工作需要(如带研究生、负责重点课题、筹备国际会议等)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技术干部均按上述分级管理范围予以审批。

第三章 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自一九八九年开始,局属单位应对所有专业技术干部按上述分级管理权限由各管理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局人事改革司管理的技术干部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报局人事改革司。业务考核采取自我考核和领导(聘任人)考核两部份。自我考核应按“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核表”的要求填写两年来的业绩,并对各项作出自我评价(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领导(聘任人)根据该同志的自我考核、实际业绩和群众反映对各项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给予评价。工程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核表中各项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工程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核内容”,其他专业的技术干部可以参照此内容进行考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技术干部的业务考绩档案。业务考核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历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用的“考绩档案”;“呈报表”(重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重份):历年“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核表”;获国家(或部委、省、区、市)级各类科技成果、科技进步或其他自然科学奖的奖状(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各级技术鉴定证书等的复印件;单位组织对该同志业务水平或业绩方面的评定、证明材料以及专家学者对其论文的评价等。业务考绩档案应与人事档案一样,由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局机关暂由各司管理),作为考察干部、晋升、晋级、续聘等的依据。工作调动时,业务考绩档案也应与人事档案一起转交新单位。

第四章 人才数据库的管理
第八条 在一九八七年建立的人才数据库基础上,各单位技术术干部管理部门仍应设专人负责,每隔两年将人员流动、人才成长变化以及新的技术业绩输入人才数据库,以提高人才数据库的准确性和实用性,随时掌握我局及各单位科技干部的现状。由局人事改革司负责督促检查,不定期地组织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交流等。

第五章 专业技术干部的奖惩
第九条 根据人事部统一布署,每隔两年选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数控制在局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万分之五以内。由各单位推荐,局科技委专家评议,经局领导同意报人事部审批。被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工资晋升二至三级。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多项国家发明三、四等奖、多项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多项部委、(省、区)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或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三)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四)在重大引进项目和引进设备过程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五)在老企业技术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在支援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在承包、租赁各种企业、事业、实业中成绩卓著的科技企业家、事业家和实业家。
(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国内同行公认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八)在企、事业管理工作中具有一整套现代化科学科理理论和措施,连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导先地位,在“双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十条 由局人事改革司统一布署,每隔两年评选国家建材局有重大贡献的专家。人数控制在局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万分之八以内,由各单位推荐,经局科技委专家评议报局领导审批。被批准的国家建材局重大贡献专家由局颁发荣誉证书,工资晋升一级。国家建材局有重大贡献专家必
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在职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国家重大项目,获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设计四等奖或部委、省(区)科技成果、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二)在基础理论研究、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有较大的应用价值或对建材长远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提出有价值的论著或新的构成。
(三)在建材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引进设备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教书育人,在建材高、中等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五)在科学化管理方面有创新、有实效、达到国内建材行业领先水平者。
第十一条 由各单位负责,每隔两年评选本单位优秀科技工作者。人数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由基层单位推荐,经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议,各单位领导审批。被批准的优秀科技工作者由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由奖励基金支出。优秀科技工作者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在职专业技术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研、设计、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获部委省(区)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或在推行、应用本单位科技成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教书育人,在本校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四)在制定本单位长远及近期科技规划、计划、科研体制改革、技术管理制度、办法等方面经实施有明显成效者。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务聘任期内,业务考核成绩较差,由于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玩忽职守给 国家造成损失或有严重政治、经济问题者,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批评、教育、低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低聘或解聘之日起,重新核定其工资。

第六章 人才流动
第十三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流动仍执行(85)建材人劳字1042号“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补充规定”。根据国发(1985)91号文件,对该规定中的第六条作如下修改,对近几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必须到分配的工作单位经见习合格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连续服务五年,服务期满后允许合理流动。
第十四条 自一九八九年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性工作,评审资格与聘任职务分开,为了不影响工作,无特殊理由者在技术职务聘任期间不予流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第七章 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制定长远及年度技术干部培训、进修计划。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创造条件,优先为教授级专家和其他高、中级技术干部提供出国进修、组织自修班或到国内其他单位学习的机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为技术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优先为教授级专家提供最新的科学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安排教授级专家的社会兼职活动要适当,特别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要事先征得本人同意,以保证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注意给教授级专家,特别是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配备得力的助手,协助他们更好地完成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尽可能地改善教授级专家特别是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生活待遇。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报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充分关注中青年技术干部的身体健康,尽可能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实行休假制度,为他们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有病及时治疗。组织文娱、体育锻炼活动等。局将不定期组织中青年教授级优秀专家进行休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干部管理方面新的规定不一致时,一律执行中央、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局人事改革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局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需要,同时也为适应有条件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局域网需要,并考虑今后联网及软件运行的统一,我们组织力量,依据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并将根据安全生产信息体系进展情况,本着急用先行,软件优先的原则,陆续组织编制各种应用系统、数据库、网络设施等技术指导书。现予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进行局域网等信息系统建设。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前言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信息系统。系统可及时、可靠、安全地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各类信息(数字、语音、图形、图像)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Web信息发布,并具有事故报警、抢险救灾的调度指挥、专家救灾会商、安全生产培训等功能。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整体上是由三级四层体系结构组成。三级组成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国家局级系统)

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 (简称省级系统)

地市、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地处级系统)

四级构成为:与三级相应的三层加第四层。

第四层主要涉及重点骨干企业和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民用爆破器材、旅游等约二十多个行业和煤矿、固体矿山、气态及液态矿山的主要企业及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有关单位。

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按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顺利建设,统一标准和规范,确保指标体系、信息标准、业务流程、系统设备配置、系统软件、通信技术等基本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属于国家电子政务范畴,“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在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出台之前,根据省级系统建设的需要,编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省级局域网

1.服务器

省级局域网络采用中、低端专用服务器或中端PC 服务器,要满足电子邮件服务、Web服务、远程文件传输服务、文件服务和数据库服务等功能,并可随着业务拓展,服务器易于扩充。

2.网络结构

省级机关局域网新建的网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千兆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到服务器采用1000M/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对于已建的网络可随着业务拓展逐步改造。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同下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网络当前主要采用电话拨号、远程上网访问方式和利用省级政务信息通信平台通信。

地市、办事处级机关局域网采用星型拓扑结构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或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

3.网络操作系统

当前采用Windows 2000 Server,有能力的可采用红旗Linux。该系统必须含有TCP/IP网络协议。

4.网络布线

符合具有开放型和便于向高一级应用范围转移特点的《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及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防泄密布线的要求,必须满足政务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双布线系统。

5.网络功能

省级网络功能要具有VPN功能、网管功能、安全防范功能、三层交换功能和路由选择功能。

6.网络路由器

国家局、省局、地市(办事处)三级网络接口设备网络路由器,是网络互连的关键设备,功能较多,技术较复杂,调试难度较大,应具有以下特性:

(1)可在一个平台中实现拨号访问、局域网到局域网路由服务、所需各种数据通信连接以及语音、视频和数据的多服务集成。

(2)具有模块化、可伸缩的设计提供性能、可伸缩性、灵活性和投资保护特点。

(3)具有高密度ISDN PRI功能。

(4)具有预配置的BRI和PRI调制解调器捆绑。

(5)完全支持VPN。

7.网络交换机

网络交换机应具有以下性能:

(1)具有融合语音、视频和集成数据的网络体系架构的关键性组件。

(2)具有服务质量和成熟流量管理功能的智能化网络服务功能(包括确保用一种最佳的方式对网络流量进行分类、排序和排程,有效地处理需要大量带宽的多媒体应用、对实时性要求很高的应用,以及关键任务型应用。)

(3)具有可扩展的性能、全面的安全性和简便的管理功能。

(4)所有端口都支持控制层面和数据层面的访问控制列表(ACL),以确保对每个数据流都采用正确的监管和标记。可以在端口或者VLAN上配置单独的和统一的监管器,以限制某种特定的通信流量的速率。支持1024种输入监管器和1024种输出监管器。

(5)可确保大文件传输并且不影响主语音流量的及时传输。

(6)可以实现更高的可扩展性和性能。确保能够提供对于满足将来的需求至关重要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7)可以支持互联网组管理协议(IGMP)侦听,通过交换机可以动态地为一个多播群组添加或者减少主机,提高多媒体应用的性能,减少网络的流量。可以在硬件上支持独立于协议的多播(PIM)、特定来源的多播(SSM)的服务器,从而为终端用户提供更高的可扩展性,以便更好地支持多媒体应用。

(8)可以提供一组全面的管理工具,从而提供网络中所需的可见度和控制能力。

(9)可以支持终端访问控制器访问控制系统+(TACACS+)和远程访问拨号用户服务(RADIUS)等协议。

(10)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网络流量安全功能。可以根据用于定义安全策略的访问列表,进行基于硬件的过滤。可以根据来源和目的地的IP地址,或者TCP/IP端口对分组进行过滤,从而可以限制用户对网络的一些敏感端口的访问。所有ACL搜索都通过硬件完成;在网络中实现基于ACL的安全性的同时,不会对传送和路由性能造成任何影响。

(11)核心网络路由器和网络交换机可适时到位。

8.数据库管理系统

可选用 SQL Server 2000以上企业版或oracle9i以上标准版。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要配备经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国产防火墙设备及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及其他安全软硬件系统。

三、网站规范

1.网站域名规范

(1)网站域名是指接入互联网的外网,按照国家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申请并批准的唯一公共网站的名称。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政府网站需依据本域名规范申请域名。

(3)本规范未涉及到的有关域名注册相关内容,按照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申请的规范域名与该单位正式名称应同时在网站上体现。

(5)各政府网站在域名申请完成后,需在各政府网站首页链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主页:www.chinasafety.gov.cn。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ws.chinasafety.gov·cn

如: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 sdw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地市全称+ws.chinasafety. gov·cn

如: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jinanws.chinasafety. gov·cn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cms.chinasafety. gov·cn

如: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www. sdcm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省级缩写+地区全称+cmso.chinasafety. gov·cn

如: 内蒙古包头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www.nmbtcmso.chinasafety. gov. cn

(8)域名中地名的缩写或全称指地名的汉语拼音缩写或全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按民族语言转译后并应遵照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审定的名称拼写。

如:乌鲁木齐(urumqi)、呼和浩特 (hohohot)。

(9)政府机构的缩写应采用英文名称的缩写。

(10)行政区域名缩写

行政区域名是按照中国各个行政区划划分而成的,其划分标准依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而定,包括“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BJ北京市
SH上海市
TJ天津
CQ重庆市
HE河北省
SX山西省

NM内蒙古自治区
LN辽宁省
JL吉林省
HL黑龙江省
JS江苏省
ZJ浙江省

AH安徽省
FJ福建省
JX江西省
SD山东省
HA河南省
HB湖北省

HN湖南省
GD广东省
GX广西壮族自治区
Hl海南省
SC四川省
GZ贵州省

YN云南省
XZ西藏自治区
SAN陕西省
GS甘肃省
QH青海省
NX宁夏回族自治区

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TW台湾
HK香港
MO澳门


2.政府网站基本栏目设置规范

(1)新闻类栏目:由政府信息发布部门专门负责,要与当地媒体建立联系,及时报道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采集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动态(可直接由本部门提供新闻资料,也可以与下属政府部门网站的首页链接),突出政府网站在安全生产信息上的权威性。

(2)信息数据库类栏目:政府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系统地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资源数据库,而不仅仅是基本数据的静态网页简介。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以丰富的数据库资源为基础的本地(行业)统计资料信息系统,向全社会提供伤亡事故统计及分析、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测、企业安全资质、宣传教育专家资源、救护资源、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多种数据库查询服务。这需要政府部门内部细致分工,针对各部门的不同特色,提供不同的数据库,并由各政府部门分工组织各自的信息资源为公众服务。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库的维护更新工作,应当明确规定信息库资源定期补充和更新的方式和周期。

(3)政务公开类栏目: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政府公告应当强调全面性和时效性。对政府提出的重大措施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通知应当强调实时性,在一段时间后可转入政府政策法规数据库等栏目中以便查询。政府网站应当能够提供全面的法律检索功能,能对政策法规制度进行方便的条目式全文检索。同时,在统一规划和信息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一些会议资料、政府文件等可公布资料也应用于检索。

(4)办事指南类栏目:政府部门结构,职能介绍,政府办事程序和具体联系方式。政府办事程序的介绍,会极大地方便普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理一些日常事务;在条件成熟时,应与政府网上在线服务相结合,实现一站即可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大部分问题的综合功能。

(5)导航链接:政府网站的导航作用应当重点体现政府安全生产职能,应成为提供地区(行业)政府网址或网页的权威网站。一方面能够按照规范提供下属部门的主网站或网页,另一方面能够提供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网页的链接。同时,当地的有关大型活动、当地的有关党政群工重要情况也在政府网站上得以体现。

(6)领导信箱类栏目:应当建立接受网上来函的工作程序,根据网上群众来函的不同性质由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证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得到反馈。

(7)民意调查和政府论坛类栏目:在适当的时候,应当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题或行业专题进行针对性的主题讨论,引导群众在网上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8)政府信息下载栏目:提供政府的宣传性电子刊物便于内部和外部网络用户下载;提供政府机构办事使用表格的电子版,分类提供“填写有效”的和“仅供参考”的表格,便于用户下载使用或参考。

提供政府采购需求和技术需求:如网上招标,采购信息查询等。

四、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的网站或有独立的网站而没有邮件服务器,邮件功能由国家局网控中心提供,电子邮件按以下规则命名;若有邮件服务器,电子邮件地址命名可参考以下规则。

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电子邮件命名规则。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局名缩写+处室名缩写(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局名缩写+姓名缩写。例如hexx@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中心的电子邮件地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邮件地址为bjbj@chinasafety.gov.cn 。)

(2)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处室名缩写。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姓名缩写。

例如,fhebg@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电子邮件地址。

 

五、各类名称缩写规定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表1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河北煤矿安监局
he
河南煤矿安监局
ha
山东煤矿安监局
sd

山西煤矿安监局
sx
湖南煤矿安监局
hn
江苏煤矿安监局
js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
nm
四川煤矿安监局
sc
安徽煤矿安监局
ah

辽宁煤矿安监局
ln
重庆煤矿安监局
cq
江西煤矿安监局
jx

吉林煤矿安监局
jl
云南煤矿安监局
yn
陕西煤矿安监局
sn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hl
贵州煤矿安监局
gz
甘肃煤矿安监局
gs

宁夏煤矿安监局
nx
新疆煤矿安监局
xj

 

(2)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下设的处室及信息中心名称缩写

办公室 bg;人事培训处 rp;监察一处 j1;监察二处 j2;技术装备处 jz;信息中心 xx。

 

(3)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表2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北京
bj
双鸭山
sy
宜宾
yb

邢台
xt
七台河
qt
广元
gy

邯郸
hd
淄博
zb
达州
dz

唐山
ts
济宁
jn
重庆
cq

张家口
zj
枣庄
zz
綦江
qj

西山
xs
泰安
ta
万州
wz

大同
dt
淮南
hn
曲靖
qj

阳泉
yq
淮北
hb
大理
dl

长治
cz
徐州
xz
红河
hh

临汾
lf
铜陵
tl
林东
ld

吕梁
ll
萍乡
px
水城
sc

乌海
wh
宜春
yc
盘江
pj

包头
bt
景德镇
jd
遵义
zy

赤峰
cf
郑州
zz
铜川
tc

海拉尔
hl
洛阳
ly
渭南
wn

沈阳
sy
鹤壁
hb
榆林
yl

铁法
tf
平顶山
pd
咸阳
xy

阜新
fx
商丘
sq
兰州
lz

锦州
jz
郴州
cz
平凉
pl

辽源
ly
衡阳
hy
大武口
dw

白山
bs
娄底
ld
灵武
lw

延吉
yj
常德
cd
奎屯
kt

鸡西
jx
攀枝花
pz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jb

鹤岗
hg


库尔勒
ke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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