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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5:53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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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2003]251号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处理好以往相关行政许可向本规则转化的工作:
   一、所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
   二、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查时,执行审查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借鉴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本规则规定的对应项目或审查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
   三、2004年5月31日前,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尚在有效期限内,并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资格申请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工作,不作为无证处理。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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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 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6月6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电影母版特指在电影后期制作阶段完成的、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字电影数据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能满足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现阶段,数字电影母版的送审和收缴存储介质暂定为HDD5或HDSR高清录像带。
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依照《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审查。中国电影资料馆负责送缴数字电影母版存储介质的技术鉴定,对审查、鉴定合格的送缴母版按照介质材料成本实行有偿收缴。
三、利用数字设备拍摄制作的数字电影,须通过技术审查并送缴两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频道利用数字设备拍摄的用于电视播映的数字电影送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在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2500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四、已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胶片电影,通过胶转数工艺制作出的数字电影母版,须通过技术审查并上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1万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五、送缴数字电影母版的单位在领取有偿收缴所支付的费用时,领取人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一版权方或影片授权发行方的书面授权文件,以及有效发票。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1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01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4-caishui0227f1_20050607.doc
二、2001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陆上地区)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4-caishui0227f2_20050607.gif
三、2001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浅海滩涂地区)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4-caishui0227f3_20050607.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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