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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严禁收购和倒卖干茧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7:36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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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严禁收购和倒卖干茧的通知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局 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严禁收购和倒卖干茧的通知
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



今年鲜茧收购秩序继续好转,春茧取得了丰产丰收的好成绩,蚕茧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部分主产区,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务院关于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的规定,非法收购、高价倒卖干茧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蚕农自烘(晒)干茧的现象有所增多,严重影响了蚕茧收购经营秩序和蚕
茧质量,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诱发新的“蚕茧大战”。因此,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干茧(包括烘、晒干茧和半干茧)全部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丝绸分公司统一经营,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倒卖干茧及蚕农自行烘晒干茧及半干茧。已出现蚕农自烘干茧的地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劝阻,堵塞干茧买卖的各种非法渠
道。由丝绸公司委托代收代烘蚕茧的单位,必须将所烘干茧全部交给当地丝绸公司或由其指定的工厂,不得自行出售。鲜茧收购结束后,要对收烘单位收购鲜茧和上交干茧的数量进行对照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省收购和倒卖干茧。
二、对非法收购和倒卖干茧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论处,没收其全部货物或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相互配合,对查获的外省市倒卖来的干茧,与对方有协议的退给对方,没协议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倒卖干茧情节
严重的单位和地区,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为从根本上制止非法买卖干茧的问题,必须严厉打击高价买卖厂丝的行为。各地生产的厂丝,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加价。违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并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蚕茧产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上述工作,坚决清除非法收购和倒卖干茧这一严重隐患,以保持蚕茧收购经营秩序的长期稳定。各地丝绸公司要不断完善收烘经营责任制,堵塞各道环节的漏洞,为今后做好收购经营工作奠定基础。



199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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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潘利国




二○○八年九月九日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视为租赁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机构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或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结构、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出租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出租房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还须按房屋所在地暂住人口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证件;

(二)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确需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结构或增添设施的,除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就费用承担和增添设施权属签订书面协议;

(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噪音、污染环境及其它影响他人的经营性活动;

(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转租房屋,应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租人与转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网络,开辟信息发布渠道,定期为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加强管理,并建立从业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对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确保“312工程”(三项计划、12个项目)的实施,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由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部门力量,研究解决农村教育工作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机构。
二、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成员。
组 长:吴 恒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宋晓天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益中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张明沛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成 员: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章远新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郑恒受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蒋和生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潘志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沈德海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曹国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段显仁 自治区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三、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审议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议题、总体规划及工作进程;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研究实施“312工程”的具体方案,解决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为农村教育多办实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区农村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经组长同意,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研究内容及开会时间,经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同意,提前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务必参加,成员因公外出的,由成员单位派其他负责人出席,或由联络员把成员单位意见带到会上交流。联席会议印发的会议纪要,由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过召开会议,研究问题,指导工作的开展。
五、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主 任: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兼)
敝魅危何夤?nbsp; 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张建虹 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陈跃波 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基建处处长
胡治高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
黄文毅 自治区教育厅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调研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农村教育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撰写广西农村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准备会议材料;撰写、印发会议纪要;沟通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六、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切实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起草广西农村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及有关的政策、规定,提供联席会议审核;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学校减负项目”、“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进城农民子女就学服务项目”、“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和“扶贫关爱项目”等9个项目;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园教育;总结推广农村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落实“普九”的攻坚和“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确保“两基”目标如期实现;切实加强农村初中和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境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总结推广农村中小学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的经验,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深化农村学校教育手段和方法的改革,促进全区农村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整合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三教统筹”;主动与农业、科技部门联系,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将广西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农村教育的各项发展任务,指导编制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努力增加投入。对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债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村教育项目。严格收费标准,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整治中小学乱收费,促进农村教育健康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人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教育“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机制。督促各地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要求。督促各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确保农村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安全运转。推动各地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查处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
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示范场所,农业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的培训作用,每年培训农民超过150万人次。每年选派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学校培训农业技术教育师资,免费或优惠向农村学校提供农业技术教育基地。与教育、科技等部门一起,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积极参与和指导农村中小学开展农业科技活动、开展“绿色证书”教育,促进农村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农业先进技术传播项目”,组织开展有利于农村教育的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与教育、农业等部门一起,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组织科技人员指导和帮助农村学校加强科技教育,面向农村中小学生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开展科技小发明活动,提高农村学生科技素质和创新意识。大力开展农村学校课内外科技活动,举办农村青少年科普巡回展览、报告,组织农村学生参观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参加各类科技竞赛。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负责组织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入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负责组织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市场的需要实施联合办学,以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建立实现就业目标为导向的高质量培训体系。做好农民工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学校的有关信息。在农村学校宣传和落实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对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积极推行就业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 6周岁的童工。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确保各级各类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学校能够完成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任务,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级各类农村学校编制管理法规、政策,充分考虑广西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等特点,保证农村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要求,加快协调落实广西农村学校编制标准,并指导全区各地编制部门审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必须的土地。
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实施“312工程”中的“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危房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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