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核工业部
放射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0日,核工业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时,结合放射性矿产开采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开采放射性矿产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部放射性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放射性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大、中型放射性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注销的审批工作;
四、建立放射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五、组织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六、根据需要向重点放射性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查员,向放射性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查员。所派督查员应执行全国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核工业部在省、自治区的矿治局(公司)对执行本办法的职责是:
一、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国务院、核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放射性矿山企业的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核工业部放射性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总结交流所属矿山企业的放射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第六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七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山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法规及核工业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放射性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冶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第十二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随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三条 放射性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收率,降低贫化率。
第十五条 放射性矿山选冶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冶流程考察,对选冶回收率和选冶质量、尾矿品位没有达到计划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在采、选冶主要放射性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地表堆存矿石、表外低品位矿石、废石、尾矿的管理,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放射性矿山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属正常注销中段(阶段)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
属非正常注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核工业部放射性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放射性矿山地下开采的中段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注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向核工业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冶局(公司)和核工业部矿冶局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核工业部矿冶局向地质矿产部统一报送全国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放射性矿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核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以下简称“芙蓉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教育厅组织实施。“芙蓉创新奖”是面向全省在校普通中小学生及中小学科技活动组织单位和科技辅导教师设立的科技创新奖项,每年一次。
一、设奖宗旨
设立“芙蓉创新奖”旨在进一步激发中小学生广泛的创新兴趣,培养广大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机制,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并完善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科技辅导教师队伍整体水平;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科技创新教育资源建设,逐步完善学生科技创新的设施条件;引导社会和家庭形成重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设奖原则
(一)竞赛成果获奖
根据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成果评选。
(二)整合资源
整合现有和今后新增的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在上述项目中评选。
(三)联系实际
设奖项目、竞赛内容、表现形式都与中小学生的学业层次、教学内容、社会实践紧密结合。
(四)面向全体市州、县市区、学校都要逐步设立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努力实现每一个中小学生都参加一项以上的科技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
三、参评对象
(一)学生
1、当年“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
2、当年“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
3、当年申报国家级“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经省核准通过者。
4、国家和省新增科技创新竞赛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以 “芙蓉创新奖”当年评奖文件为准)。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
组织“芙蓉创新奖”所属竞赛的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
(三)科技辅导教师
“芙蓉创新奖”所属竞赛的参赛项目的辅导教师。
四、奖项设立
(一)学生奖项
1、高中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微生物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生物化学、医药与健康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程序设计、电脑艺术设计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动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植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6)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2、初中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医药与健康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动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植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6)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小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社会科学、科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生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学生奖项一、二、三等奖获奖面分别为当届参赛项目数的10%、15%、25%。奖项的具体设立,以“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当年文件为准。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奖项
每届“芙蓉创新奖”面向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设立“组织奖”,获奖面为当届参赛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总数的10%。
(三)科技辅导教师奖项
每届“芙蓉创新奖”面向中小学生科技辅导教师设立“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设特、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每三届评选一次,获奖面为连续三届获得“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总人数的5%,一、二、三等奖每届评选一次,获奖面分别为当届参加评选的科技辅导教师总数的5%、10%、15%。
五、组织机构
(一)设立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专家担任,其中相关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提名,与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颁布。
(二)设立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各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相应学科专家、学生科技辅导教师担任。
3、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提名,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4、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依照《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颁布。
六、评审办法
(一)奖项申报
1、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均可申报成为 “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评选对象。
2、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均可申报“芙蓉创新奖”组织奖。
3、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均可申报“芙蓉创新奖”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
(二)申报程序
1、“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由参评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经学校报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等竞赛省级组委会审核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在省教育厅)。
2、“芙蓉创新奖”组织奖由参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3、“芙蓉创新奖”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由参评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经所在学校或校外教育机构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芙蓉创新奖”奖项申报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底完成评选。
(三)奖项评审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发布评审工作文件,依据当年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依据《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办法》开展评审,《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办法》另行颁布。
3、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相关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奖励
1、“芙蓉创新奖”评审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获奖证书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题名颁发。
2、“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获得者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享受升学优惠,有关升学优惠规定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3、“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获得者享受有关评优评先优惠,有关规定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4、“芙蓉创新奖”获奖人员及单位奖励金额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八、其他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不负责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需要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的,自行向知识产权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