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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6:18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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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牛、马、驴、骡、骆驼牲畜交易(包括成畜幼畜),除本细则规定免税的以外,均应缴纳牲畜交易税。
第三条 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百分之五,按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者,均予免税:
一、农民个人之间直接互换或相互馈赠的耕畜。
二、经县、市人民政府证明,商业部门和供销社为供应灾区恢复生产而经营的牲畜。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乡人民政府(公社)证明,在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的一年内所购买的牲畜。
四、国营、集体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牲畜而购买的种畜。
五、经县以上科研、教育部门证明用于科研、教学而购买的牲畜。
六、商业部门为供应市场而收购的菜牛。
七、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奶牛。
八、国营商业部门、供销社和国营、集体农(牧)场之间内部调拨的牲畜。
九、部队内部调拨或从军马场购买用于服役的牲畜。
十、经法院判决,抵缴债务的牲畜。
第五条 牲畜交易税,由纳税义务人在购买牲畜时,主动向成交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代缴义务人缴纳。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税务机关登记设立的牲畜交易所,为牲畜交易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代征代缴义务人必须维护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在代征牲畜交易税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制发的完税证。代征的税款,必须专册登记,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解。
税务机关在代征税款内按规定的比例付给代征代缴义务人手续费。
第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委托供销社、贸易货栈到外地代购的牲畜,由代购单位向税务机关代缴牲畜交易税。
第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购买和纳税情况,对代征代缴义务人的代征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对偷税、抗税或弄虚作假、侵吞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不依照本细则规定纳税或代征代缴税款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在罚款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提取奖金,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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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全国内销和出口金饰品生产供金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经贸办 等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全国内销和出口金饰品生产供金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2]13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全国内销和出口金饰品生产供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起,对全国内销金饰和部分外销金饰品的生产供金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供金总规模,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用于金饰品市场调剂部分(视同计划外)。年度供金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编制,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按部
门切块下达。计划编制过程征求国务院经贸办公室的意见。各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划执行。如需调整国家计划,须报经计划主管部门同意。
二、考虑到金饰品行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暂定1992年国家计划供金范围为:
(1)1991年底前已经批准的定点金饰品生产企业。
(2)经贸部系统和商业部执行“以出顶进”(外供用金)计划的金饰生产企业。
三、轻工部内销金饰品用金计划,由轻工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的轻工系统内销金饰品供金总量编制,并由国家计委、轻工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到企业。企业按计划和生产进度就近向银行付款和提货。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做到及时,均衡供应。其它系统金饰
品用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计划安排供应,负责落实。
四、外贸出口饰品用金由两个渠道解决。一是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的出口用金规模,向有金饰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供应金银原料;二是从国际市场租赁黄金总量(含福建省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租赁部分),由经贸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海关负责监管,内销比例不得超
过10%,人民银行按年度核销。租赁黄金仅限于以上两公司使用。在人民银行供金不能满足外贸出口需要的前提下,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可以向有经营权的各地方公司调拨出售一定的黄金原料,事前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以出顶进”用金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商业部、经贸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的供金量编制,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协调、裁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用于调剂金饰品市场的用金(计划外用金)投向和供应数量,在征求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经贸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并向国家骨干企业倾斜。
七、轻工部系统及其他金饰品定点生产企业计划内用金,可以用人民币与银行直接结算,也可以用自有外汇(包括调剂外汇)与人民银行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比例为50%。
八、生产企业不得将黄金转卖其他企业或委托其他企业加工。
九、各地人民银行分行不得在计划供金总规模之外自行供金。
十、国家计划供金的金饰品生产企业,要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用金进度,由轻工部、经贸部、商业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分别汇总,并送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备案。
十一、为控制金饰品生产厂点的总数和总规模,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生产厂点。对今年确需供金的非定点企业,由国务院经贸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审定,使用计划外黄金。



1992年9月5日
透过悬赏看民间“侦探”
杨涛

针对“执行难”,上海一些法院开始尝试以“悬赏执行”的方式,让更多的知情人站出来说话,加快执行的效率。社会公众现在登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就可以看到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以及悬赏金额和比例。(新华网4月13日)
前不久,抓获马加爵便是与公安机关使用巨额悬赏的方式有关。悬赏方式在今天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许多国家机关都在公务活动中采用悬赏方式。尽管悬赏方式存在不少争议,但在许多情形下,总体上还是利大于弊。对于国家机关和公务活动的相对人来说,能减少成本投入,提高效率;而对于悬赏的受要约人即提供线索的人来说,事实上也是在权衡各种得失后,是收益大于成本的理智选择。由此可见,这是一个三方都得利的举措,何乐而不为呢?
可见,根据权衡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原理,悬赏是理性的,同时悬赏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公务活动运用悬赏方式就有正当性。而悬赏的正当性必然给悬赏的受要约人--“线人”获利赋予了正当性,因为,没有“线人”的正当性,悬赏就不可能有存在的现实环境。然而,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分析,有利益的地方必然使资本与人气聚集,大批的“线人”产生是悬赏的必然结果,竟争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可避免。同时,从“线人”本身来看,要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降低成本,走向专业化和有组织化,由此也必然催生一批职业“线人”,作为职业“线人”的外在表现形式--民间“侦探”、民事事务调查所也由此酝酿而生。
我们不可能说,单个“线人”的活动有正当性,而能最大程度上降低成本的有组织或专业化的“线人”却无正当性,这在经济学原理上和逻辑上都是讲不通的。我们只能说,有组织或专业化的“线人”的活动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由此看来,重新审视民间“侦探”的作用,重新审视公安部在1993年9月7日的通知中明令禁止的成立民事事务调查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事实上,民间“侦探”也好,民事事务调查所也罢,都不是悬赏催生的。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在执行中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社会现实的需要,各行各业的专业化、有组织化“线人”的出现早已不是新闻了,这些机构与人员已经大量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只是公权力机关悬赏方式的大量运用必将催生更多的这些机构与人员也将进一步赋予他们存在的正当性。从法律实施角度上看,法律、法规的禁止只能是针对少数人,如果违法成为普通,并且违法行为得到公众认同时,我们要反思的也许是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了。再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大量存在的民间“侦探”、民事事务调查所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规范而处于社会的边缘化,导致他们侵犯公民权利和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禁止他们存在的人们似乎又从这里找到进一步禁止的理由:看,让他们存在有如此多的麻烦!其实,这完全是一种“倒果为因”的理由,因为,只有先承认他们才能进而规范他们,从而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他们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想说的是,对于民间“侦探”、民事事务调查所,既然无法抹煞他们的正当性又离不开他们,那就承认他们、规范他们吧!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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