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英国现行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概述/佟宝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2:13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英国现行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概述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 佟宝贵

英国是实行公务员制度较早的国家,它自1855年成立公务员事务委员会以来,逐步建立了公务员考试录用、晋升考核、调整工薪、职业培训、奖励惩处、辞职辞退、退休养老等制度,1991年枢密院又通过了《公务员法令》,成为规范全国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在二十世界的70年代,英国政府又建立了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体系。

英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建设情况,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曾多次组团赴英进行考察,通过书刊等形式积累了许多这方面的情况和资料。但对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缺乏深入细致的专题考察,也没有注意收集有关这一制度的详细资料。为了更好地借鉴国外对公务员评估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改进公务员队伍的考评工作,我们以公务员绩效评估为核心内容,赴英国进行培训考察。现将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概况综述如下:

(一)领导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机构从英国执行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实践可以看出,只要有得力的领导机构去组织实施,制度规定就能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专门人同负责组织落实,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所以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关键在于有专门的评估领导机构,负责该项制度的组织实施。英国绩效评估制度的领导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两种不同的领导模式。中央政府实行“内设管理机构”的模式,就是在内阁办公厅内部设置管理机构,主要由录用评估署负责,公共服务与科学办公室、公务员专员办公室和财政部配合。每年评估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由录用评估署下属的人事部负责。开展评估的具体事项,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和公务员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如涉及工薪问题,还要同财政部和工会协商。在英国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虽不属于公务员范围,但按地方政府的法律规定,每年也要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地方政府实行“组阁式”模式,就是地方政府在每年的年底,对该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评审团”负责。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评估评审团的成员由四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本部门的最高负责人;二是实际执行人员;三是工会的负责人;四是被服务的第三方人员。评审团负责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评估的部署、检查、监督、复议等工作,评估报告由被评估者的直接管理者撰写。

这两种领导模式,都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公务员绩效评估工作的领导,保障绩效评估制度有组织、有领导地落实。但这两种领导模式相比之下,也各有利弊。中央政府内设管理机构的领导模式,因是中央政府的常设机构,相对稳定性较强,反映政府和管理者的意志比较突出,但体现公开和民主的程度要稍差一些;地方政府组阁式领导模式,因评审团由多方面人员组成,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被评估人的真实表现,体现公开和民主的程度比较好。但是,因评审团是地方政府的临时性组织,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要稍差一些。尽管如此,本次考察的实践证明,这两种领导模式,都为搞好绩效评估工作,起到了较好的组织保障作用。

(二)开展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内容国家公务员因所在的部门各异,所从事的职业各不相同,故对每个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内容不可能都一样,对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对政务类的公务员、对事务类的公务员以及对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在确定评估内容时会有不同的侧重,但凡是能够量化的都要评估数量和质量。一般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是指对公务员共性的素质要求。英国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重用通才,这就决定了绩效评估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十个方面的素质要求:(1)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沟通与交流的能力;(3)崇尚客户的意识能力;(4)宏观决力;(5)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6)领导和管理的能力;(7)组织意识的能力;(8)高效率工作的能力;(9)计划与组织能力;(10)全局意识能力。这十个方面的评估内容都比较抽象,难以用现代化的科学手段加以量化,给评估标准的掌握带来了一定困难。他们目前也在积极探索,力求使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标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规范,简单明确,既便于掌握,又便于执行。

(三)组织公务员绩效评估的程序英国在公务员绩效评估工作中,特别重视程序的科学性。他们不是简单地把程序视为评估的先后顺序,而是作为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精心慎重地进行合理安排。综合英国的总体情况,公务员绩效评估基本上有六个程序:

1、部门制定年度目标。公务员所在部门根据担负的政府职能,制定全年的工作目标,提出质和量的要求,分析实现目标的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具体做法。部门拟定年度目标,管理者要与工作者共同商量,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取得一致共识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在讨论酝酿过程中,对年度目标中的内容,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工作者,都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年度目标一但定下来后,任何人都要无条件地执行,成为这个团体共同努力实现的目标。

2、个人制定年度目标。公务员依照部门的年度目标,根据个人所担负的职务,进行目标任务分解,制定出个人的年度目标。要写明自己实现个人年度目标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以及准备采取的必要措施。

3、年中对照检查本人年度目标落实情况。在当年的6月份,部门的管理者,要与工作者一道,对本人年度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哪些目标实现了,哪些目标没有达到,主客观原因有哪些。要针对那些没有按期达到的目标,管理者与工作者商定下半年的改进措施,起到对本人年度目标的监督作用。

4、自我写出评价材料。到了年底,工作者本人按照绩效评估的统一安排,对照本人年度目标写出年度评估材料,完成目标总体情况,包括自己认为成功的地方在哪儿,需要进行改进的地方在哪儿,本人关心的难点在哪儿等,参照总体行为准则,客观地对自己进行评价。

5、管理者写对被评估者的评价报告。直接管理者,经常接触被评估者,容易进入评估者的角色。本部门每个工作人员全年的工作业绩,对部门整体目标的影响,服务是什么水平,灵活、判断和执行能力,管理者要客观地作出综合评价。管理者要与工作人员本人,对评估结论反复进行协商,多次交换意见,正式写出评估报告,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6、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当被评估人对管理者作出的评估报告有争议时,可以向管理者的上级提请评估复议,但要阐明理由和事实。管理者的上级接到评估复议申请后,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确有不当时,可与管理者商议重新修改评估报告。如果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符合实际,上级复议人员要向被评估人讲明调查核实的情况。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并不是每个被评估人的必经程序。据英国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的,各部门都是比较少的,但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公正和真实,设立这一程序是必要和应该的。

(四)实施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标准英国在实施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为了比较准确和客观地反映每个公务员在一年中工作状况的优劣程度,无论是中央政府公务员的绩效评估,还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都规定评估的不同档次。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大体分为三至七个不同档次,多数部门分为五个档次。现主要介绍在英国有代表性的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内阁办公室式的分档法。英国内阁办公室制定的公务员绩效评估标准,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内阁办公室把评估标准分为五个级别档次,即:一级最出色;二级比较出色;三级能够达到圆满程度;四级需要改进;五级业绩不佳,不能接受。在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公务员的直接上级按照评估的内容,根据被评估人一年的业绩表现,用打分的办法,在五个评估标准中,确定其中的一个级别档次。

桑德兰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评估标准与内阁办公室的评估标准基本类同,也是分作五个级别档次,即:A档为工作出色;B档为工作比较出色;C档为适应本工作;D档为在了解适应工作;E档为工作不令人满意。

第二、公务员学院式的分档法。英国公务员学院的管理与中央政府部门的管理有所不同,管理者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标准也略有区别,他们把评估标准分为四个级别档次,即:一级为杰出,能出色完成工作目标,高于要求标准;二级为高效,某些工作超出目标要求的标准;三级为有效,能在本岗位达到所有的目标要求;四级为不佳,有许多方面达不到目标要求,需要别人协助。

第三、贸工部式的分档法。英国留工部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标准,比其他部门分得更细一些,他们把评估标准分为七个级别档次,即:一档为1级,工作杰出;二档为2级加,工作比较杰出;三档为2级,超出工作标准;四档为3级加,刚刚达标,没有失误;五档为3级,刚刚达标,偶有失误;六档为4级,达不到标准;七档为5级,工作不能被接受。贸工部虽然把评估标准定为七个档次,但仍是由前述的五级标准演变而来的。

无论被评估者所在部门采取哪种评估标准,管理者作出的评估结论,都要先同被评估者本人见面,然后再报管理者的上级。要充分体现评估是一个全公开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沟通的过程。

(五)公务员的绩效评估与晋职加薪挂钩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持久地坚持下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激励,而且同被评评估者个人的发展前途和物质利益挂钩。这就使管理者与被评估者双方,都增强了贯彻执行绩效评估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在挂钩内容、挂钩形式和挂钩幅度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中央政府部门普遍与加薪挂钩,并不直接与晋职挂钩,只是可以作为职位升迁的依据,在职位有空缺时,优先加以考虑。地方政府则直接与晋加薪挂钩。

中央政府:以内阁办公室和贸工部为例,内阁办公室规定,在公务员绩效评估中,当年被评为一级的,在第二年加薪1000英镑,二级的加薪500英镑,三级的加薪100英镑,四、五级的不能加薪。贸工部规定,在公务员绩效评估中,当年被评为一档的,第二年加薪6%,二档的加薪4%,三至五档的加薪2%,六至七档的不但不加薪,有的还要被辞退或解雇。

地方政府:以桑德兰市为例,政府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估中,被评为A档的,要在当年内提升,工资增长6%;被评为B档的,要在第二年内提升,工资增长4%;被评为C、D两档的,职位不升,工资增长2%;被评为E档的,职位不升,工薪不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人力资源准备
   3.4灾害信息准备
   3.5社会动员准备
  4 灾情报告
   4.1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4.2报告时限要求
   4.3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2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 附则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辽政办〔2006〕2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农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建委、经委、公安局、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教育局、信息产业局、广电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委宣传部、锦州日报社、65631部队、93356部队、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供电公司、锦州机场。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 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和外市紧急支援等。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2.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地方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65631部队、锦州军分区、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和市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委、建委、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沈铁锦州办事处、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锦州机场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抢救和财产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商业局、供销社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检验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65631部队、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机场、93356部队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机场、铁路、民航设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各级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信工具,市救置办公室负责灾前指定救灾专用车的登记建档,并定时流动掌握动态,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 人力资源准备

  交通、电力、通信、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 灾害信息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市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为决策提供依据。

  3.5 社会动员准备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 灾情报告

  4.1 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一)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部门;

  (三)县(市)区级以上水利部门;

  (四)县(市)区级以上气象部门;

  (五)县(市)区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六)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七)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

  4.2 报告时限要求

  县(市)区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市)区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县(市)区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 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 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三) 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5.2.2 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但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但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但少于5000间。

  5.3.2 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政府上报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但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但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但少于1000间。

  5.4.2 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但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但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但少于5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6.3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 经委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农委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附则

  7.1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庆市肉灌制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肉灌制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4-29

【实施日期】1996-05-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的佥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管理。

第三条 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定点生产,定点销售,保证质量。

第四条 市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市政府成立肉灌制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成员由市农牧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组织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生产肉灌制品企业的资格;

(三)制订肉灌制品生产、销售规划;

(四)协调自理肉灌制品生产、销售中的重大问题;

(五)查处肉灌制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

卫生、技术监督、农牧、环保、建设、安全、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和权限,对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办肉灌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地方产品准产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应的冷藏设备;

(五)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标准,生产车间和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六)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

禁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生产肉灌制品。

第六条 市区内生产肉灌制品的企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

(二)分别到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输有关手续,到市卫生、技术监督和农牧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地方产品准产证》、《兽医合格证》;

(三)持以上批准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肉灌制品定点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立质量

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八第 肉灌制品定点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必须从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指定肉源企业进货,进货时必须索取宰前检疫、 后检验证明,并对购进的原料肉进行复检;

(二) 不准使用末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肉、变质肉加工肉灌制品;

(三) 严格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四) 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五) 必须用固定车辆、专用容器和指派专人送货;

(六) 不准伪造、出卖、出租、转让、涂改有关证照;

(七) 不准将企业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

第九条 实行肉灌制品定点挂牌销售。在市区内,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有、集体经销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个体经销点

第十条 肉灌制品经销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有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

(三)有冷藏设备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制度。

第十一条 肉灌制品经销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货时,必须索取该肉灌制品的产品标准、近期产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做到货证相符;

(二)不准接收非定点生产厂家的肉灌制品;

(三)公开悬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肉灌制品销售标牌;

(四)设专柜销售肉灌制品,标明生产厂家和价格,做琶质价相符;

(五)不准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者伪劣、假冒的肉灌制品;

(六)有健全、完整的进货、销售账目;

(七)不准为擅自销售肉灌制品的代开证明、发票。

第十二条 肉灌制品经销点销售外地生产的肉灌制品,必须是保质期在3个月以上的产品。进货时,要索取产地准产证;进货后,要及时向销售地技术监督部门报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罚款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