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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19:39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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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函

人社失业司便函[201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



失业保险司
2013年1月15日



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

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围绕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体系,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稳步推进失业预警试点工作,加强扩面征缴和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推动失业保险事业新发展。
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条例修订草案稿,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反映各方面利益诉求。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尽快出台。研究新修订条例相关配套政策。
2.继续做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地区规范对象范围、支出项目和基金管理,妥善处理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分账管理两项资金,提高试点政策成效。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和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研究非试点地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
3.稳步推进失业动态监测。继续扩大监测工作覆盖面,增加监测企业户数,基本实现设区市全覆盖。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和完善监测方法和数据上报分析系统。指导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切实做好监测数据按时上报、汇总分析工作。
4.开展失业预警试点。抓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失业预警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6号)的贯彻落实,指导相关省市制定并实施失业预警试点方案。加强工作交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预警方案。
5.研究建立失业调控体系。开展建立失业调控体系专题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失业调控的有效手段和工作机制。
三、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6.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
7.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落实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
8.保障失业人员患病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推动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管理
9.继续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及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确保依法足额征缴到位。
10.加强基金监管。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基金日常监管。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强化基金预算约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6号)要求,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11.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动县级统筹地区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地区继续巩固完善,逐步向省级统筹推进。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
五、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12. 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各地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规范企业操作行为,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衔接,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再就业等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职工安置工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职工安置工作。
六、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建设
13.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完善经办管理制度,优化经办流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失业保险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增加便民服务措施,争创优质服务窗口。
14.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和基金预决算编报工作。完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分析,提高上报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及时编制、审核和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5.推动失业保险信息化进程。切实做好联网数据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联网数据督报机制以及数据上报情况通报制度,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大力推进联网数据应用,充分发挥联网数据支持政策研究分析以及科学决策效能。适时启动《社会保险术语失业保险部分》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经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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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义举岂容非议----法律的价值不可死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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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英儒


  嫖客解救卖淫女的新闻,居然引起了一场大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嫖应否受罚。解救被迫卖淫女的义却成了衡量是否罚嫖的筹码。主张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嫖娼是嫖娼,一码归一码,该表扬的表扬,该处罚的处罚的人还真不少,一群法律盲目崇拜者,高举着法治大旗,彷佛是真理的捍卫者,不服我者就是违法,反对我者就是无德。法治就得一切依法办事,谁也不能超越法律。我真不知道这些人到底是缺心眼、死心眼还是坏心眼。只知有法,不知有德,只会死板,不能灵活。



  嫖娼就那么可恨吗?甭管这人是否高尚,只要肉体沦落,便再无翻身之日,可为什么这些所谓的道德真君崇尚的法律,却只在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行为做出规定,而没有上升到刑法角度?因为毕竟社会危害不大,说句实话,这种事也是你情我愿,虽然可能会引起家庭破裂,夫妻感情淡薄,可是股市还会让人跳楼呢,为什么不禁股?有人说,股市和这事没有可比性,毕竟国家经济发展需要股市的正常运作。可有了娼妓的出现,还可以降低强奸犯罪率呢。卖淫嫖娼能不能彻底禁掉?不可能。因为人性使然,别说今天,就是儒学发达的古代,何尝见过妓女消失?那些文人墨客,多少作品不都是出于青楼之中?那苏小小的墓不是就矗立在西湖边成了保护文物?周总理曾骄傲的回答外国记者中国有没有妓女的问题说:有,在台湾。今天,那么多买春丑闻,哪位领导还能如是说?很多东西靠的是自律,而不是他律。自觉的捐款,让人很高兴很满足很自豪,也愿意再捐,但是让你缴税,你就觉得很难受,千方百计的想办法避税。强迫的事,非万不得已,不能去做,也不应该接受。所以就是卖淫嫖娼这些行为,国家法律也仅仅是一般的治安处罚,而强迫卖淫就放到了刑法里。

  

  但本案中,被迫卖淫的女子遭遇,没有得到重视,强迫该女子卖淫的家伙们,也无人问津,伪道德家们却关心起义士的身份来了。好像只有这样做了,才能表达他们看问题的毒到,才能表达出他们对社会的关心,才能凸显法律的至高无上。既然迷信于法律,非法不可行,那么咱们就来看看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的是这么处罚。那么什么是卖淫、嫖娼呢?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行为人既未发生性关系,又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自动停止发生性关系,是否谈好价格也无从知道,那么如何判定他的嫖娼成立呢?伪道德家们的依据是,你不去嫖娼,怎么会有后来的举报?要来举报,必然有嫖。但仅由此推论,尚不足以判定举报者就为嫖客。“依法”未必真可罚,那么法治死心眼们是不是又要重归道德或是利益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守法只能说你是个一般公民,有德才说你是个人,道德的概念应该是高于法律,就像人的范畴大于公民。而道德的存在无处不显示了利益的归属和均衡。为什么古代有语笑贫不笑娼?为什么传统中大家都喜欢杀富济贫?为什么孔子说受而劝德让而止善?驱使道德的源动力必然是利益,相对安全的利益。如果这次按照治安处罚法来罚了这位义士嫖客,结果一定是这样的。首先,对嫖客来说的教育意义非常明显,嫖客不会因为处罚而不去嫖,但是却一定会因为这个处罚而不去举报救人;其次,卖淫女必须由被迫转为自愿,因为即使被迫也无人敢来帮她,她能接触到的最直接的外界就是嫖客,现在他们不敢帮她;第三,从此没有强迫卖淫罪,这批真正的犯罪分子,因为卖淫女全部变成自愿,而仅受一般治安处罚,甚至身处事外。想象略为极端,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如此处置,将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伪道德家们想要的天下无鸡的状态恐怕就因为他们的伪善,而变得更加泛滥。法难责众,当卖淫女人多势众之时,作为一个群体,她们会不会要求合法地位呢?当她们合法了,伪道德家们还要不要坚守你那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了?



  我们的法律很多都不合理,比如开胸验肺的那部《职业病防治法》简直就是一部脑残制订的法律,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吗?结果帮农民工开胸的医院反过来因此法而受罚。我们也可以看看身边的法,法律规定不能闯红灯,可是看看街头那些个红绿灯设置的,根本不长脑子,让你进来不及,退更危险,这样能不出事吗?出了事,按照法律一看,你闯红灯了,要负责。



  法律首先要保护的人的生存权和自由权,然后再来限制人因为生存和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行为。我不赞成卖淫嫖娼,但是我也不反对,毕竟他们这样的做法没有妨碍我。而当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有助人义举时,我们都有义务为他鼓掌,为了这个社会更加和谐,为了这个世界更加美好。否则,没心没肺,死板刻薄的守法,真的让温暖逝去,冷漠来袭。迷信法,不如无法。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健全团干部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健全团干部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1年4月23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及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现对团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建立协助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范围和责任,团县委以上各级团委应分别建立协助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下发执行。各级团委对列入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主动向党委提出建议。

  二、关于干部登记册的制定

  1.共青团干部登记册参照团中央组织部制定的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印发下属各级团委。

  2.列入干部登记册的干部包括同级团委正、副书记,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团委书记。登记时须注意:下级团委书记尚未配备的,应填写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正、副书记均未配备的,应在名册中注明。各级团委部门负责人包括直属单位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尚未配备的,应在名册中注明。干部登记册除按以上规定的范围填写外,各级团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扩大填写范围。

  3.鉴于干部登记册需逐级上报,上报的时间分别规定为:团县委每年十月底;团地委每年十一月底;团省、市、自治区委每年十二月底。

  三、关于团的各级委员会报批手续

  1.各级团委选举之前,须将选举准备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团委;选举以后,须将委员会组成名单和分工报上级团委审批。公社以上团委报批时,须附有委员的基本情况(内容参照干部登记册)和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呈报表。

  2.基层团委选举以后,由上级团委审批并发文公布;地方各级团委(不包括团地委)选举以后,须同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审批。俟上级团委批复后,由同级党委公布。上级团委接到下级团委的选举结果报告后,应及时研究批复,并将批件抄送下一级党委。

  3.团地委是团省委的派出机构,其委员名单可由同级党委提出,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上级团委的意见,须正式书面通知下一级党委。

  4.基层团委经上级团委审批后,其书记、副书记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四、关于团干部任免、调动手续和备案手续

  1.在两届团代会之间,各级党委如需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常委、部门负责人,应分别征求上级团委或同组团委的意见后任免、调动之。各级团委如需对上述干部进行调整,可向党委提出建议,由党委任免、调动之。新任的团委书记、副书记、常委,须由本届团的委员会补选,并提请下一次团代会追认。

  2.各级团委副书记、常委、部门负责人任免、调动以后,该级团委须于半月之内报上级团委备案。

  五、关于干部管理的报告制度

  1.各级团委组织部应经常调查研究团干部的配备、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及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团委报告。每年年底须综合报告一次干部工作。团省、市、自治区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全国铁道团委报送团中央的有关干部方面的文件、工作报告、调查报告、情况反映及经验材料,应同时直接报送团中央组织部。

  2.为了加强团干部管理工作,建议团省、市、自治区委组织部建立干部科,省以下团委组织部应有人负责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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