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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7:59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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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交通运输厅(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交通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有关文件,切实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全面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培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航海类专门人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航海教育的重要意义

  1.发展航海教育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海上运输承担着我国90%以上的国际贸易和50%以上的国内贸易运输任务,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航运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更加突出。航海教育承担着培养航海类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在航运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

  2.航海教育对我国开发和利用海洋、巩固海防、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航海教育具有岗位针对性、国际通用性、法律规定性和国防军事性等特性。航海教育各有关方面应从开发和利用海洋、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上运输业发展以及适应海上国防事业需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健全完善航海教育管理体制

  3.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管理航海教育的体制和机制。两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关政策,共建高校航海类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等,以下同),共同指导航海人才培养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将航海类本科专业和高职高专专业作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审批此类专业的设置时要听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5.建立航海教育与航海职业资格制度有机衔接的体制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设置的航海类专业进行质量审核管理,高等学校必须通过质量审核管理,其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才能参加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对质量体系运行良好、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授权其进行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实操评估工作。

  三、推进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6.完善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航海科学技术发展和航运业实际情况,制订航海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7.大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设置航海类专业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航海院校)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航海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加强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30%,加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

  8.加强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交通运输类教学指导专家组织要组织航海院校制定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建立航海类专业英语水平测试体系,推动航海类专业课程实行英语教学,提高学生的英语运用能力。

  9.注重航海类专门人才的海员素质养成教育。航海院校应积极营造校园航海文化氛围,加强学生航海体能和心理素质的训练,强化学生纪律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有条件的学校应采取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实行半军事管理等有效措施,促进航海类专业学生海员素质的全面养成。

  四、切实改善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条件

  10.进一步加大航海教育办学经费投入。各航海院校的举办者应切实履行办学责任,确保航海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随着国家教育投入的增长而稳步提高。

  11.改善航海类专业教学条件。各航海院校应将新增教育经费重点投入到航海类专业,根据有关标准,配备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和适应航海新技术发展需要的实践教学设备和设施,确保实践教学有效进行。

  12.加强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建设一批航海类专业点,重点加强校内外航海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推动航运企业增设船舶实习舱位、接收学生上船实习;积极推进组建国家实习船队。

  五、加强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13.完善航海类专业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资格标准,明确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任职条件。航海院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根据航海类专业的特点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评审、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办法。

  14.加强“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航海院校应定期安排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上船任职,保证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续有效。鼓励学校聘请航海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的船长、轮机长担任专、兼职教师。组织制订航海类专业教师培养计划,重点解决航海类专业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证和师资紧缺问题。

  六、做好航海类专业招生与就业工作

  15.完善适应航海类专业特点的招生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吸引优质生源地学生报考航海类专业,继续实行航海类专业按艰苦专业提前录取的招生政策;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全部航海类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招生计划要向西部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航海院校应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热爱航海、身心素质好的考生报考航海类专业。

  16.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就业。鼓励航海院校加强与航运企业和海员外派服务机构的合作,实行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采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改善船员工作条件等措施,吸引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航海毕业生权益,进一步拓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到境外航运企业就业的渠道。

  七、积极开展航海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7.鼓励航海院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引进国外先进航海教育资源,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举办航海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支持航海院校招收境外学生、开展境外办学,提高我国航海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八、弘扬航海文化,传承航海文明

  18.加强航海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支持航海院校建设一批航海文化教育基地;定期组织航海院校夏令营、实习船出访、航海和海洋文化主题报告会以及航海知识与技能大赛等活动。航海院校应利用世界海事日、国际海员日和中国航海日活动等契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航海文化宣传活动,弘扬中华优秀航海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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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有的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按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可否与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作为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
了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重申:
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其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已明确规定“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凡已将十二至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或其他补贴费与标准工资合并计发生活补
贴的,应该纠正过来。



1986年1月27日

广东省国内旅行社服务质量基本标准实施细则

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国内旅行社服务质量基本标准实施细则
广东省旅游局


(1994年6月24日 广东省旅游局发布)


为了提高我省国内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基本标准》(讨论稿)的精神,结合我省国内旅游业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各三类旅行社、各一、二类旅行社国内旅游部(以下简称各国内旅行社)要根据自身的接待能力,开辟具有不同特色、形式多样的旅游线路,为不同层次的国内旅游者提供行、游、住、吃、购、娱一条龙的配套服务。
二、各国内旅行社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向客人公布旅游线路收费价目表,做到一线一价、质价相符,如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三、各国内旅行社应与旅游团(者)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注明所提供的线路价格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交通、住宿、餐费标准等,双方责权义务以及当地投诉电话和地址。
四、各国内旅行社应按合同或协议所确认的日程、等级标准及包价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旅行社方面未能向旅游团(者)提供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团(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规定标准的服务费必须退还对方,属于旅行社工作疏漏
,致使旅游团(者)减少服务项目所延误旅游时间,旅行社应退还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五、各国内旅行社组织的省外旅游团,应与旅游目的地接团旅行社签订合同,注明所提供的价格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双方责权义务以及当地的投诉电话和地址。要加强对接团社服务质量的监督,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对方接团社未能按合同所确认的日程、等级标准及包
价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因工作疏漏致使旅行团减少服务项目所引起的投诉,组团社可根据合同向接团社索赔。
六、各国内旅行社必须印制统一的规范化旅游表格。如:线路价目单、报名须知、旅游出团计划表、旅游出团通知书、接团计划表、旅游团用餐安排单、旅游团派车单、图文传真件、旅游团结算单、游客意见书等。具体表格的内容如下:
1.旅游线路价目单:内容包括:线路安排、旅游天数、收费标准、游览景点,标明住、吃、行、游等标准。如住:需标明住宿饭店等级和地址、是否星级饭店、几人房、带卫生间或公共浴室、冷热水供应的时间、是否有空调、电视、电话等;吃:需标明供应几餐饭及餐食标准;行:

需标明行程是单飞或双飞;火车、船舱位等级,火车是否卧铺,特快或直快、是否空调列车;汽车是进口或国产,是否有空调等;游:需标明参观游览景点,是否包括景区第一门票和园中园门票等具体安排。
2.报名须知。内容包括:旅游者凭身份证或本人有效证件报名、提前报名天数、确定出发天数、交费要求、退团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旅行社与游客双方的责权义务、小孩的收费标准、交通收费标准,是否包来回交通餐费及市区内接送费,标准团与优惠团收费标准、是否包机
场建设税和飞机保险、人身财物安全保险,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3.旅游出团计划表。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单位、男女人数、全陪姓名,出发日期及集中地点、坐机、车辆次时间、接待单位、电话、日程安排、费用结算等。
4.旅出团通知书。内容包括:旅客签收、团队名称、出发日期、每人收费标准、集合时间等。
5.接团计划表。内容包括日期、团号、组团单位、旅游线路、男女人数、头尾天数、交通工具、发、接团时间、送团时间、抵达时间、全陪、地陪姓名、详细日程安排及接团地点、标准、供车单位、车辆型号、司机姓名等。
6.旅游团用餐安排单。内容包括团号、日期、餐数、每餐餐费标准及用餐人数、餐级名称等。
7.旅游团派车单。内容包括:团号、日期、人数、用车单位、派车单位、线路安排、参观景点、导游、司机姓名等。
8.图文传真件。内容包括发往单位、发出单位、收件人、发件人、传真号、发文内容及备注等。
9.旅游团结算单。内容包括:团名、人数、组团单位、旅游线路、发、送、接团时间、抵达时间、全陪、地陪姓名、综费、订票费、交通票价、金额合计、备注等。
10.旅客意见书。内容包括:团名、旅客姓名、导游签名、日期、旅行社服务态度、技巧、活动安排、安全等项目,分很好、好、一般、不好等,由游客自填,或由游客提出具体的意见。
七、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得随意降低接待标准,不能以减少游览景点方法变相提价。更不得随意增加费用,做到质价相符。旅游者如有特殊要求,而能办得到的,就应按实收费并开具发票。遇到特殊情况临时更换交通工具和住宿及就餐等,如低于原标准水平应向客人退回差价,若临
时取消个别游览景点应向客人说明原因,取得客人理解并退回景点门票费和交通费或更换景点;游客因特殊原因中途要求离团者,旅行社应根据实际满足其要求,并要求退团者写出申请书,签名保证离团后一切费用及事故自负。
八、各国内旅行社应将文娱活动作为固定节目安排。在游览期间,应尽量满足客人的要求,安排好团队的文娱活动。
九、各国内旅行社必须安排游客在定点饭店或定点餐馆就餐,并按照规定的用餐标准订餐,不得克扣餐费,不得强求游客增加风味餐或海鲜餐。
十、各国内旅行社要有具体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为旅游者投入人身财产意外保险。旅途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游客所在单位。
十一、各国内旅行社的导游均应戴证上岗。导游人员应提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佩戴胸卡,带好导游证、社旗、话筒,要熟悉景点的导游词,并与司机协商好接团的各项工作。在接待过程,司陪人员要做到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周到、文明用语;对不同地区不同消费水平的各类游
客要做到一视同仁,帮助客人排忧解难,讲究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导游人员每带完一个旅游团都要写随团日志。内容要如实反映该旅游团行、食、住、游等各个环节是否按与游客签订的协议标准服务接待;游客的反映如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途中遇到的突发事故的要详细记述事故过程及处理情况,个人心得等。各国内旅行社的经理或主管负责人要
认真签阅导游日志,发现问题,总经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
十二、各国内旅行社在开展一日游时,必须明码标价招徕游客。接车实行一批一导,15人以上每团必须配一名导游人员,司陪人员必须按标准、规范服务接待,不得擅自增加或删减游览项目,不得强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十三、各国内旅行社要走联合促销、联合经营的道路。联营社之间签订协议,联合出团,为散客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广大国内旅游者的需求。
十四、各国内旅行社要坚持质量跟踪服务,认真处理好游客的投诉,要组织专人不定期深入到各旅游线路对本社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对游客要坚持回访制度,有侧重地不定期地进行回访部分客户和游客,向他们征求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进工作,不
断提高服务接待质量,促进我省国内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五、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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