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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城管委会关于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16:38  浏览:9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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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城管委会关于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城管委会关于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新城管委会关于《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暂行办法

新城管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容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容貌包括城市道路、街景容貌、户外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建设工地、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市城建委是新城城市容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新城城管执法分局负责新城城市容貌的管理和执法工作。临城街道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管、工商、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城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和街景

第五条 道路应平整、完好,设施齐备无破损、移位或缺失。道路路面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清晰明显。盲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树木、消防栓等不得占用妨碍盲道。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占用道路的应限时完工,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毁坏城市道路的应及时修复。

第七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景观地区,不应新架设空中管线,对已架设空中管线的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应避免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街景规划要求。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址、名人故居)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

第九条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残缺部份应限期整修或拆除,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加固或拆除。沿街建(构)筑物外墙保持整洁,定期清洗或粉刷,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外墙色彩应符合街景要求。墙体外的各种线缆应通过专用管道入户,排气孔应作遮蔽。建筑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擅自搭建、设置的屋顶广告及其它设施应予拆除。未经批准,临街建筑物不得变更门窗位置和样式。

第十条 临街阳台外、窗外、屋顶,沿街和重点地区商店门前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不宜超过护栏高度,不得超出店门经营或展示商品。有碍市容和观瞻的设施应予拆除。新建小区不宜封闭外挑式阳台、安装外挑式防盗栏。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外机应符合规范要求。预留空调机位的,空调外机应按指定位置安装。同一建筑物的空调外机上下和左右应有序排列。空调外机支架宜采用亚光耐锈材料,冷凝水管应接入统一的排水管道。沿街建筑物外机支架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未按规范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规定改装。

第十二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不应安装遮阳棚。其它地区安装遮阳棚的,应统一标准,高度一致(不低于2.5米),色彩协调,外挑不超过1.8米。未按标准的予以拆除或改正。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宜设置实体围墙。应采用2.2米以下的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等分界。

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不应擅自进行门面装修、装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商店宜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橱窗及店门。设置有外侧防护装置的,宜采用网格状透空式。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开办餐饮摊、店的,应符合卫生、环保、治安、消防等要求。不得占用公共用地作为营业场所,其房屋结构应有专用的油烟排放管道,建有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物治理或堆放设施,具有完善的供水、排水、消烟和防污等设施。店铺、经营网点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物。经批准临时搭建的建(构)物使用期满后,立即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夜排档或其他饮食摊点、水果摊点等。住宅区内不得开设产生高噪音、油烟的餐饮、娱乐、洗车等影响市民生活环境的行业。严禁车库(棚)出租住人或开店经营。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划定标志线规范停放。人行道不得违规停放机动车,盲道上不得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户外设施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沿街主要建(构)筑物、桥梁、水域、广场、公园、雕塑等设施应按规划实施夜景照明。灯光设施应使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重点夜景统一纳入城市夜景照明系统。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不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等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沿街灯箱、霓红灯、射灯、电子屏等设施保持完好,无局部或整体不亮,无残缺断字现象。灯光亮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

第二十一条 各类户外设施设置地点及位置适当,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与街景协调,确保文字规范,用语准确,保持整齐、醒目、完好。陈旧、破损、褪色的,及时修复、清洗、更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宜空置。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严格控制建筑物屋顶设置的广告设施高度,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底部构架不裸露,高度不大于1米,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第二十三条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 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小于25米。

第二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店牌店招按照统一标准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采用硬质材料、霓红灯等制作,同一建筑物门楼招牌设置保持底边平、两边齐。店招不应遮挡窗户。店牌店招由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使用期满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牌等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宜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霓虹灯、电子屏、灯箱、电子标牌等电子广告设施,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并保持完好整洁,与街景协调,破损、断字断亮等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宣传画廊、厨窗、信息栏等设施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定期更新。

第二十八条 直幅、横幅、门幅、气模、气球和标语经批准予以临时设置。除重大宣传活动外,未经批准城市主要街道不应设置过街横幅,城市其他区域严格控制。不得擅自在树木、线杆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横幅广告。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除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两侧外,其他地方不宜设置高杆广告。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应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第三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墙及公共设施上经批准方可设置公益性标语或标牌。过期、破损的标语、标牌及时清除。建(构)筑物外墙及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商业广告。

第三十二条 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指示标志,设置醒目、规范,保持整洁、美观。旅游指示牌、引导标志设置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节 公共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车站、影院、体育馆、公园、港口、码头、广场等)保持秩序良好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各类车辆停放整齐。

第三十四条 公共场所严格控制各种展销活动,尽量减少公益性占道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文化、商业活动,定时定点设摊、收摊,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

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经批准设置经营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统一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七条 道路两侧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废弃的各类杆、管、箱等及时清除。

第三十八条 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畅通,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损坏。

第三十九条 公交候车亭(牌)、公用电话亭、书报亭等设施,设置明显标志,整洁美观,无锈蚀、无脱漆、无乱涂写乱刻画、无乱张贴乱悬挂等,产权单位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四节 园林绿地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植物采取乔木、灌木、地被、草坪合理配置的方式,突出乔木的种植数量,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第四十二条 各类城市绿化设施完好。城市绿地内树穴盖板、绿化带侧石、园路、绿化取水栓等完好整洁。

第四十三条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内应设置亭、水、石、雕塑等园林小品或健身器材,保持整洁完好。

第四十四条 城市行道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缺株、死株。同一路段行道树要品种协调、排列整齐、定期修整,不影响机动车通行。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维护良好。

第四十五条 城市区域内无违章侵占绿地现象。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地保持环境整洁,绿化完好,无泥土裸露,无白色垃圾或其他杂物。

第四十七条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第五节 施工工地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车辆主要进出口处路面进行混凝土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装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和清扫设施。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四周设置围档,围档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档的要压顶,并美化墙面。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整齐。施工外墙内不得堆放物料、机器、垃圾等,墙面无污染,无乱张贴、乱涂画。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备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根据作业需要设置职工宿舍。宿舍集中统一布置,与办公、生活区明显划分,保持宿舍及宿舍周围环境整洁、安全。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根据作业需要设置职工食堂。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保洁措施。没有条件设置食堂的,应在施工现场划出专用场地,引入有证照的流动餐饮经营户进场设摊,并设专人管理。施工工地附近严禁无证无照餐饮摊点。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渣土及时清运,定点倾倒,临时存放现场的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防止扬尘。建筑垃圾、渣土清运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滴、洒、抛、漏。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控制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五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第五十七条 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

第六节 集贸市场和临时市场

第五十八条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按规划要求定点经营,不得随意设置。

第五十九条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规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六十条 集贸市场配备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农贸集市、夜市等不低于三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第六十一条 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严格控制活禽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屠宰。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十三条 市场内不得违禁销售野生动物。

第七节 环境卫生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住户、个人须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不得在门外私拉乱挂、乱扔乱倒、乱堆乱放、占道经营。

第六十五条 道路、广场应尽可能使用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提高工作效能。有条件的路段应根据需要采用水洗除尘,及时清运垃圾。城区主要街面实行跟踪保洁,主次道路12小时以上保洁,背街小巷8小时以上保洁。

第六十六条 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袋装化、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实行分类收集,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绿化垃圾等单独堆放运输,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有毒有害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内露天焚烧树叶和垃圾等杂物,不得在垃圾箱、垃圾房等垃圾收集场所内焚烧废弃物。

第六十八条 各类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垃圾中转站保持场地整洁,地面、墙壁磁砖化,安装空气除臭装置,地面无散落垃圾,垃圾产生的渗沥液进入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布局合理,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保持地面、室内整洁卫生,沟槽、管道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和异臭,有专人管理保洁。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箱(筒)、果壳箱等应保持箱(身)整洁,定期消杀,周边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明显污渍。

第六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不得沿途飞扬或带泥行驶,污染环境。垃圾、粪便清运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保持完好、洁净。

第七十条 车辆维修店、清洗站(点)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车辆停放有序,污损地面及时清理,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不影响交通。

第七十一条 废旧物品收购点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七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

第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中市容市貌管理标准未及部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地区的范围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化进程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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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担保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担保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担保基金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共同出资组建,专门通过担保、投资等经济手段支持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解决贷款融资的担保基金,基金的运作载体是市创投。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明确责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宗旨
  以上海市政府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政策为导向,面向广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信用保证等经济手段协助其获得贷款融资,帮助、促进企业发展;推动上海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实行市场化操作,探索创业投资、银行融资与担保基金联动,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帮助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基金规模
  作为试点,基金规模为人民币肆仟万元;市信息委出资贰仟万元,市创投出资贰仟万元;银行贷款规模1-2亿元。
  随着业务的扩大,基金可增资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三、基金性质
  基金性质为政府财政资助、委托管理的担保基金,运作载体为市创投,待条件成熟后再建立独立的担保公司进行运作。
  
  四、担保范围、方式和费率
  4.1.对象
  符合国家、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导向政策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替代进口项目,以及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具备良好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已经完成确定产品的开发并获得订单的,连续经营壹年以上的企业。
  4.2.数额和期限
  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贷款担保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单个企业或项目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3.担保方式
  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创投以‘优先股’或委托贷款的方式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融资,由集成电路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在提供贷款担保时,市创投可根据企业情况要求一定的将债权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为股权的权力。债权转股权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金额的30%。
  4.4.费率
  费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期限、金额确定贷款利率和年保费率。贷款基准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年保费率的基准率为2%;均可根据项目风险情况上下浮动。
  
  五、管理机构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市创投,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市创投制定担保基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全程控制风险并指派专人实施。
  市创投定期向市信息委提供有关基金业务开展情况的工作报告。
  
  六、管理费
  为加强管理职能,做好基金管理工作。每年提取基金额度的1.5%作为基金管理费,用于行业资讯、项目调研、征信、审计、律师、专家顾问、业务管理信息化、人员培训等业务费用。
  
  七、基金的核算和报告
  7.1.基金在市创投内部设立专户,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制度。
  7.2.基金每季出具运营报告,对当季发生和累计发生的担保贷款、保证金收入、代偿情况等予以报告。
  
  八、本办法的生效、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如需修订,由市创投提出修订方案,报市信息委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信息委和市创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春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流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给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影响。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抵调库,下同)234.95亿元,占头4个月总局已分配退税计划260亿元的90.36%。出口退税的及时退付,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增长。
  但仍有个别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偏慢。鉴于此,为积极化解“非典”给外贸出口带来的消极影响,支持外贸出口,现就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坚决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在目前这一特殊时期,更要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尽可能减少“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尽快将总局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分配、下达给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并及时退付给出口企业,不得留滞不用或待时而退。
  二、各地要科学合理的使用现有的出口退税计划,优先办理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提高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化解因“非典”给我国外贸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目前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将别是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等至今退税进度低于或只达到退税计划50%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因人为因素造成退税进度缓慢、影响外贸出口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总局将结合各地退税进度情况,分配下达今后的出口退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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