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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0:08  浏览:9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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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沪府发[1980]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本建设用地的管理,按照城市改造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贯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在市区和近效征用土地和扩散市区工业和人口的方针,保证有计划地建设卫星城镇,逐步实现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需用土地的,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项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凡是可以不征用土地的,坚决不征。必须征用的,尽可能选用空地、劣地、滩地,少用耕地。征用菜地必须从严掌握,确需征用的,要随征随补,保证补足,尽可能做到先补后征。有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施工改土造田,增益耕地,严格制止宽打宽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等浪费土地的现象。

  第四条 征用土地时,既要保证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要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安置被征地社队、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被征地的社队、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令,积极支持国家建设,以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先将有权批准本项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的机关证明文件,送主管局(区、县)审核后,再向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在本市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应当先将建设计划征得市计划委员会同意后,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局审查后,会同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后,应会同设计单位就规划设计要求和总平面布置,与市规划局取得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在选址过程中,凡涉及环境保护、卫生、消防、国防、电讯、航空、防洪、河港、铁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庭园绿化、文物古迹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规划局的通知,征询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取得协议。

  三、在建设工程列入市基本建设预备项目以后,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设计总平面图和有关文件资料,初步核定用地范围(包括建设用地、施工场地等),征询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对有关征地拆迁安置方面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主持下,根据土地所有权情况、使用情况和地上农作物、附着物等情况,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划,送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市规划局根据本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本项建设工程内容,复核用地面,审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划,按照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通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在区、县人民政府主持下办理征地事宜。

  第六条 基本建设征用生产队土地十亩以上的,应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用生产队土地不足十亩的,征用市区和郊县城镇不属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以及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均由市规划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临时使用土地的时间和数量应严格控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负责将土地及时恢复原状,交还生产队或单位。

  第七条 农村社队建设使用土地,必须加强管理。公社、生产大队兴办社队企业和其他建设用地,以及社员建房用地,都要纳入社队统一规划,按规定报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动工。

  公社、大队建设用地以及社队规划的社员住宅区用地,十亩以上的,应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亩以上,不足十亩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不足五亩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在市区、卫星城镇、工业区的规划范围内和沿主要公路两侧的用地,在审批前应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八条 各单位非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征用土地,确需征地的,由有关主管局(区、县)严格控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征地事宜。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用土地,由合营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征地事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 厂社联办企业需用土地,由厂社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遇到临时抢险等特殊紧急用地的情况,事前来不及办理用地手续时,经市规划局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土地,并向群众进行解释。同时尽快补办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用地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必须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不得在设计规定以外另行增加建设用地。对征用的土地,要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和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核拨使用。

  第三章 征地的补偿和人员的安置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妥善安置被征地生产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树立全局观点,贯彻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广开门路,不要一切都靠国家包下来。

  第十四条 对于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生产队劳动力,县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在发展农、工、商、副业生产方面就地进行安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县、社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被征地的生产队土地(包产土地面积)和劳动力的比例,根据征地的数量,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安排社员工作;一般可由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劳动部门尽可能组织他们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征地安置对象,限于被征地范围内在生产队劳动的社员,以及在社、队企业拿工分的社员、服兵役的战士和应届中学毕业生。不得任意扩大安置范围。已经按照土地和劳动力比例安置以后,不得再提出其他附加条件或要求,妨碍征地,影响国家建设。

  第十五条 对于生产队土地被全部或基本征完的特殊情况,可以撤销生产队建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社员按所在地区转为市区或郊县居民户口。

  二、符合工厂企业工作年龄、身体健康的社员,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劳动部门组织他们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超过工厂企业退休年龄的和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社员,转为居民后的生活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生活费暂以十年计算,由建设单位通过建设银行一次拨给民政部门代管,民政部门逐月发给本人。原在生产队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的,按原有水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四、生产队原有的集体积累、房屋以及企事业等,除公社、大队以往支援部分和社员入社股金应予退还外,其余部分原则上随社员户口转交当地街道或城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征用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土地,应当发给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生产队的生产和社员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补偿费:棉粮地一般按照最近二至三年的产量总值(按各县统计年报产量和国家收购牌价)计算。菜地补偿费,比当地棉粮地补偿费增加百分之五十。山地、鱼塘、苇塘、果园、竹林等特殊土地的补偿费,参照邻近一般农地的补偿费,结合该项土地的实际收益,酌情评定。

  征用社员自留地,应当由生产队调剂相等面积的土地予以交换。

  第十七条 调拨国有的土地、滩地、河流、湖泊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征用市区和郊县城镇内的房屋地基,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地基部分不予补偿;如果不属一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给予生活补助费。征用市区和郊县城镇内没有收益的空地,一般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征用耕地,一般应在农作物收割以后使用,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农作物的损失。如果因为工程需要必须清除地上农作物的,应当根据农作物生长情况,给予生产队相当于实际可得的费用,作为补偿。如果因为工程需要,进行测量、钻探等使农作物受到损失的,应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经过批准临时使用生产队耕种的土地,应当在用地期间按实际可得净收益的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生产队的粮田被征用以后,应当扣除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统销指标也应作合理调整。区、县以上所属单位征用的粮田,需要调整的粮食征购任务和统销指标,由市粮食部门解决。社队建设用地,不扣除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统销指标,在县、社内部自行调剂解决。

  核减粮食征购任务或增加统销指标,一般按一定五年的计划产量数(扣除用种粮和吸收进企事业工作的社员口粮)计算。当年征地的粮食征购任务,按照影响一熟,核减一熟,影响全年,核减全年的原则处理。

  批准临时使用的粮田,不核减粮食征购基数,不增加统销指标。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当年粮食产量和分配政策,在当年分配中给予适当减购或加销。

  第四章 征用土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除的,按照《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被征用土地内如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管道、电缆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破坏。

  被征用土地内发现有文物和古迹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文物保管部门负责处理。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通知坟主迁移,建设单位支适当,迁葬费。无主坟墓可以由建设单位采取深埋等办法处理。迁移烈士、少数民族和外国人坟墓,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垫高建设基地取用农田土方时,应当向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结合平整土地的要求办法。任何单位不得乱挖土地和私自买卖土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地点以后,涉及到调拨或调换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时,应当与原使用单位取得协议。原使用单位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市规划局裁决。

  第二十三条 已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市房地产管理局应根据限制滥征土地和充分发挥土地经济效用的原则,按不同地区、市政设施投资和土地使用性质,制定分级收费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已征用的土地,因建设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不用或不全部使用时,不得自行改变使用性质,私自转让,或者空置浪费。市规划局有权把不用或多余的土地收回,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或者退给生产队临时耕种,建设需要时收回。退回给生产队临时耕种的土地,不退回已安排的劳动力,不收回土地补偿费;将来重新收回土地时,不再付给土地补偿费,也不再安排劳动力。

  第二十五条 征地迁建单位,应当在新址基建竣工后,负责将旧址的房屋和场地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使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旧址的房屋和场地,各单位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交出,各单位的主管部门也不得自行安排。

  第五章 征用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征用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征用土地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市规划局报告征用土地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浪费土地、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挪用补偿费、安置费和物资的现象,必须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查究责任,严肃处理。

  财政、银行部门凭批准用地的文件,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建设单位和社、队都不得自行直接协商转让土地,严禁非法购地、租地,占地,或者以“协作”为名,非法用地。对有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各级城建管理部门可通知财政、银行部门停止付款,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公用事业部门不予安装接水、电、煤气。非法用地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社、队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在征地中,严禁任意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提出附加条件等错误做法,对蓄意刁难、妨碍征地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借征地之机侵吞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实施细则另订。本办法如果与国家今后颁布的征用土地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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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64)
  
附件:《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药材扶持项目规范、科学、高效运行,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推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增加药材产量,提高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价格,促进中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药材扶持项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中央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工信部消费[2009]581号);
  
  (三)财政部《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508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五)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六)工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协议》;
  
  (七)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八)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九)财政部门中药材扶持项目预算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

  (十)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为中央财政资金。包括: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全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小的项目,作为一般绩效评价项目。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而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执行完成时,应对项目的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向财政部申报年度预算时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将项目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随调整预算一并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根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投资协议确定。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目标。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要求,中药材生产基地类项目与中药材生产服务平台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和绩效目标如下:
  
  生产基地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规模、生产技术规范与水平,获取的成就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生产服务平台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技术服务或产业推动的作用程度及水平,取得的成绩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药材生产需要申报专项经费,确定项目绩效总体目标并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绩效管理要求,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五)每年年底和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并向财政部报送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报告;
  
  (七)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和绩效评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会同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对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汇总,根据需要向财政部报送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档案,根据绩效评价情况,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分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自我评价和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价两部分。
  
  项目承担单位自我评价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由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做全面系统的检查、核实和评价,并据此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项目每年年终做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过程控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每个重要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进展情况报告,报告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附工作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每年7月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半年阶段性工作汇报,同时提交阶段性绩效报告,每年年底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进行年度绩效自我评价,于12月31日前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项目绩效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向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相关发展规划、立项依据、预决算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中药材扶持项目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级医药工业主管部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本省(区、市)中药材扶持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实现既定的绩效目标;负责落实项目绩效管理要求,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项目现场检查和评价。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详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的科学水平,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基本内容及指标体系
  
  一、项目管理(25分)

  (一)资金到位(5分)
  
  根据项目申报计划,承担单位应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并应用到项目建设中。基地类项目,特别是用于土地租赁、房屋修建、水电及加工设备配备等方面的硬件建设,以及用于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等方面的支出,应作为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支出项目。平台类项目,场地、站点、仓储、试验示范区建设,以及试验材料和软件等物料采购等方面的支出,应作为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支出项目。(根据计划配套资金的落实程度,评价标准分为3级:及时足额到位,5分;及时足额到位60%以上,但未影响项目进度,2-4分;未及时足额到位并影响项目进度或到位60%以下,0-1分)
  
  (二)资金管理(10分)
  
  1.资金使用(7分)
  
  财政资金必须按照项目指南规定范围要求使用,并认真执行项目计划。主要包括基地建设、平台建设、生产运行、试验示范及科技支撑单位的拨款等方面的用途,以相关用途的支出票据或证明复印件为准。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符合规定、虚列项目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开支情况。(根据是否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和计划用途分为3级:符合,7分;基本符合,4-6分;不符合,0-3分)
  
  2.财务管理(3分)
  
  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1分;严格执行制度,1分;会计核算规范,1分)。
  
  (三)组织管理(10分)
  
  1.组织机构和技术队伍(3分)
  
  基地类建设项目,对于制药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要求在生产地区建立有专门进行药材生产的组织机构;对于产地药材生产企业(组织)要求具有健全的生产组织机构,并具有专职从事药材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保证中药材生产质量。平台类项目,承担单位应组建可承担相应平台运行或技术服务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队伍。(评价标准分为好、中、差3级: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齐备,3分;具有生产组织机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1-2分;生产组织机构缺失,或没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0分)
  
  2.项目管理制度(2分)
  
  承担单位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分为好、中、差三级,分值分别为2分、1分、0分)
  
  3.项目规范管理(3分)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运行实施规范化管理,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有自己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项目规范运行及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整的项目运行记录资料和技术(生产)档案。基地类项目,要参照中药材GAP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的生产活动,建立主要生产环节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制度,能够追踪生产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和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规范化管理程度和技术水平及档案记录的完整情况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3分、1-2分、0分)
  
  4.技术培训(2分)
  
  承担项目管理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主要技术岗位的操作人员要接受正规的技术培训。(根据是否接受培训,以及技术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的程度,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2分、1分、0分)
  
  二、项目执行(20分)
  
  (一)项目进度(8分)
  
  1.基础设施建设进度(4分)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计划推进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土地租赁手续、房屋建设、水电和机械设备购置等。(根据是否按计划进度时间完成计划任务,绩效评价标准分为3级:按时完成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90%以上,4分;按时完成任务占计划任务的60~90%(不含90%),2-3分;按时完成任务不足计划任务的60%,0-1分)
  
   2.项目运行工作进度(4分)
  
  项目应按照计划落实生产或服务工作任务。基地建设项目,包括种子、种苗和药材生产任务等工作;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信息收集、药材储运或技术服务等工作。(根据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评价标准分为3级:按时完成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90%及以上,4分;按时完成任务占计划任务的60~90%(不含90%),1-3分;按时完成任务不足计划任务的60%,0-1分)
  
  (二)项目执行水平和规范化(12分)
  
  1.示范工程建设(4分)
  
  为提高中药材扶持项目运行技术水平,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应建设一定规模的试验示范区,开展规范化生产技术开发和示范,包括规范化种植技术示范、优良品种采用、优质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和节水灌溉等内容;平台建设项目应建立示范工程或试验示范区,开展平台运行或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示范。(评价标准分为3级:建设有示范工程或示范区,且对提高项目水平起到重要作用,4分;建设有示范工程或示范区, 2-3分;尚未建立示范工程或示范区,0-1分)
  
  2.项目规范化运行(4分)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基地建设或平台建设,开展生产或技术服务,执行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建立运行过程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项目运行的规范化程度,规范和标准执行,及记录和档案的完整情况,评价标准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4分、2-3分、0-1分)
  
  3.项目的科技水平(4分)
  
  为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落实,基地项目应具备有效的科技支撑力量,并推广应用适宜的技术成果(如优良品种、栽培技术、专用肥料、采收、加工、贮藏等);平台项目应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建设平台或开展技术服务。(基地技术项目,根据有无科技支撑单位及其技术成果应用情况分为好、中、差3级;平台建设项目,根据所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分为好、中、差3级,各级分值均为4分、2-3分、0-1分)
  
   三、项目绩效(55分)
  
  (一)项目产出(15分)
  
  1.产品产量和质量(10分)
  
  基地建设项目所产药材质量要达到国家相关药材质量标准,并比当地一般生产技术所产药材产量要高,或品质更好(以药材活性成分含量或商品规格为评价指标),且保持产量和质量的稳定。(绩效评价标准分为3级:药材单产较当地一般生产水平高15%以上,药材品质高于当地一般药材,10分;药材单产较当地一般生产水平高5~15%,药材品质高于或等于当地一般药材,5-9分;药材单产较当地一般生产水平高5%以下,药材品质与当地一般药材无显著差异,0-4分)
  
  经过平台建设与服务,使所涉及领域或服务对象的生产技术水平,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较以前有显著提高。(绩效评价标准分为3级:技术水平和产品产量及质量显著提高,10分;技术水平和产品产量及质量明显提高,5-9分;技术水平和产品产量及质量无明显变化,0-4分)
  
  2.服务对象及社会满意程度(5分)
  
  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的目的是提高中药材产量和质量,稳定市场供应,满足中药工业原料需求。为保证项目基地所产药材稳定地供给中药工业使用,鼓励项目基地生产订单化,提高产品利用率,避免盲目生产。中药工业企业的项目基地要根据自用原料需要有计划地生产,其他承担单位应与原料需求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施行订单生产,并切实按计划生产或履行合同。(绩效评价标准分为3级:所产药材90%及以上签订有购销合同或下达有自用原料生产计划,5分;50%及以上签订有购销合同或下达有自用原料生产计划,3-4分;50%以下签订有购销合同或下达有自用原料生产计划,0-2分)
  
  平台建设项目,立项的目的在于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高水平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原料供给和稳定产业持续发展。平台运行功能及其为社会和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服务应作为项目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满意程度,绩效评价标准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5分、3-4分、0-2分)
  
  (二)效益评价(16分)
  
  1.经济效益(8分)
  
  项目的执行应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形成较高的拉动作用,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益。(基地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以项目所产药材和未采收药材的蓄积量估算价值与财政资金投入之比为标准,分为3级:大于20,8分;10~20,4-7分;10以下,0-3分)(平台类项目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前后平台运行给服务对象的生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为标准,分为3级:生产成本显著降低,效益显著提高,8分;生产成本明显降低,效益明显提高,4-7分;成本和效益没有明显影响,0-3分)
  
  2.社会及其它效益(8分)
  
  项目实施对地方中药材产业发展应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对提高地方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经济发展应具有良好影响,对环境改善及产业持续发展应产生良好影响。(根据项目所产生的作用及影响程度,绩效评价标准分为好、中、差3级,分值分别为8分、4-7分、0-3分)
  
  (三)项目成效(24分)
  
  1.基础设施建设(10分)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备购置。基地建设项目,应重点进行药材生产基地和药材产地加工设施(包括土地、屋房、水电、机械设备等)建设。平台项目,应重点进行场地、站点、房屋、设备和软件等建设。(根据任务完成进度情况评估标准分为3级:完成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90%以上,9-10分;完成任务占计划任务的60~90%(不含90%),5-8分;完成任务不足计划任务的60%,0-4分)
  
  2.生产规模(10分)
  
  项目单位应按照科学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中药材生产、加工、储运或技术服务活动。基地建设项目应完成计划生产任务,平台建设项目应完成平台服务任务。(根据任务完成进度情况评估标准分为3级:完成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90%以上,9-10分;完成任务占计划任务的60~90%(不含90%),5-8分;完成任务不足计划任务的60%,0-4分)
  
  3.技术规范和成果(4分)
  
  项目单位应制定科学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基地项目规范化生产或平台项目规范运行,并积极引进并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建立适合本单位生产或技术服务的新技术规程和标准,结合自己生产或技术服务需要开发专项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基地建设项目制定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种植及管理(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技术规程、采收加工技术规程、基地环境标准、种子种苗标准、药材质量标准等。(根据项目运行所需的系列技术规范、标准制定与否和完成的数量及技术水平等,评价标准分为3级:制定有科学、实用的规程和标准体系,4分;制定有常用的规程和标准,2-3分;没有制定或仅制定部分规程和标准,0-1分)

附录2:药材生产基地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量化评分标准
附录3:生产服务平台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量化评分标准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4385307.html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完成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审核工作,共计207份(其中化学药品50份,中成药157份),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在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同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上发布该说明书。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将印发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的事宜,通知到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三、该批说明书公布之日起,有关受理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四、我局将从《关于公布第三批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404号)开始,依次按已公布《目录》的批次,陆续公布其药品说明书征求意见稿,时限为60天,然后公布正式说明书。届时请及时转告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五、鉴于第一批和第二批非处方药审核登记软盘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自第三批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开始,可按照原审核登记软盘格式内容,复制于专属计算机中进行审核登记工作,并保留备份于3.5英寸计算机磁盘报备。


  附件:1.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品种说明书
     2.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一)“双跨”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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