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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8:52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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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协[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多年来,广大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工作,为外汇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核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专业服务,得到各方面认可。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外汇审核工作,提高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外汇年检通知》),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其中,鼓励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现将《外汇年检通知》予以转发,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同时,为规范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做好2010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和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资源,鼓励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电子信息和数据,对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有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外汇年检工作中专业服务作用的充分认可和进一步强化。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提供该延伸服务对于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领域的积极意义,严格按照《外汇年检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执业质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前,应当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业务风险,并了解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外汇登记有关情况以及委托人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独立的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性质、范围、时间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以避免双方对委托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四、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照《外汇年检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五、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阅读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常用下载”栏目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外汇年检信息说明及提交相应电子数据的操作指引,并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和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填报。在填报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查阅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改、提交相关信息。

  六、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重大信息变更的,应根据《外汇年检通知》的要求,提请外商投资企业立即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待外商投资企业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七、为准确反映所执行的工作,明确区分有关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编制并妥善保管填报和提交相关信息电子数据的工作底稿。

  外汇局对会计师事务所代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疑问的,外汇局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

  八、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和数据报送业务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工作,并与当地外汇局进行积极沟通和协调,及时妥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执行有关业务。

  九、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和数据报送业务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和报送外汇年检有关信息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十、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遇到与执行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和数据报送业务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40号


为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提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资源,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参检手续,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将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作用,鼓励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现就做好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时间为2010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二、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年检信息包括:2009年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0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2009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见附件2)、2009年度利润表以及200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外汇年检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三、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外汇局原则上不再收取外汇年检信息的纸质材料(以下简称“纸质材料”)。如对会计师事务所代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疑问的,外汇局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
四、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年检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除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按时提交电子数据等负责。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五、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六、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时,直接投资系统将利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对部分关键数据进行自动核对,并自动反馈核对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填报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改、提交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及时查询外汇年检情况。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外商投资企业再填写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述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八、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外汇年检证明,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应当场打印外汇年检证明并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
九、外商投资企业如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和申报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局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应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系统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外汇年检结束后,直接投资系统将自动暂停“未参检”企业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应根据联合年检的规定注销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被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再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外汇局应先对其按相应规定处罚后方可恢复其外汇登记,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外汇业务。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外汇年检信息的说明及提交相应电子数据的操作指引。外汇局应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年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外汇局应完善外汇年检信息报送质量的监督机制。外汇局应加强与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如发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十二、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其他各项工作照常办理。外汇局应依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及外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继续做好本地区的外汇年检工作并按文件要求上报外汇年检工作报告。同时,外汇局应加强外汇年检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深入剖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运行的情况和特点,为加强跨境资金统计监测和完善相关管理政策提供参考。有条件的外汇局,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交流,进一步改进数据采集方式,为下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积累经验。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
信息登记表
2.2009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


企 业 书 面 声 明

本企业现申明:所填表格内的数据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数据真实反映我公司业务状况。如因所填数据的错误导致本公司业务办理所带来的影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制表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09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009年12月31日 货币单位:人民币
资产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短期借款 68
短期投资 2 应付票据 69
应收票据 5 应付账款 70
应收账款 6 预收账款 71
其他应收款 7 应付工资 72
预付账款 8 应付福利费 73
存 货 10 应付股利 74
待摊费用 11 应交税金 75
流动资产合计 31 其他应交款 80
长期投资: 其他应付款 81
长期股权投资 32 预提费用 82
长期债权合计 33 预计负债 83
长期投资合计 34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86
固定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 100
固定资产原价 39 长期负债:
减:累计折旧 40 长期借款 101
固定资产净值 41 应付债券 102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2 长期应付款 103
固定资产净额 43 长期负债合计 104
工程物资 44 负债合计 114
在建工程 45 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合计 50 实收资本(股本) 115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资本公积 116
无形资产 51 盈余公积 119
其中:土地使用权 52 其中:法定公益金 120
其他长期资产 53 未分配利润 121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2
资产总计 6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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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是改革干部任用制度的一项内容,对于促进乡镇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逐步做到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搞好基层政权和党的组织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巩固和完善乡镇干部制度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现将《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聘用的指示精神和近几年的实践经验,现将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乡镇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章程规定,一律由选举产生。依法选举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二、补充乡镇一般干部,在行政编制定员内,实行聘用制。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被选举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随之改为选任。
三、选任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农村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选任制干部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乡镇领导人员,应具有组织管理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四、聘用乡镇干部,必须坚持“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的原则。招考聘用人员,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聘用指标,由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统一的文化考试。在此基础上,由各用人单位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初选聘用对象,并对其政治表现、工作能力、身体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并将合格人选、考核结果及使用意见上报审批。拟聘用人员属于党群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属于行政和其他系统的,由县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乡镇张榜公布名单,并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应有的权力、义务、职责及聘用期限等事项。
五、选任或聘用的人员,在任期和聘期内,享有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力,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尽职尽责地搞好本职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选任、聘用人员加强考核。选任人员在任期内,如因失职、渎职、或犯严重错误失去任职条件的,可依法免职。聘用人员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可以解聘;因上学、参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允许辞职、辞聘。聘用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不得沿用过去的办法转为国家固定干部。聘用期满不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仍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选任的领导人员任期内免职的或届满落选的,返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也可根据编制和本人条件聘用为一般干部。
六、选任或聘用人员在任期或聘期内,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其职务工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7〕1号文件)办理,并同国家机关其他干部一样,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资;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因公致残,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工伤待遇。
七、选任人员任期届满落选和受聘人员聘用期满解聘,对从农村选举或聘用的人员,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六年以下的(含六年)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对于任期内被免职回原生产岗位的或中途解聘人员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八、乡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参与网吧管理,依法查处取缔黑网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黑网吧不断被取缔的同时又不断滋生,并呈现出从城市公开场所向居民楼、城乡结合部、农村转移的态势,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视。近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加强网吧管理特别是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继续加强网吧管理和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网吧的执法力度。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核发营业执照。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




二、强化市场巡查,动员社会举报,对黑网吧早发现快取缔




现阶段部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黑网吧出现了反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网吧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向这些易发多发地区,精心布控,细心严查。要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取缔一起,决不手软。利用各种媒体,面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广泛深入地宣传网吧对未成年人学习及身心健康的危害;做到对市场巡查中发现的当即取缔,对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及时查处取缔,不得贻误拖延、失职渎职。对黑网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经营,教育社会群众。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职责到位、执法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一是要依法没收黑网吧开办者从事黑网吧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包括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不留后患。二是要严厉打击变相黑网吧。对利用学校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变相经营网吧的,对以“电子竞技俱乐部(馆)”、洗浴中心、娱乐中心和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名义变相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三是要通过询问笔录等,摸清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并及时书面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终止或暂停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四是要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或租赁场所等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近年来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进行总结,同时结合当前网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治本之策,努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文化、公安、通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通报,密切关注动向,掌握工作主动权。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形成灵敏、高效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市场巡查制和工作责任制,把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确保网吧管理工作收到实际效果。




暑期即将到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保证广大青少年学生暑假期间参加安全健康的社会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开展网吧管理工作的情况(包括发文情况)和统计表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今年已经参与当地开展的网吧集中整治工作的,也请将有关情况一并上报。




电话:(010)88650804;传真:68028437。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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