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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2:01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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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1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务员注销登记的,需提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调离、死亡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本辖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公务员信息数据等。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所辖公务员数据变动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一人一个编号管理,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转任到新单位后仍使用原编号;新登记人员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员用过的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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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部分)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信息技术部分)管理办法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部分)”(以下简称:信息技术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手段。根据省政府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精神(《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18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信息技术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实现信息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信息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率,加强国家和社会对政府信息技术投入的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信息技术专项资金是我市信息技术资金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鼓励切合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的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推动信息技术产业化。通过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符合国家、省、市信息产业鼓励发展并支持的项目,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二)符合国家、省信息产业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和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符合当前国家、省以及我市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信息产业重点领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产业项目。

(四)原则上,本资金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支持1次。

(五)建议信息技术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承担单位所在区给予项目适当补贴。

二、资金使用形式

依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精神,信息技术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开招标方式分配。同时,依据《佛山市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选择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领域,采用专家评审、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施行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负责受理项目的评估工作。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综合我市信息技术发展等实际情况,对项目作出评估意见并择优选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领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监督佛山市信息技术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并进行项目跟踪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服务和指导。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四)项目评审费、招标费

项目评审费是指由于对项目进行评审而产生的费用,包含支付技术专家的咨询费及其他组织费用。项目招标费是指由于项目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项目评审费及招标费在信息技术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四、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程序

(一)市信息产业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等形式,公开受理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信息技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三)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四)由项目评估小组,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

(五)市信息产业局根据评估意见按类别、级别优选设立招标领域(专题)。

(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最终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制定资金资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信息产业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市财政局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一次下拨给使用单位。

(七)凡获得信息技术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市信息产业局信息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按其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鉴定、验收、统计等管理工作。

(八)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信息技术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每年度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汇报。

(九)获资助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前,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国家决定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 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本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
第八条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并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参与重、特大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当年4月底以前提出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商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奖励具体名单和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部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款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计划,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奖励名单和额度确定后,由交通部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余时,按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搜救机构的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具体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海(水)上搜救机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交通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海(水)上安全险情分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水)上”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地方海(水)上搜救机构设立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海(水)上搜救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时间:
搜救力量基本情况
搜救力量名称 国籍 船舶/飞机 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性质

船舶 船长 船宽 总吨 功率 船员人数

飞机 机型 飞机型号 发动机功率 机组人数 其它

搜救行动的基本情况
遇险地点 遇险区域 险情性质 遇险人数 风力风向

距岸距离 险情等级 现场海况 气温/水温 能见度 搜救时间

获救人数 挽回损失 避免损害 搜救人员伤亡 搜救设备设施损毁 其他

简要搜救经过:(可另加附页)
申请奖励的额度及主要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地方搜救机构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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