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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1:23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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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

安徽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人发〔2002〕78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事考试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事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考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全省人事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统一领导下进行。必要时,经批准也可委托设区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按本规则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事考试中心为省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全省各项人事考试工作,以及社会化考试、人才测评等业务;负责指导、协调各市、县人事考试工作。市、县人事考试机构分别承担市、县人事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人事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其他与职称评聘有关的专项考试;录(聘)用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其他人事考试。

  第五条 人事考试的主要环节包括:发布考试信息、报名与审查资格、收费、办理准考证、命题制卷、实施考试、阅卷登分、公布成绩、发放证书、管理考试信息等。

  第六条 人事考试纪律按安徽省人事厅、监察厅、教育厅《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事考试保密工作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人事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八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考试前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条 全省统一考试的报名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原则进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对全省考生报名工作和报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考生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规定的材料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报名后不得随意更改报名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报名登记表》,进行资格审查,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考生报名信息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人事考试机构。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报名信息等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全省统一考试的准考证号码,除另有规定外,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编排。在肥的省直和中直驻皖单位考生的《准考证》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发,设区的市人事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印制和发放本地考生的《准考证》。《准考证》应当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第十五条 单位和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要认真核查准考证内容,发现有误应当及时提出,交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更正,否则后果自负。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可于距考试之日前三天,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照片到原发证机构补办,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省人事厅或经授权、委托的市人事局和省直、中直有关单位,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和规模制定《考试大纲》,指定考试参考书目,确定命题方式和命题原则。同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命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命题方式为:入闱命题、征题组卷、题库组卷、委托命题等。

第十八条 命题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选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精通专业理论以及有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并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人员担任。

人事考试机构须与命题人员签订《命题协议书》,内容包括命题要求,命题人员的职责、权利以及纪律与保密规定等。

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不得透露、暗示试题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命题包括命制试题、编制试卷、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力求科学、合理、严谨。文字要准确、简炼、规范。试题应当难度适当,有较好的区分度。试卷版面设计要规范。

第二十条 试卷必须经专人审校无误,由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付印。与试卷内容有关的废纸废题要及时清查销毁。试卷清样由专人收藏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试卷一律实行单科包装,严禁混装。每科试卷包装时,应当认真清点核对数目,发现差错或有疑问要及时报告和纠正。试卷袋、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应当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时间。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启封。如发现失密、泄密等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迅速查明范围、原因,及时报告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试卷在启用前必须存入保密室或试卷库,必要时可安排两名以上人员昼夜值班。考区保存试卷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考前不得超过两天,考试结束后不得超过一天。

第二十三条 领取试卷须持考试主管部门(机构)介绍信。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当清点核对试卷数量和种类,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并履行签字手续。试卷须由两人以上专人专车运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失密,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卷车。试卷应于当日运抵目的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一小时,考点领取试卷。开考前30分钟,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

  第二十五条 负责保管试卷的单位在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后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考生答卷进行监督销毁。

第二十六条 全省统一考试,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设若干考点。县(市)一般不设考点,确需设置的,须经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考点应为交通、通讯条件良好,环境适宜的场所。考点门口张贴“××年度××考试××考区××考点”字样,并在考点内显著位置张贴《考试日程》、《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示意图》、《考场规则》、《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各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主考按《主考人员职责》要求,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场应为安全、安静、卫生、光线较好的平面室内场所。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座位必须保证单人单桌,桌屉朝前放置,课桌右上角贴准考证号单。考场门口标明××考场及准考证起讫号。

第三十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与有关考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权利和要求,并对考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必要时,楼层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在主考领导下按《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实施监考工作。监考人员于每场考试前30分钟通过抽签确定所在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主考、监考、巡考等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件。

第三十四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全省统一考试时设总值班室,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考区所在市人事部门也要安排值班,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名单应于考试前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除特殊规定外,值班时间一般为开考前一小时至考试结束后30分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考试期间可邀请纪检、监察、新闻部门或聘请监督员参加考试监督工作。省人事厅视情派巡考人员和督查组赴考区巡视检查。巡考和督查人员应当分别按《巡考人员职责》和《督查人员职责》履行职责。

巡视、督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公民或组织对巡视、督查人员的失职或违纪行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六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在阅卷前与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阅卷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可视情与承担阅卷任务的责任单位及阅卷人员代表组成阅卷协调组。

阅卷协调组负责阅卷组织工作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专人对阅完的试卷进行复查、核分,防止和纠正错漏,有权撤换阅卷人员。

  第三十七条 阅卷要选择外界干扰小、利于保密、便于集中的场所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阅卷场所。试卷要存入保管室由专人保管。试卷的领、送、收均须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阅卷工作应当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一定阅卷经验、身心健康的人员担任。阅卷、登分人员应当遵守《阅卷人员守则》和《登分人员守则》。

第三十九条 阅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一考场雷同试卷超过三分之一或其他异常情况,必须迅速查清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人事考试机构。

  第四十条 人工阅卷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拆封试卷袋,处理试卷封面。处理后的试卷和考场记录单要由专人分别保管。

  (二)进行试卷评阅。阅卷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场所集中阅卷。

  (三)组织专人累分、复核。累分人与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阅卷工作结束后,拆卷登分或直接上机录入,登分或录入后再进行校核。录入人员与复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五)打印《考生成绩册》。

  上述各项操作均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采用光电阅读机阅卷时,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已拆封的答题卡必须于当日完成扫卡工作。

阅卷人员不得涂改答题卡答题信息点,确因答题卡破损或考生填涂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光电阅读机无法阅读而须重新填涂的,应征得阅卷负责人同意,并在其他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填涂。

当日阅卷结束,要将有关数据备份到软盘中,密封后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信息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严禁和防止人为改动。同时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在公布前,按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将考试分数向社会公布或通知有关单位和考生本人。

第四十四条 考生可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申请查卷。设区的市以上人事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查卷手续。

第四十五条 查卷是指对查卷申请人在答卷上所做的答案有无漏评、漏统,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由光电阅读机阅卷的答题卡和对主观题评分标准的掌握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第四十六条 查卷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对查卷中发现的分数误差,须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由组织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考生本人。

  第四十七条 人事考试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试经费严格管理。各项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着“以考养考、合理使用”的原则,各项考试经费主要用于考试宣传、报名与资格审查、人员培训、场地租用、命题、制卷、阅卷、试卷接运、设备更新维护、题库建设、考试科研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考试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十条 考试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按本规定附件有关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过去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安徽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考场规则

2、主考人员职责

3、监考人员守则

4、命题人员守则

5、阅卷人员守则

6、登分人员守则

7、巡考人员职责

8、督查人员职责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护照)于每科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考生进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和指定的其他物品,严禁将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翻译或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以及其他书籍、笔记、纸张带入座位。

三、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交卷(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待监考人员清点、检查试(答)卷无误后依次退场,中途不得离场。

四、考生在考试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抄袭、夹带或互打暗号、手势,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五、考生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考试开始铃响后方可答题。

六、在答题卡上答题时,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信息点,并保持答题卡清洁、平整、不破损。在试卷或答题纸上答题的,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不按规定填涂信息点、在草稿纸上答题或不按要求答题的,答卷一律无效,后果自负。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生在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答卷翻放,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必须服从管理,遵守本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主 考 人 员 职 责



一、按照与人事考试机构签订的协议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务工作。

二、负责抽调、培训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安排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以及医疗急救等工作。

三、负责检查考点、考场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排试卷的交接、分发、验收以及保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徇私舞弊事件发生。

四、监督检查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的工作,撤换失职、违纪人员。

五、有权按照规定处理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秩序的应试人员。

六、准确掌握考试时间和考点工作情况。负责向人事考试机构汇总、报告考试期间本考点情况。

七、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和突发、重大事件,及时向人事考试机构或上级人事部门报告。



附件3:

监 考 人 员 守 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参加考前培训,熟悉《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明确职责任务,并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场地和物资设施准备工作,确保考试按时、有序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必要时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核实试卷科目、级别、份数后分发试卷,并提醒、督促考生及时在试卷或答题纸(卡)指定的位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

三、监考人员在开考30分钟内,要对照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相符;检查考生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号与考生所填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发现不相符或替考、代考者,应报告主考按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

四、监考人员于开考30分钟后,应在缺考考生试卷或答题纸(卡)上填写(涂)准考证号和“缺考”字样,并将准考证号填入考场记录单。

五、监考人员应自始至终在考场内巡查,不要长时间固定在某一位置或注视考生答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将考生准考证号码及其违纪情况如实、详细记入考场记录单。对情节严重的立即报告主考按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不念题,不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疑问时,应当众解答,但不得解释题意或暗示答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或从事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和草稿纸传出考场;不得擅自离岗或进入其他考场;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七、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2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题,将答卷翻放桌上,清点、检查无误后组织考生依次离开考场。

九、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要清点试卷、答题纸(卡),按照要求如实、工整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试卷袋封面,并签名;应将全部已答和缺考试卷、答题纸按准考证号码顺序排列整齐,空白试卷附在其后,进行装订;应将答题卡按顺序且方向一致排列整齐后装袋,交有关人员验收、密封。

十、对失职或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4:

命 题 人 员 守 则



一、命题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二、命题人员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命题人员在与委托部门签订《命题协议书》后,应按委托部门有关命题范围、时间、数量、质量的规定命制试题,并注意把握下列要求:

1、试题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科学性和灵活性。试题的用语要精炼、准确、严密,形式要统一、规范,知识点分布合理,难易比例恰当,体现一定的区分度。

2、应同时编写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明确、简洁、严谨、规范,便于评分。

3、应准确标明卷面各题分数、各项累计分数和试卷总分。

4、试题书写要工整、清楚,并签名。

四、命题人员在入闱命题期间,不得外出,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或与外界联系的,须经命题负责人批准,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进行。出闱时间为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前半小时。

五、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培训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不得以命题人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未经人事考试机构允许不得编写与人事考试有关的习题集等辅导资料。

六、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或泄露试题的命题人员按人事考试纪律和保密工作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5:

阅 卷 人 员 守 则



一、阅卷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做好阅卷工作。

二、各阅卷组长在阅卷前,要组织阅卷人员认真研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试评后,统一评分尺度,做到宽严适当,始终如一,并指定专人负责累分工作。

三、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法,每人所阅分值一般不超过试卷总分的百分之三十。阅卷人员阅完一大题后,应认真核计该题分数,并将分数记入指定位置。

四、阅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按照规定的赋分方式评阅试卷。记分必须工整、清楚,阅后必须签名。需订正成绩的,应先在原成绩上划杠,再在旁边写上订正后的成绩并签名。

五、阅卷人员在阅卷中如遇疑难问题,应及时提交阅卷协调组研究解决。如发现违纪或异常试卷,经阅卷协调组审核认定后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处理。

六、阅卷人员在阅卷中不得拆动装订线,揭封查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情况,报经阅卷组长送还试卷保管室处理。阅卷人员要爱护试卷,防止损坏卷面,确保试卷完整无损。

七、试卷复查人员对评分如有不同意见,应与阅卷人员协商解决。如协商后意见仍不能统一,则由阅卷协调组研究核定。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应随时纠正。核分人员要逐题核对赋分与得分情况,每本试卷复核完毕,要在相应的栏目内和封面上签名。

八、阅卷人员应严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在阅卷时会客或将非阅卷人员带入阅卷点;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阅卷点;不得擅自将试卷和标准答案带出阅卷室;每天工作结束后须将试卷送回试卷保管室;一律不得外传阅卷情况;不得擅自进入试卷保管室和登分处查询考生成绩。

九、对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6:

登 分 人 员 守 则



一、登分人员要以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登分工作,确保质量,避免差错。

二、登分人员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体工作。登分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一登一核。登分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做到字迹端正、清楚。登分完毕须签名并将登分单及答卷移交复核人。

三、复核人员应将登分单与答卷进行核对,以保证准考证号、姓名、成绩准确无误,并于复核后在登分单上签名。若发现差错,在告知登分人员后,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按照规定的格式改正,并与登分人员共同签名。

四、录入员在登分复核完成后,将登分单录入计算机,经其他工作人员校核无误后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

五、直接采用计算机录入登分时,须两人以上共同完成,一人报分、一人录入,并于当日打印、复核。复核工作应由两人共同完成,并签名。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将成绩向外泄露,不得擅自将试卷、登分单、成绩册等与登分有关的资料带出工作室,不得私自查阅考生试卷和查抄考生成绩。

七、对工作马虎、差错较多的工作人员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7:

巡 考 人 员 职 责



一、巡考人员为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选派到各地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巡考组由若干巡考人员组成,组长原则上由处(科)以上干部担任。巡考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考风考纪情况。

二、巡考人员应佩戴证件于开考前一天到达指定考区,听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对考试组织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试卷保管、考点安排、考场设置、考前培训以及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服务等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

三、巡考人员在巡视中,发现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有失职、违纪行为的,应立即提请主考撤换。对情节严重的,责成当地人事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四、巡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成监考人员按规定处理,并督促其当场记入考场记录单。如发现考试秩序混乱或大面积舞弊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并积极协助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予以妥善处理。

五、巡考人员要注意听取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对试卷质量和考务组织管理方面的意见,并及时报告人事考试机构。

六、巡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要将所巡视地区的考试整体情况(考务组织、考风考纪等)认真填入《巡考报告单》,由组长签名并及时交人事考试机构备案。

七、巡考人员要本着对社会、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巡视工作,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不得利用巡考之机办理其他事宜,更不允许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对不履行职责的巡考人员,取消其巡考资格;对违反纪律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8:

督 查 人 员 职 责



一、督查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或会同监察部门选派。若干督查人员组成督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监察、人事部门处以上干部担任。

二、督查人员的职责为:监督检查各考区巡考、主考、监考人员以及当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情况以及考点的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

三、督查人员有权对巡考、主考、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质询,有权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违纪情况。对失职的工作人员和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有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当场作出处理。

四、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时,应当佩带或出示填有本人单位、姓名并盖有省监察厅或省人事厅印章的《督查证》。督查人员要妥善保管《督查证》,不得转借他人,完成任务后及时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前身份保密,不得向有关部门或人员通报信息。

六、督查人员完成任务后应如实填写《督查报告单》,由组长签名并及时交省人事考试机构备案。

七、督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守纪律,并自觉接受被督查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纪律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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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重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消费者维权问题/消费者行政/消费者法制/消费者救济
  内容提要: 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实质上就是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问题。目前,解决消费者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司法途径与行政途径。现实中,司法救济制度并不完善,而行政措施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应该遵循完善消费者行政规制、强化个别民法规制、注重自主规制之思路,企业、消费者、行政部门协同一致,采用合理、有效的共同规制手段切实解决消费者问题。


一、消费者问题的认知

(一)消费者维权问题的界定

对消费者问题的认知,首先应该清楚地界定消费者问题这一概念。学者们普遍认为,界定消费者问题与定义消费者同样困难。广义上讲,消费者问题就是社会中产生的与人们消费生活相关联的一种社会现象。实际上在生产与消费分离以前并不可能存在消费者问题,正是因为“消费生活”的到来,即“消费者”的出现,消费者问题才被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为人们所认知。因此与其说消费者问题是由消费者的特性而产生的问题,倒不如说是反映消费者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特质的一种社会问题。由此可知,现实中的消费者问题就是关于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权利的维护问题,换言之,就是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问题,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所产生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一种社会问题。[1]

(二)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会原因

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实现。考察其发展历史,不难发现消费者问题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生产目的与消费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绝大多数的商品不是由其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消费的,而消费者也并不是其所需消费品的生产者。如此一来,消费者所进行的消费生活,首先要购买所需的商品,其次是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消费生活中一旦发生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与其支出的货币价值不等,就意味着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极为常见,如企业通过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手法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第二,信息不对称。由于社会分工日益发达,商品流通环节增多,消费者在获取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方面也变得日益困难,商品、服务信息的失真最终导致产生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结果,再加之市场中的新型商品、服务增多,在购买过程中如果销售者的宣传、介绍不准确,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事实上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生产和经营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一些经济组织和大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往往会滥用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或制订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条件、产品标准以及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等控制、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往往迫于市场供求等情况而不得不接受这种不公平的交易,完全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加之一些中小企业也利用这种市场条件向广大消费者转嫁损失,广大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利益受损者。

2.消费者自身的特质原因

第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格差的存在。首先应该明白,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差不仅仅是指在资金、资本等经济面的格差,还包括与商品、服务的内容、性质相关的知识、信息以及判断力方面的格差。二者之间的格差不是一种简单地差别而是一种特质的差异。从实力的格差可以看出消费者始终处于劣于企业的从属地位。众所周知,企业与消费者实质上是一种非对称的两个群体。

第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1)精神面的弱势。消费者作为自然人,其身体、生命、身心等容易受伤害。比如,使用缺陷商品导致受伤、死亡事故发生,会对消费者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另外,某些消费者担心、顾虑因拒绝劝诱销售人员可能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者会遭到报复等而无法拒绝讨厌的劝诱销售等等,这是一般消费者的心理特质。(2)经济面的弱势。日常生活中,尽管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相对较小,但是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活,有时还有可能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

第三,缺乏负担转嫁能力。一般来讲,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会把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损害赔偿费用等)算进商品、服务的成本、价格中,进而转嫁给商品、服务的购买者、消费者,而消费者却没有这种机会也没有这种能力,也就是说消费者只能甘受所发生的损害,并且有时还不得不承担解决纠纷所需要的时间、费用等。

(三)消费者被害

现实社会中消费者被害的现象屡屡发生。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承受着具体的、各种各样的损失,这不仅包括身体损失与财产损失,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让消费者不愉快的精神方面的损失。而这种精神损失在交易中一般是意识不到的,但却是实际存在的。这些均是消费者直接承受的损失,称之为“直接损失”。但是市场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继续购买不良商品,那么这些不良商品就会继续留在市场中,生产这些不良商品、效率低下的企业也会继续留在市场中。另外还有消费者在明白了事实真相之后,还想继续购买这种优质的商品,而该商品却已经停止生产退市了。这些情况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只是消费者一般认识不到这种损失,这是由消费者向市场传达需求信息、介入交易市场而间接产生的损失,称之为“间接损失”。因为市场供求已经形成了定规,所以对消费者来说这种间接损失要比直接损失还要大。

需要明确的是,消费者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被害,还涉及到与消费者被害相关联的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2]

二、现行消费者维权问题解决途径

(一)消费者法制

众所周知,消费者法制是为了解决消费者问题而设置的法律制度,也是为了实现消费者政策目的的手段之一。在消费者政策中,为了解决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法制所采权的手段、策略大致上有:1.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是多数行业法制所采取的手法。一般来讲,行政规制有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之分。比如,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所实行的许可制、认证制,事前对其开业条件以及禁止销售未得到许可的商品、服务等的规制均属于事前规制的例子。然而,对诸如劝诱销售行为、商品标示、商业广告等,则规定了企业应该遵守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如果违反则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制裁等,这些规制均属于事后规制。可见,以行政权力规制企业,可以间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与透明性,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介入市场,规制市场中企业的竞争行为,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再通过市场机制,淘汰那些效率低下的企业,选择那些高效的企业留在市场,以抑制、减少消费者问题。3.民事规制。民事规制是指通过诉讼程序、裁判规范直接介入企业与消费者的契约关系,确保消费者权益的手段。

消费者问题终究还是要依据消费者法制来解决,这其中消费者行政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3]

(二)消费者行政

原则上,消费者的被害救济主要是依靠司法途径来解决,而防止消费者被害以及制止消费者被害扩大等问题则主要是由消费者行政来解决的。这里所说的消费者行政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种行政行为,也称消费者保护行政或消费者政策。消费者问题是由消费者自己认识到之后,由消费者自己通过消费者运动提出来的。通常情况下,即便是消费者意识到了自己已蒙受损失,但如果消费者自己不予理睬,那么加害企业是根本认识不到的。因此,需要消费者行政部门从消费者的角度考察消费生活的真实情况以及受害事实,谋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真正发挥行政部门的作用。比如,依据生活中消费者遭受不合格商品的损害而投诉到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向消费者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与建议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中调解被害者(消费者)与加害企业之间的关系,促使二者协商解决纠纷。

作为解决消费者问题的行政手段,介入市场的方法有两种。其一,利用行政权利来规制、管制强势的企业,本文称之为“规制行政”。具体执行者主要包括各个行业的主管机关,即各类行业法的主要执行机关;其二,相对于强势的企业来讲,处于劣势、弱势的消费者十分需要帮助与支援,对从事这类援助消费者事务的行政,本文称之为“援助行政”。如社会组织性质的消费者协会、各主管机关内设置的消费者投诉中心等均属于该类“援助行政”机构。这些组织、部门虽然没有规制、管制企业的权利,但作为行政机关则承担着消费者教育、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处理消费者投诉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的范围内,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教育、体育、卫生、出版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发展和促进双边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文化部门的负责人访问;
  二、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和文学艺术作品;
  三、互派作家、艺术家、音乐家访问;
  四、互派民间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五、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高等院校教授、学者、研究人员访问;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相互鼓励对方在本国大学和高等研究机构中举办讲座和研究班,介绍对方的文学、历史以及与文化教育有关的内容;
  五、根据缔约双方意愿,互派教育部门的负责人访问,考察对方的教育状况,以便在发展教育方面交流经验;
  六、双方为两国学生、青年代表团互访创造条件。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体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体育机构的负责人访问并交流发展体育运动的经验;
  二、互派体育运动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
  三、互换体育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之间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时为实施本协定签署年度执行计划进行协商。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贝鲁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达希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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