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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54:10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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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9〕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73次常务会议和九届(2009)第7次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日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为5至9人,人数为单数。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并逐步实现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1/2。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经批准,具备条 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

  第五条 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以产权为纽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任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一家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授权国有独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战略、提名、预算、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服务。提名、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须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章 程草案和公司章 程修正案;

  (二)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确定经营班子责、权、利;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

  (二)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体现出资人意志,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执行出资人的决议,接受出资人的指导;

  (四)报告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及提名、聘任和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情况;

  (五)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六)支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履职;

  (七)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聘请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董事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对出资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经营性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经营班子及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职;不得安排亲属担任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不得与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七)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八)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选聘的监事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首席国有股东代表,原则上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使董事长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期、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有关会议的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信函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外部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营班子提议时;

  (六)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外部董事必须有1/2以上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可采用会议审议或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一)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二)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及时以会议形式召开时采用;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重大收购方案;制订公司章 程的修改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书面表决的形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含委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逐项对所表决的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投弃权票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任何董事本人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有关情况,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该董事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情况制作会议决议,决议在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在参会董事传真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内容的记录和整理,并确保会议记录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的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六章 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报告事项分为审批事项、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属于审批事项: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章 程;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核销权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三)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四)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或其他法人提供的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以及改制方案、产权转让或划拨;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属于核准事项:

  (一)公司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公司的工资计划;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核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或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决算审计报告;

  (三)公司年度内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的捐赠(含实物等资产);

  (四)重大的法律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公司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批或核准事项,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备案事项,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首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公告公司信息的同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上报的审批或核准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有关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负有责任的董事会成员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或解聘等处分:

  (一)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不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批复意见的;

  (四)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因未履行董事职责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董事会成员的有关待遇,3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或出资人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须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 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 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任职条 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二)具有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 件是:

  (一)本企业职工;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以及其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 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三)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四)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三)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企业的其他职务;监事会主席解职后3年以内、专职监事解职后2年以内不得应聘回原派驻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向监管机构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查阅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调查研究。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监管机构。

  (六)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监管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联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九)年度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监管机构。

  (十)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要求。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

  (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四)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上年度董事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监管机构。

  监事对监事会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监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五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从机关、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原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从原正处级转任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期间享受市行政副局级待遇;从原副处级(或以下级别)转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按高一个级别使用并享受相应待遇。不再担任监事会职务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到企业任职;但连续担任监事会职务满两届且考核优秀的,按所任监事会职级推荐使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考核称职(或以上)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所享受职级待遇办理退休;考核未达称职的,按任监事会职务前的职级办理退休。

  从市属国有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化方式聘用,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享受工资补贴收入等标准和支付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适应岗位、履行职责、监督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与任用挂钩,与年度奖励挂钩。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务作出重要贡献的,由监管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监事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所列行为的。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及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监事会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通知、重大事项沟通等工作程序,明确部门及专人负责与监事会联络以及协调有关工作,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必要的工作便利条 件。

  (一)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向市政府、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三)及时通知监事会参加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支持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企业的审计工作情况。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企业开展外部审计,应及时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和安排等事项与监事会沟通,并及时将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换的意见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企业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结合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监管机构向不设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和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推荐的国有股东代表监事,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市府办公厅发布的穗府办〔2002〕1号文件中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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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信发〔2005〕10号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五年八月十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任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到厅政策法规处。

二○○五年八月五日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在厅机关网站和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五条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六条 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2.行政处罚行为;
  3.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行为;
  4.行政处罚、申诉、检举及重大信访案件查办情况;
  5.考评过程中调查了解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6.贯彻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关于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和相关文件进行行政审批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
  2.规范行政审批的规章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3.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审批流程,将审批依据、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九条 由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成立行政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执法考评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厅制定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每个月定期组织对本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处(室)负责人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记录,对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进行检查。

  厅执法考评小组对各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评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被考核处(室)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质量考核方案情况的汇报;
  2.查阅被考核处(室)落实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有关资料;
  3.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4.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5.厅执法考评小组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厅执法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处(室)进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考评计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执法考评优秀,60至8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评具体标准见计分细则。

  执法质量考评对象每年度的考评结果,由厅执法考评小组在厅机关内部通报,并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依法治省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质量年度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处(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奖励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一个处(室)在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下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违规的,除追究处(室)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报经厅长批准,对该处(室)予以通报批评。全年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厅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个月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违规2次以上或全年3次以上的,视情况分布采取挂牌整改、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处理。奖惩具体办法由厅执法考评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工作的考核,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0日起试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政发〔2012〕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7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五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工作。市长离威期间,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方式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威海实际,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生态立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诚信威海,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和谐威海,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让行政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并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区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通过互联网、报刊发布等形式,广泛征询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将讨论方案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根据决策事项,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协的意见;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应当按程序上报批准或提请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修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有关规定承办。

第二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集中受理和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报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八条 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定期组织新闻发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者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互联网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制约监督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扯皮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威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况邀请市纪委,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并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并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相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要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对需要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请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提报的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查把关,签署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实施的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

(二)国有投资公司及城建、交通等部门重大投资、借贷等行为。

(三)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审计事项。

1.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2.100万元以上重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3.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1.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产(股)权变动、投融资事项;

2.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等事项;

3.市直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改革方案。

(五)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等重要规划指标的调整等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2.重大项目用地供地条件,土地出让金返还、缓缴等土地管理问题;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减、免、缓等;

4.重大用海项目。

(六)重大改革事项,公共服务领域价格调整以及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者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及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及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由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审定。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至少留出15日的调研和文稿起草的筹备时间。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等便捷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每个部门每年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次。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对口部门,不得要求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时间要尽量缩短、讲话要简明扼要。市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收看收听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后,如确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应紧凑简短,一般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90分钟,在专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如果会议需要安排交流发言,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4个,每个单位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于每月末综合调度下个月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情况,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六十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威海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一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六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用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四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审签、签发公文,分管领导和签发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请示类公文和需要贯彻落实的上级来文,应提出明确意见或者建议;对报告类公文和不需要贯彻落实的上级来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印章,须按程序报市长、副市长或者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用印。市长印章,须经市长或者市长授权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六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地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八条 凡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按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再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九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等事项,由市长签发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须请相关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者有分歧意见的,应报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者市长授权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者核报市长签发。

第七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市政府部门、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七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先由主办部门代拟文稿,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需要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十四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第七十五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找准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报和考核机制,确保高效运转。

第七十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落实。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九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八十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者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承办部门组织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国家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和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者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分管的系统、部门和单位承担双重责任,既要抓好主管或者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要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措施和服务时限等。

第八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部门或者人员,为首问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负责地接待;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负责介绍到相关部门或者人员。

第八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九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位市政府领导每年深入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得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第九十一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九十二条 上级部门、外省市来宾到威海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重要来访外宾或者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者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港澳台重要知名人士及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十三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要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威海举办各类活动,凡是需要市政府作为主办、协办、承办单位的,或者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要事前报告市长;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要事前直接报告市长批准,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各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要事前直接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准,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事后都要及时销假。

第九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角)制。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前后应及时沟通、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昼夜24小时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时,必须向本部门办公室交待好;如更改通讯号码,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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