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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52:25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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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保监发〔2009〕9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

  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

  各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

  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四、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

  各公司对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对实行“直赔”协议支付保险赔款的,各公司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格将保险赔款划入以承修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

  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不应与其续签“直赔”协议。

  各公司要明确各级分支机构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日常管理及检查监督规定等,并将相关规定于2009年11月1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有条件的地区,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探索采取适当方式,建立行业直赔修理单位名录和相应的考核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除上述情形以外,自2009年11月1日起,交强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其他单位或人员代领车险赔款的要提供授权书(原件),各公司要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核实。

  五、严格管控资金支付风险

  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支付结算规定,对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各公司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赔款。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自2009年11月1日起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各地区、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非现金支付最低限额,可进一步限定采取汇款、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

  各公司要落实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于车险赔款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的要求,核对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六、建立车险理赔回访和承保理赔信息社会查询机制

  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公司在车险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回访。对于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保险机构可与被保险人本人进行当面回访。相关回访录音及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各保险总公司要逐步建立车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要通过网站或电话等方式实现由客户自助查询车险保单基本信息、理赔进度、理赔次数和赔款金额等,提高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对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集中统一的查询平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集中行业力量,逐步研究探索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

  七、加大联合打击假赔案力度

  各公司要加强对车险理赔的稽核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内外勾结骗取车险赔款等的查处力度。

  各保监局要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等规定对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骗取赔款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逐步建立车险理赔人员和事故车修理单位资格标准和“黑名单”制度。

  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打击车险欺诈的力度。

  八、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各公司要抓紧对车险理赔风险状况进行排查,尽快完善车险理赔制度、调整理赔流程、加强信息系统管控,并将排查情况、整改落实方案等于2009年11月1日前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区内的保险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要求,可组织对相关保险机构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

  各保监局和各公司在本通知基础上,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规范操作,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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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适应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已建司法所16000多个,拥有工作人员41800余人。在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司法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律教育职能,在推动
基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决策科学化,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司法所建设仍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区对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指导管理不力;已建司法所制度不够完善,机构、编制、财政保障体制等没有得到有关
部门的认可或落实;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不统一、业务不规范;司法所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普遍需要提高等,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强化和完善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县区司法局作为县级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重任,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的职能,任务繁重。司法所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司法行政工作体制,使县区司法行政工
作职能延伸到乡镇(街道),为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需要。司法所的建立,有利于充实和完善乡镇(街道)政法机构,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普法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力度,从而强化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而且日益迫切。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拓宽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法
律服务的需求,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城乡经济的顺利发展。
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司法所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发挥其法律参谋和助手的职能作用,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实现行政决策、建章立制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提高广大群
众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因此,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以改革创新、艰苦奋斗、刻苦攻坚的精神,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这项开创性的工作。
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组建司法所
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正在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展开,给司法所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把司法所建设列入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主动与编委、人事、财政等有
关部门疏通、协商,解决司法所的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积极、稳妥地加速组建司法所工作的进程。
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在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司法所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
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由县区司法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员的录用、调动、调整,须经县区司法局
同意。
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
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密切联系和依靠群众。司法所应建立健全请示汇报、调查研究、学习例会、工作登记、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报告
工作。
三、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指导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指导管理。
(一)要大力宣传司法所在新时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力争于1997年底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司法所。
(二)目前尚未建立司法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具备条件的地方,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逐步分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对已建立、尚不健全的司法所,要进行整改,尽快加以完善。司法所建设所需人员编制应从以下途径解决:中央下达的司法行政编制,应
当优先考虑充实司法所;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内部调剂;争取地方编制。要切实把好人员“入门”关,严格标准,择优选配。对原招聘的从事多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可优先录用。
(三)加强对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指导。司法所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工作难度大,新领域多,政策性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司法所业务工作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发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司法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指导、帮助司法所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廉政自律机制,实行司法所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帮助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加强司法所人员的管理。要加强对司法所所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并积极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加大表彰先进力度,要尽一切可能帮助解决司法所人员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
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中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1996年6月24日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200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2001年12月30日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第一批)



  一、禁止进口技术

┌────────┬────┬────────────────────┐│技术领域    │编号(1) │技术名称                ││钢铁冶金技术  │010101J │化铁炉炼钢工艺             ││        │010102J │热烧结矿工艺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010201J │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          ││        │010202J │离子型稀土矿酸浸冶炼工艺        ││        │010203J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       ││        │010204J │炉床面积1.5平方米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 ││        │010205J │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        │010206J │小混汞碾提金工艺            ││化工技术    │010301J │干法造粒碳黑生产技术          ││        │010302J │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生产技术     ││        │010303J │氨碱法纯碱生产技术           ││        │010304J │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        │010305J │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        │010306J │有钙或少钙焙烧工艺的铬盐生产技术    ││石油炼制技术  │010401J │减粘技术                ││石油化工技术  │010501J │石化工业用水处理药剂磷系和有机膦系配方 ││消防技术    │010601J │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电工技术    │010701J │镍镉电池生产技术            ││轻工技术    │010801J │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        │010802J │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印刷技术    │010901J │铅排工艺                ││        │010902J │铅印工艺                ││医药技术    │011001J │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011101J │平板玻璃平拉工艺            ││        │011102J │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工艺        │└────────┴────┴────────────────────┘



  二、限制进口技术

┌────────┬────┬────────────────────┐│技术领域    │编号  │技术名称                ││生物技术    │010101X │ 转基因技术               ││化工技术    │010201X │无钙焙烧铬盐生产技术          ││        │010202X │3,3-二氯联笨胺、联笨胺型颜料生产技术  ││石油炼制技术  │010301X │常减压成套工程技术           ││        │010302X │催化裂化成套技术            ││        │010303X │100万吨/年以下的延迟焦化技术      ││        │010304X │半再生重整技术             ││石油化工技术  │010401X │甲苯歧化工艺技术            ││        │010402X │芳烃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        │010403X │裂解汽油加氢工艺技术          ││        │010404X │5万吨及以下丁二烯DFM法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        │010405X │单线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的丙烯腈成套 ││        │    │工艺技术                ││        │010406X │单线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的聚酯成套工││        │    │艺技术                 ││        │010407X │SH级以下汽油机油及CF级以下柴油机油生产技││        │    │术                   ││生物化工    │010501X │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工艺技术      ││造币技术    │010601X │印制人民币特有的防伪技术、工艺     │└────────┴────┴────────────────────┘

  (1)编号共7位,具体如下:
  年度编号(2位数字)+技术领域号(2位数字)+技术名称号(2位数字)+控制等级代码(1位字母)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技术领域号和技术名称号为排序号;控制等级代码中“J”表示禁止进口,“X”表示限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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