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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无菌器械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44:44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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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无菌器械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无菌器械管理规定(试行)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无菌器械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机构指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

本规定所称无菌器械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第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规范药房管理制度。规范药房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药品管理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1)各级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2)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陈列、调配(包括拆零调配)管理制度;

(3)供货企业合法资质和所购药品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

(4)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6)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7)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制度;

(8)临床制剂管理制度;

(9)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0)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及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

第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查验、保存以下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

(一)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购进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三)购进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和期限;

(五)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批准文号、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质量状况、验收人签名等。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由区县统一组织询价采购,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为采购。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必须建立分发单位目录、相对应的分发药品目录和分发单位档案。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应保留完整的购药发票、购进记录和分发记录备查。分发记录应注明分发单位、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数量、价格、分发日期、分发人签名。

在购进记录上注明分发单位、分发日期和分发人签名的,可视为分发记录。

分发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药房、药柜或库房。储存药品应设立库房,实行药品代购的乡镇卫生院应设立独立的代购药品库房。

代购药品库房应设有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和退货区,并有明显标识,面积与服务功能和规模相适应。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变等措施,需冷藏的药品必须冷藏,保证药品质量。

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开储存,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药房应环境整洁,有陈列药品的设施设备、完好的衡器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配工具和包装用品等。

第十五条 中药材应无伪劣掺杂使假,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正名正字。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假劣药品。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退、换货。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凭本医疗机构医生的处方调配药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不得非法销售或变相销售药品。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分别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配备和使用药品。

第十九条 调配口服药品需要拆零时,使用工具和包装物品应清洁卫生,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拆零药品的外包装必须留存至原包装药品使用完毕,不得混批装放。发出药品的包装袋上应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药日期和药品有效期。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可设置药品咨询台,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临床医师开展合理用药,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分别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配制的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二十二条 特殊药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采购、保管和使用,并执行《重庆市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负责人应根据岗位需求,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村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可由医务人员兼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药品管理的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从事药品管理的非药学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四章 无菌器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无菌器械。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无菌器械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查验、保存以下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

(一)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三)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和期限;

(四)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采购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第二十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基层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乡镇卫生院在代购中进行营利性药品购销活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责令不改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使用假劣药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行规范药房管理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及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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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69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456号),经研究,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对该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自治区)电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10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增值81.12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10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减值127.93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的上述10省(自治区)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所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规定,了解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重点用能单位依法定期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制度。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加强和改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考核的重要方式,也是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安排重点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进行节能表彰的重要依据。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填报要求
(一)填报单位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二)填报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采用统一套表格式(详见附件),主要
2
内容包括:
表1: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基本信息、能源管理人员资料、经济及能源消费指标、以及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情况等。
表2:能源消费结构表。填报统计年度内重点用能单位各类能源购进量、能源消费量和能源库存量等。
表2-1:能源消费结构附表。主要填报统计年度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加工转换环节的能源投入量、加工转换产出量以及回收利用能源量等。
表3:能源实物平衡表。填报能源在重点用能单位内部各个生产环节的能源统计数据,并计算能源损耗情况。是对重点用能单位内部能源利用分配情况的综合反映,同时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真实性进行校对。
表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填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以及与上年期比较的变化情况。
表5:影响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变化因素的说明。是对表4能耗指标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和简短说明。
表6: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用能单位“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逐年完成情况。
表7: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表。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表 8: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对主要耗能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概况、运行情况、淘汰更新情况等进行说明。
表 9: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根据合理用热、合理用电国家标准对用能情况进行自评。
表10: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包括项目类别、名称、改造措施、投资金额、时间安排以及预期节能效果等。
表 11:与上年相比节能项目变更情况表。与上一年相比,节能项目的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原因。
3
(三)填报方式
为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研发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系统”软件,各单位采用网上直报方式进行填报或报送电子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将统一组织填报系统软件的下发和培训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是基本报送单元,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组织对本地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市(区)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组织对本地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汇总后,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对各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后,编制全国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告。
(四)报送时间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年度编报。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五)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千家企业应在2008年9月底前,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应在2009年报送200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同时,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保障措施
4
(一)重点用能单位应发挥主体作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填报工作,加强对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能源管理负责人要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为保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质量,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按规定配备并定期检定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完整构建内部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二)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统一部署和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抓好本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市(区)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写的监督和指导。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节能工作考核内容。
(三)表彰先进典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填报工作较好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指导和培训成效显著的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相关机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不得向社会和咨询机构提供。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式)
5
重点用能单位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200X年度)
报送单位:
编报人员:
报送日期:
6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含如下表格:
表1 重点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2 能源消费结构表
表2-1能源消费结构附表
表3 能源实物平衡表
表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
表5 影响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变化因素的说明
表6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表7 节能目标责任自评价考核表
表8 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
表9 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
表10 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
表11 与上年相比节能项目变更情况表
表1 重点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
7
表2能源消费结构表
8
表2-1能源消费结构附表
9
表3 能源实物平衡表 10
表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
表5 影响产品(产值)能耗变化的因素说明
11
表6节能项目完成情况
12
表7节能目标责任自评价考核表
13
表8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
14
表9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 15
表10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
表11与上年相比节能项目变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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