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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27:18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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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


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要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咨询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符合条件、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咨询评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评估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方案、工程设计、投资规模评估;

  (五)节能方案评估;

  (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七)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八)经济影响评估;

  (九)社会影响评估;

  (十)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条 对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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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委(计经委)、
物价局(委员会)、统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起我国价格指数的统计、公布和使用,由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主改为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这是我国价格统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步骤,是价格统计和价格调控工作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变化所进行的调整。现就落实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改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意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相比,在统计范围上包括了居住、服务项目价格,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居民支出结构和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
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医疗保健、娱乐教育文化、交通、通讯和居住等方面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比重明显增加。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统计、公布和使用价格统计指标,可以使价格指数更加全面地反映价格变动情况。
二、要注意研究、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通过价格统计指标的发布和使用调控宏观经济和市场价格,提高价格调控工作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各地应当改变以往分析、调控价格总水平时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主的做法,重视提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分析水平。通过学习了
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分类构成、变动特点等,提高分析、预测、调控价格总水平的能力。注意研究和总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分析中的经验和问题,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改善指标体系和权数设计,完善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制度。为配合这次价格指数调整,国家统计局正准备出
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价格统计制度的方案,各地要加强价格统计知识学习、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到价格统计改革进程中来。
三、加强对价格总水平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改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价格调控目标,并注意向社会解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意义,做好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及使用的衔接工作。根
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办法的要求,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以居民消费价格为主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途径。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变化特点等自身情况,深入调查研究,调整、充实和完善地方价格监测制度,增加高校收费、汽车、住房、医
疗以及生产资料价格等监测项目,并对居住、服务项目、生产资料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价格的重大、动向性变动进行跟踪,及时向国家计委报告当地有关价格和收费调整情况。要提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分析、预测水平,掌握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及传导机制,通过分析居民消费价格
及其结构变动,有针对性地提出价格宏观调控对策建议,正确引导结构调整和居民价格预期。
四、价格统计工作的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计局部署进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统计信息沟通与交流,稳妥地进行定基价格指数编制工作。



2000年3月1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失效。”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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