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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45:01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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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广东深圳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广东深圳
(1998年9月25日) 深发〔1998〕22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深圳市境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对社会稳
定、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我市的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深圳市与处置
突发事件有关的组织和单位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发生性,并在较
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秩序、损害或可能损害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事
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按其大小和程度分为三类:
(一)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由一两个职能部
门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称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二)对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多个职能部
门联合参与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称为重大突发事件。
(三)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社会财富及人身
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
事件,称特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按突发事件的三个类型,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分为三个层面。各
层面的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处置三个类型的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重大突
发事件,由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
为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等协调指挥机
构负责处置。特大突发事件,由设立的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处置。
第六条 深圳市设立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作为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最
高层面。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
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二)组织力量处置特大突发事件;
(三)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
作;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按自行制订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
置工作;
(五)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六)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
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 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职能
部门领导及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
领导兼任,副总指挥由其他市领导兼任,副总指挥有权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
会下设的各专项工作组下达指令,并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市处置突发事
件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相关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市政府秘
书长、深圳警备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市政府总
值班室。
第八条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指挥机构除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
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
外,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可视需要设立新的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处置一些重
大突发事件。对于尚未设立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处置
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置。
第九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
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为处
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负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预
案,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及处
置情况;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根据需要参与特大
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力量处置有关生产安全和公共场所安全
管理方面(不包括治安事件)的重大突发事件。它由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及有
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民防委员会负责处置全市人民防空、核电事故应急、防震抗震方
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市
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处置洪水、台风、干旱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市三防指挥部办公
室。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
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局。
(五)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负责处置有关海难事故、海水污染方面的重
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
水上安全监察局。
(六)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置除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以外的
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为有效地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设立九个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组,作为参与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
后,各工作组在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指挥下积极开展工作。
(一)部队民兵组。由深圳警备区、深圳驻军、各区政府等有关领导及有
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警备区作战值班室。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
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在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
构的要求,在深圳警备区的统一协调下,部署和组织部队民兵救援力量,在处
置突发性事件中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治安、消防与交通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
消防局)、武警深圳指挥部、市环保局、市港务局、交通部水上安全监察局、
市口岸办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指挥
中心,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在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
构的要求,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以及
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负责组织力量对火灾、
毒气和化学品爆炸等特种事故、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倒塌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
作;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船舶,确保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海上、陆
地的交通通畅,保证口岸、港口的通畅;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市贸发局、经发局、运输局、财政局、
计划局、各区政府、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贸发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
贮备调度和供应等工作,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要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
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质的运送;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各区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单
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医疗急救
队、卫生防疫队进入事件现场及灾区,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供事件发生地或灾区使
用;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工程抢险组。由市建设局、城管办、水务局、规划国土局、运输
局、公路局、各区政府及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
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
工力量,对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
设施等进行抢修和维护;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灾民安置及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农业局、各区政府等有关领
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灾情调查、救济
款物的管理与发放、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基本生活
问题,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运送并火化死难者,督促责任单位及
时处理善后工作;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公司设施保障组。由市经发局、水务局、建设局、供电局、邮电
局、自来水集团公司、燃气集团公司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
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发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预
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建立应急通讯和
供电系统,保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组织专业抢修队,及时修
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信息上报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各区委区府办、本委员会所辖各
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所在单位等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日常办事机构设在
市委办公厅。职责是:
1、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编辑情况简况,报市委、市
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考;
2、负责依据中央、省等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审批
后,以书面报告或图像形式向上述党政领导机关报告事件及处置情况,并指导
各职能部门依法按章向对口上级职能部门报送情况;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宣传报道组。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外
事办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委宣传部,其
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具体实施方案;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有
关信息及时通过传媒传播给公众,及时报道党、政、军和市民处置突发事件的
进程和事迹,及时录制事件的资料,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应答境内外记者的
提问,协调管理境外记者的入境采访工作;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根
据自身的职责和本部门的工作预案,积极开展处置工作。需其它部门协助时,
由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启动和实施
第十二条 发生危害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
时,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执勤警员和与事件相关的基层单位在积极参与的同
时,要立即向上级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有110接警台)、市公安消防局指挥
中心(设有119火警台)、市公安交管局指挥中心(设有122交通事故报
警台)、市急救中心(设有120急救台)、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民
防委员会办公室、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市海上搜寻救助
分中心值班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各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是受理突发事件报
告的主要部门。各受理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要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
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类型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确定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来确定。其具体数量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法规、规定拟定,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弹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下一层面的机构提出建
议,本级机构负责人作出是否属于该类型突发事件的判断。
第十五条 当收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首先将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递给第
一层面的各相应机构,由各机构按工作职责和其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开展处置工
作。
第一层面的机构认为突发事件为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向第二层面的机构报
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第二层面的建议。第二层面机构收到信息后,立即组织
力量对事件涉及本机构工作范围的情况予以了解查实,并提出是否启动本机构
的建议,报告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根据本机构工作任务及处置突发事件预
案,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启动决定作出后,即按该机构预案程序予以实施。
第二层面的机构认为突发事件为特大突发事件时,应向深圳市处置突发事
件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建议。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根
据报告的情况和制定的预案,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第十六条 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机构启动以后,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召开该机构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为:
(一)通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工作情况,研究抢险拯救方案;
(二)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上报情况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三)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的决定。
(四)根据有关预案,部署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视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六)根据具体情况和预案的规定,作出是否建议启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
员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
决定后,即召开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应急机构向委员会报告本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的决定,部署各工作组的工作;
(三)视情况决定是否发布公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四)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需要提出救援申请;
(五)建立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挥部,设立指挥长。
第十八条 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挥部设在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上
报组及有关应急机构派出人员到指挥部临时参与工作。指挥部实行24小时工
作制,其职责是:
(一)与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
向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二)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并将委员会成员的指示和意见
传递给有关单位;
(三)代表委员会协调各应急机构之间的关系,在需要的情况下调遣其它
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四)研究委员会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报告,研究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公告、
通报,代表市委市政府草拟致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干部群众的慰问电,编辑处
理突发事件工作简报;
(五)视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委员会领导到事件现场视察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时,可视情况需要由负责机构建立处
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负责单位牵头建立,指挥
部可设在现场的指挥车上或现场附近的建筑物内,该指挥部要有显著标志供人
辨认。指挥部设立后即向上级机构报告所设立的位置、通讯联络方式及指挥部
成员名单。各现场工作组也要在现场设立指挥组,指挥组设立后要将其位置、
通讯方式及联络人名单报告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救工作情况
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通知准确记录下来并迅速传达下去;
(四)组织好指挥部工作会议和市领导汇报会议;
(五)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抢救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指挥长由现场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单
位领导担任,各辅助单位现场负责人均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
制。指挥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参与现场工作的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明确各单位在突发事
件中承担的工作;
(二)根据事件的需要,提出设立现场工作组的建议,由各处置突发事件
工作组组织实施。各现场小组建立后,其职责及工作程序按各机构的预案执
行;
(三)组织划定事件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封锁;
(四)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抢救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
援和轮换;
(五)掌握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向
上级机构申请支援。
第二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机构的主
要领导要到事件现场。其到现场的工作职责有:
(一)听取指挥部的汇报,掌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检查抢救方案的实施情况、伤员救护情况;
(三)对现场需要的人力、物力支援问题进行协调;
(四)对抢救现场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交叉问题进行分工;
(五)掌握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探望伤病员、死者家属,慰问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
(七)对信息上报工作、新闻工作及其它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与事件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由负责处置突发事
件的机构组成或指定调查小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件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
结案。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事
件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有力,奋力抢险,
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
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
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
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
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四)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全市加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工作所需的软件和硬件的建设,
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它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要根
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依照本预案,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预期
需要本单位参与辅助处理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具体行动方案。具体行动
方案制定后,报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每年根据本单位的预案,
至少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
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作修订或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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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综合治理和利用粉煤灰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综合治理和利用粉煤灰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粉煤灰的综合治理和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利用、贮运及加工经营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广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是本市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及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用作混凝土和砂浆的掺合料,或用作筑路、回填、造地复垦、改良土壤以及生产复合肥料和回收其他有用物质等。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治理和利用,贯彻谁排放谁治理,谁用灰谁得益,鼓励利用,积极扶持,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总目标并注意经济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水泥、粘土砖厂等建材生产企业应充分利用粉煤灰作原料,道路、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单位应推行和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如有排放粉煤灰的,必须同时安排粉煤灰综合治理和利用项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所需资金列入项目预算内。否则,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八条 原有排放粉煤灰的企业,必须制订粉煤灰综合治理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使之由“以贮为主”逐步过渡到“以用为主”。对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继续扩建贮灰场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列入计划,不得再划拨土地,应把扩建贮灰场的费用投入粉煤灰综合利用项
目。
第九条 排灰单位和粉煤灰经营加工单位应完善贮、供灰设施,加强对粉煤灰品质的控制和监测。粉煤灰的品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如发现粉煤灰的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排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供用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建立稳定的供用关系。
第十一条 对技术成熟、供灰渠道和用灰量稳定的粉煤灰利用项目,排灰单位应按互利原则,协助解决建设单位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用作筑路、回填、造地、生产墙体材料的原状灰,如用灰单位影响经济效益或增加工程造价的,排灰单位应将节省下来的粉煤灰排放处理费用的80%以上补贴给用灰单位,补贴费用可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 用灰单位经供灰单位同意到贮灰场自提粉煤灰和未经加工的混合灰的,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经加工后品质标准符合要求的粉煤灰,如磨细灰、分选灰(不包括分选后的尾灰)、电除尘器第二电场及以后的细灰,可按照灰的品质及供用灰双方互利的原则合理收费。

排灰单位代用灰单位装载、运输粉煤的,按市有关规定收取装运费。
第十四条 设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与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排灰单位建设贮灰场租用可耕地的,每亩一次性收取二千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二)凡距离排灰单位半径在二十公里范围内的粘土砖厂、水泥厂没有按规定使用粉煤灰的,应按市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标准收取综合利用粉煤灰附加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收取、存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专项资金,主要有偿或无偿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编制下年度用款计划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自筹资金和使用贷款建设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凡具备独立核算盈亏条件的,投产后五年内免征所得税。所借贷款可用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偿还。
第十七条 掺用粉煤灰的建材产品,按下列规定减免增值税:
(一)粉煤灰制品及墙体材料掺用粉煤灰占原料总量70%以上的,免征增值税;掺用量70%以下的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减免;
(二)水泥掺用粉煤灰量10%(含10%)以上的,二年内按应纳税额减10%征收增值税;
建材产品的粉煤灰掺用量,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验证,验证资料可作为税务部门减免税的依据。
第十八条 运送粉煤灰的专用车辆、船舶,交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定期减免税。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企业减免的税款,应专项用于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以及为发展综合利用的贷款还贷,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应补交已实施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包括砼搅拌站)使用粉煤灰作掺合料后节约的水泥、石灰、砂等材料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并报市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从节约材料差价中提留30%奖给有关人员和作集体福利。如按设计要求使用的,可在提留比例中,提取5%奖
给该项目的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用灰单位每利用一吨粉煤灰可提取四元津贴费,建筑施工单位可适当增加提取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元,津贴费用可列入生产成本或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有关银行应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的贷款;综合利用粉煤灰的科研项目及所需的科研经费,市科研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综合利用粉煤灰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该项设施的
更新改造及还贷。
第二十三条 排灰单位对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工作人员,在扩大粉煤灰的利用,减少堆存,从而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4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09)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7]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090510农业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doc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不得用于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无关的出国费用支出。
第六条 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制修订农业部修购专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三)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文本等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评审结果。
(四)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五)监管修购专款预算执行行为。
(六)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七)审核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八)承担修购专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督导三院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并汇总送财务司。
(二)审批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三)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四)指导和监督三院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组织修购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送财务司。
(六)承担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科技教育司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一)组织所属项目单位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二)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三)汇总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六)配合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修购项目验收。
(七)监督检查本院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
(八)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三)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四)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六)具体管理本单位修购专款。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各年度修购项目前,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农业部统一部署,依据修购工作规划编制各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本院相关管理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如实说明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院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据此编制农业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与项目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作为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依据财政部批复,将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三院,三院据此批转本院各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专款,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报送财务司,由财务司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月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其中,已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同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须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修购项目验收由科技教育司组织。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除载明资金使用情况等常规审计结果外,还应审核编列新增资产数量和价值明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送财务司。其中,通过验收的,由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未通过验收的,由科技教育司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不应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财务司依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等有关规定,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由财务司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款预算,以及农业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及时归集并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修购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由财务司统筹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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