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司法网拍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行为的性质及规制/李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6:55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法院系统司法网拍首拍取得巨大成功后,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做法,司法拍卖改革在修正中稳步推进。在动产网拍全线铺开的同时,不动产网拍也迅速跟进,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与时俱进的改革魄力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智慧。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去年8月某法院的一次网拍中,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该次拍卖失败。有媒体将该现象称为“流拍”,认为司法网拍的风险已经显现。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且有小题大做之嫌。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不付款导致拍卖不成立的行为不能称为流拍。流拍是指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高,拍卖过程中无人竞价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没有达到起拍价而造成的拍卖交易失败。可见,流拍时拍卖并未成交,流拍其实是拍卖行为的一种失败状态。但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一种违约行为,与流拍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

其次,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拍卖失败的现象,并非司法网拍的特有产物,其在传统拍卖中也普遍存在。另外,传统司法拍卖中因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拍卖不成立的现象也不罕见,传统司法拍卖同样也面临这样的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提高拍卖成功率,传统司法拍卖采取了预防措施,传统的做法是买受人违约后,按照《竞买合同》或《须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前买受人交付竞买保证金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待再次拍卖成功后用于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但传统司法拍卖中的这些做法仍未彻底避免该行为的发生。若将此种现象作为司法网拍的新生风险对司法网拍进行质疑或者寄望于司法网拍在推行之初就完全杜绝该风险,未免对司法网拍这一新生事物的要求过于苛刻。

笔者认为,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司法网拍在防范此类风险上更有优势:一是司法网拍借助淘宝网庞大的客户群更大幅度扩散拍卖信息,提高拍卖的参与度,一改传统司法拍卖参与人数较少的局面,更能有效挖掘诚信度高、履约能力强的竞标人,从而降低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而导致拍卖不成立的概率;二是借助淘宝网网络信息汇总的统一性和传递的及时性,全国各级法院可以及时交流、分享违约买受人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避免诚信度较低的买受人多次出现违约行为。传统拍卖行业中曾有人士呼吁建立“行业黑名单”来缓解买受人违约问题,但因为各个拍卖行情况不同,对黑名单的态度也不同,所以行业黑名单在实行过程中困难重重。而且传统拍卖中买家是重要资源,在日益激烈的拍卖行业竞争中显得尤为珍贵,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各拍卖行一般不愿公布。而司法网拍就不存在这种障碍,在信息共享上更有优势。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制度的发展、完善,都需要克服现实中的种种障碍,司法网拍也是如此。针对拍卖中出现的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传统司法拍卖中所采取的制约措施司法网拍也都进行了规定,例如司法网拍也要求竞买人交付竞买保证金,但同样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此,应进一步改革探索,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司法网拍良性循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借助淘宝网先进的科技平台,参考淘宝拍卖中已较为成熟的买家信用评价机制,打造司法网拍行业黑名单。所谓黑名单,即客户诚信档案,是对拍卖成交后恶意拒付款项致使拍卖不成立的买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凡是存在此种不良信用记录的买家在一定时间内都将无法再次参与司法网拍。淘宝网有着统一的操作平台和强大的科技支撑,可通过技术研发,使司法网拍系统根据竞买人的网络竞买记录自动生成诚信档案并据此对司法网拍的报名买家进行自动筛选,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买家拦截在网拍门外,低成本、高效率实现网拍参与人员信用记录共享,有效地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

二是实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相结合,加大买受人违约责任。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实践中,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就是其事先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对再次拍卖产生的价款差额,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及差额部分再行追诉,从这种意义上说,竞买保证金具有违约金性质。从性质上看,此种违约金数额是既定的,不受实际损失数额的影响,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在约束买受人的违约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受制于其数额的既定性,很多情况下不能有效弥补损失,难以对买受人的行为起到充分的震慑作用。因此,可以探索在拍卖中实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相结合,除已有的交纳竞买保证金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外,可在拍卖竞买协议中约定赔偿性违约金,用以弥补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责任,降低违约风险。

三是法院系统共同探索建立司法网拍委托执行机制。司法网拍因打破了拍卖的地域限制而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竞拍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首拍的宝马轿车就最终被一名东北买家拍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网拍的起亚越野轿车则吸引了全国十几个省市的买家。如果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需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法院可能会受制于地理空间而难以对省外买受人进行执行,即便可以执行,其成本也较高。司法网拍委托执行机制建立后,拍卖法院竞拍结束后可通过淘宝获得买受人信息,一旦买受人发生违约行为,而拍卖法院不便进行调查或执行时,可根据买受人信息显示的地理位置,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调查,避免因买受人地域范围过大而带来的实际执行困难。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不明现象在农村极为常见,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简单、残缺不全,表述不清,流转形式不具体。由于流转形式不明确,给司法认定合同效力带来诸多困难,解决这类问题,司法推定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下案例可帮助我们找到解决的办法。 

  【案情】原告吴某(女)系阜平县城照旺台行政村村民,1991年农村土地承包小调整时,其与母亲刘某共同从村委会发包方获得部分耕地,当时户主为原告之父吴XX。后父母离婚,母亲远嫁他乡,吴某与其父亲相依为命。2009年8月25 日,吴某因上大学将户口迁至山东省烟台市。9月3日,吴XX将在小调整时获得的一块土地长期流转给外乡人刘XX管理使用,流转金1.1万元,双方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土地流转既未获发包方同意,也未申请备案。吴某放假回来得知其所获土地被其父长期流转给了他人,认为其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遂以其父吴XX和流转接受人刘XX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确认流转合同无效。

  【分歧】对此案的法理分析及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其一,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为本质特征,发包方分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而不属于家庭的某一成员。本案争议土地的经营权系原告所在的家庭成员共有,家存在,其成员不能对某一地块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家庭具有特殊性,全家仅原告与其父二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父擅自与他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而且是土地承包小调整时获得的那块土地 ,已经实质性地侵害了原告吴某的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或称以“户”承包,是针对发包方而言的,是国家农村土地分配的法律规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流转方内部事先要搞家庭民主,经过充分的协商后由户主代理进行。户主虽有决定权,却不具有绝对性,尤其未经协商而擅自流转的,因家庭土地的减少,必然地损害家庭成员中不同意流转者的经营权。此案系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对原告吴某的诉请主张,应从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即从实体上予以审查认定,不能从程序意义上简单地驳回起诉。

  【评析】笔者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

  从诉讼法学理论看,此案因吴XX与刘XX的合意行为被原告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按诉的分类属于确认之诉。本案的诉讼焦点集中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原告吴某有无起诉权;二是流转合同的效力如何,鉴于其流转形式的不明性,如何把握和归类。

  关于第一个焦点,正如上述第二种意见分析,村民以家庭为单位从发包方承包土地,即获得对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联产为基本单位,实行“人人有份”的分配性承包制度。农村土地质量不同,分为多个等级,农民承包的土地多具有分散性,在山区这种分散性更为严重。尽管家庭成员对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共有,但毕竟是人人都有经营权。这种权利以承包合同的生效而取得,是承包合同的自然赋予,只要承包合同的效力存在,那么这种经营权的拥有性对每个家庭成员而言就时时存在。在家庭承包经营中,户主虽然具有一定(不一定是绝对的)权力对所承包的土地流转进行支配,但一般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力时都要进行家庭民主协商,权衡利弊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户主行使土地流转权力。在这种基础上实施的土地流转交易,不会引起流转合同纠纷。反之,户主行使权力无视家庭成年人利益和意见,擅自做主而为则很容易产生家庭矛盾,这种矛盾也很容易冲击和阻碍流转合同履行,甚至形成诉讼。原告吴某已长大成人,深知土地对农村人生活保障的重要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父流转给他人长期经营,等于是永久性剥夺了对该土地的经营权利。尽管获得 一定补偿,但数额与土地市场价格相差悬殊,这样的事实令其不能接受。从法理看,原告吴某对所获得的争议之地的经营权是法定的,应依法得到保护,不经其同意,父亲直接做主流转给他人,虽无恶意却显然造成对原告经营权的侵害。对于一个尚未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村大学生来说,基本的生活保障被人为灭失,案件当然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也当然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不妥。况且(据悉)合同流转后的土地并没有实际用于农业用途,如若简单裁定驳回起诉,无异于纵容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

  关于第二个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实质是经营权在一定的时间空间由承包方转移让渡给他人享有,土地流转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富含法律与政策,合同的缔结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稍有不慎便会引来麻烦和无休止的纠纷。流转的形式不同,对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和结果都不同,合同流转的法律效力及生效条件也不一样。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流转的方式明确了四种:即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其他方式主要是以入股而流转土地。从法律规制看,转包和互换主要在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主体范围具有很强的局限性,而且这种转包、互换流转方式对原承包关系不产生影响。此案流转合同的接受方刘XX系外乡人,显然不符合转包和互换的主体条件,此两项即从流转形式中排除。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租金的数额、交付方式和租赁期限,特别是期限必须是明确的。而此案的流转期限为“长期”,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按市场交易习惯,长期租赁合同交付租金的方式是必须明确的,不可能一次性交付,因此也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从流转方“长期流转”的真实意思分析不难看出,实质是将争议土地“给”了刘XX。“给”的含义加上接受人的主体身份,完全构成了“转让”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具有转让的法律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而确定的特别性规定,显然更具有强制性。“发包方同意”是转让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一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转让合同一旦生效,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解除,当然地其对承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也永久性丧失;二是接受流转一方须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建立新的承包关系。以新的承包关系替代原有的承包关系,这是转让合同效力的一个显著特征。立法确立“发包方同意”的条款,目的是为了制止承包人重眼前利益盲目、冒险的短期行为,避免因看不到流转风险而轻易流转土地,丧失生活保障的后果发生。法律规定实施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原承包人须具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能保证基本生活不存在风险。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条第二款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除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外,还受合同法的规定制约。土地流转越来越为群众所重视,但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也多有发生,如合同内容不完备、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形式不明确等,不一而足。对于流转形式不明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除当事人一致意见外,应根据合同主体的身份、流转方式相应的法律特征、流转土地的实际用途、流转程序等方面仔细审查和依法推定,确定流转形式。对于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要果断裁判其无效,以司法手段维护农村土地及交易秩序的稳定。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12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