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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为逃避修车费而从汽修厂抢回自己的汽车的行为否构成抢劫罪/夏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51:38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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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5年2月26日2时许,郭某驾驶一辆金黄色小轿车(无证、假牌)在一路口与一辆福特牌轿车发生碰撞。某汽修厂业务员张某刚好路过充当中间人帮双方调解。经双方协商,事故双方的车辆由该汽修厂维修,两车的维修总费用由福特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付80%,郭某负责20%。同年4月14日,郭某得知自己的车已修好,其要支付维修费人民币29000元,郭某认为修理费太贵,于是与吴某、罗某、“长毛”等人密谋不给修理费,以试车的名义将车开走。第二天,郭某、吴某到汽修厂假意试车,由吴某驾驶该轿车搭载郭某及该汽修厂员工农某外出试车,行至一路口时吴某将车停下,早已在该处守候的“长毛”、罗某二人立即冲上前,打开车门将农某强行拉出车外,并对农某拳打脚踢,摔坏农某的手机。接着,郭某、吴某与“长毛”、罗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郭某在另一汽修厂内将该车的车身颜色由金黄色改成墨绿色,并改挂另一假车牌,又凿改发动机号码,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扣。
对本案中郭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郭某等人用暴力手段抢回的是自己的财物,没有侵犯财物的所有权,不构成抢劫罪,但如果在抢的过程中,触犯其他罪名的则可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因为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本案中的财物虽然是犯罪嫌疑人郭某所有,但是由汽修厂合法占有,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行改变这种占有关系。通过暴力非法改变这种占有关系,则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用暴力手段抢回自己所有、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若事后不再向占有人索赔的不应定抢劫罪,若事后再向占有人索赔的应定抢劫罪。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抢劫自己所有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下面我们对本案进行分析:
抢劫行为即是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抢劫罪的对象,在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又被称作抢劫罪的法益,刑法理论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第一种是本权说,本权说认为,抢劫罪的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根据本权说,行为人以抢劫等不法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二种是占有说,占有说认为刑法设立抢劫罪等财产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关系本身,行为人以抢劫等不法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的,成立财产犯罪。第三种是折衷说,折衷说以占有说为基础,附加了排除自力救济这一限制条件,对占有说进行一定的限制,意在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也被称为排除自力救济的占有说。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三个学说都曾作为主流观点。最初是本权说当道,因为抢劫他人所有的财产,最能直观地表现出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越来越普遍,没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财产的事例越来越多,对合法占有不予法律保护,势必人人自危,社会缺乏安定感,因此占有说成为主流。然而,占有说也存在缺陷,可能扩大处罚的范围,如根据占有说,被害人骗取自己被盗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犯罪论处,这显然难以被接受。因此有限制的以占有说为基础的折衷说得到倡导。这完全归因于自救的正当性,当对人身、对财产的危险得不到及时的公力救济时,自力救济就成为最有效的防止人身、财产遭受犯罪侵犯的手段,所以排除自力救济的占有说既有效地遵从了现有经济体制下财产所有与占有分离的规律,又赋予了被害人直接同犯罪作斗争的空间。
本案中,轿车在汽修厂,虽然所有权没有变,但对所有权的行使却受到限制。只有交纳维修费后,才能合法地恢复对车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汽修厂对车的占有是合法的。在汽修厂对轿车的合法占有期间,轿车属于汽修厂管理的财产,如果以抢劫等非法手段索回汽车,正是排除汽修厂对车的支配,构成抢劫罪。
本案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郭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1年,并以抢劫罪判处其他同案犯有期徒刑3至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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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2004年)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8月2日第8次市长办公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代市长 刘志强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供暖收费工作,维护供、用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冬季供暖,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统称采暖用户)、采暖个人所在单位以及供暖单位。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供暖收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我市供暖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暖实行“谁用暖,谁交费”的原则。采暖用户室内采暖设施不论是否实施分户控制,采暖费均由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纳。

  第五条 采暖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并逐步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阳台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照阳台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非住宅房屋室内净高以不超过3米为准,每超过0.3米按采暖费收费标准加收10%的采暖费,最高不超过采暖费收费标准的50%。

  第六条 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每提前一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供暖单位对已交纳采暖费的采暖用户应当及时供暖。供暖期间,采暖用户室内温度应达到18℃(±2℃)。

  供暖单位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暖、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暖温度的,采暖用户有权要求供暖单位退还采暖费;给采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实行分户控制的采暖用户当年不用暖或者供暖期前期不用暖的,应当在9月30日前到供暖单位办理暂停供暖手续,由供暖单位采取措施停止供热;再需用暖时,用户应当到供暖单位办理恢复供暖手续,并自开栓之日起到采暖期结束止交纳采暖费(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分户控制的房屋第一年开栓供暖,采暖费由开发单位交纳;开发单位可向办理入户手续并实际用暖的住户收取采暖费。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内,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标准承担;超过规定标准面积部分(多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的采暖费由职工个人承担。具体承担责任划分如下:

  (一) 双职工家庭由男方所在单位承担;如女方职务、职级高于男方,男女双方享受住房标准差额部分的采暖费由女方单位承担;

  (二) 单职工家庭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三) 家庭中男方故去,由女方所在单位承担;如女方单位确无能力,可由已故男方或者家庭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四) 被市供暖工作管理办公室认定为不具备交费能力的企业职工的采暖费(含一年陈欠采暖费),由职工家庭中按其配偶、子女、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的顺序依次承担;

  (五) 被市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接收的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由市离退休管理中心承担;

  (六) 家庭中既有本地职工又有外地职工的,由本地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只有外地职工的,由职工个人承担,交纳后可凭供热单位开据的采暖费收据回单位报销;

  (七) 现役军人家庭,部队在本地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承担;部队在外地或者在本地不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家庭中在地方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

  无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采用电、煤气等方式采暖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将采暖费按照住房标准比照热水采暖价格一次性发给其本人。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的历年陈欠采暖费,仍由用户或者用户所在单位承担。对陈欠采暖费没有结清的房屋,在分户控制改造或者办理房屋更名、转让时,原则上一次性结清。

  第十二条 对1998年6月25日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供暖单位应当依法向原房主追收。

  第十三条 对社会困难群体给予下列照顾:

  (一)对低保户中的“三无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全额免收采暖费;对一般低保户以不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标准免收50%采暖费(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

  (二)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队转业干部和省级劳动模范,在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全额免收采暖费;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以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为标准免收采暖费(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以上享受照顾的采暖用户,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审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享受减免采暖费照顾。

  减免低保户的采暖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低保资金承担比例承担;减免困难企业上述人员的采暖费,按掌笠盗ナ艄叵涤墒小⑶郊恫普直鸪械!?/P>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6月19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修订的《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发〔2004〕9号


  2004年3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梁丰高级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在返回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3月27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发生一起车辆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在道路拐弯处发生翻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0名受伤乘客中有12名中、小学生;2月8日晚8时15分左右,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红岩寺镇红岩中学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烧毁房屋(共3间240平方米)、床铺、被褥等物品,损失1.5万余元;3月25日,安徽省太和县坟台中学和坟台小学联合举办法制报告会,学生在上厕所时,由于人多拥挤,导致墙体倒塌,致使1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被砸伤。这些惨痛的事故都发生在第九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前后,不仅造成学校师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一些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充分重视、落实好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时刻把学校和学生的安全放在心上,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把事故率降到最低程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游,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要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大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外出活动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凡承载学生出游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车辆超速行驶。

  二、要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教育,确保安全。

  各学校要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仓库、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室、报告厅等人员集中场所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场所随时注意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得拖延。坚决杜绝违章用火、用电,特别是学生宿舍内的违章用火、用电问题。要加强对校内电网设施的改造,彻底消除隐患。对耐火等级低的老旧房屋,要加快改造进程。

  三、要加强中小学危房的管理和改造。目前,中小学危房仍是危害中小学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此要高度重视,要注意随时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危房要分项目落实整改责任。对B、C级危房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对危及师生安全的D级危房,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停用。对于学校的厕所、围墙等附属建筑也要进行安全检查。

  四、要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根据本地、本校实际,建立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把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制度化;要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凡是在本地区学校内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和紧急重大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接到确切消息2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特别严重的可以越级上报;对安全工作不到位,造成责任事故的,以及发生事故瞒报、漏报的,必须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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