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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之异同,促进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张珂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3:56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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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之异同,促进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

张珂璞


由于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的不同,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还存在着可比的一般属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审计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决率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审计战果的扩大和审计职能的发挥。主要原因是审计机关收集的审计证据自身存在着不足。新施行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对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对于强化审计证据、提高审计质量和移送处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异同加以分析比较,以强化审计证据,促进与法律证据进一步的衔接,提高移送处理案件质量。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及质量要求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新颁发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颁发(试行)》,两者对于审计证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后者由于新发布,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审计证据作了更为科学、实际的表述。如:审计人员可以(《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为“应当”,但审计实践中一般只能取到复印件)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新增)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上述审计法规以及规章,基本规定了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和质量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它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他证据等6种。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证据的收集方式及质量要求
审计证据由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
其具体要求是:(1)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2)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3)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4)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5)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6)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7)审计人员经过批准可以对审计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暂时封存账册资料等取证手段。
二、法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和质量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具体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1)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侦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传唤、拘传、搜查、扣押、逮捕等强制或非强制措施措施合法收集证据。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证据”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1)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2)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3)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4)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5)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法律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异同
法律证据和审计证据都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都是各自所属社会活动的核心。在种类上除法律特定种类外,大体也相同。而且新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也基本体现了与法律证据接轨的意图。但由于审计和司法两种不同活动的社会属性以及手段的差别,两者除了在主体、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外,其可比的一般属性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法律证据为定罪量刑服务,证据直指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且有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作保障,因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即便采用账务证据,也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收集与之有关的其它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而审计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单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账务证据,绝大多数单一账务证据存在证明不全的情况,很难满足证明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特别是涉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证据难以取到。如审计法等法律并未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以及外单位拒绝审计、调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做出给予相应惩处的规定,这就使审计证据难以达到充分、直接的要求,而向侦查人员做伪证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取证标准不同。法律证据一般证明标准高、取证手段严密,如法律证据不仅要满足法律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而且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便复印件也要与原件相符且来源合法,证人要有证明资格且与当事人无厉害关系等等。而审计证据多为证明“违法违规事实”存在,尽管在这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往往达不到,也没有手段达到和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或者审计证据准则自免其职,如准则规定: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却于法无据;或者即便审计准则提出了要求,实际也做得很不到位。比如,审计证据多为复印件,审计人员往往只是简单复印签章,未注明“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据材料原件的存放地点,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被审计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材料原件的承诺。”以及保存上述原件的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上述复印件空白处加注"本件根据原件复印,原件已收回"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使审计证据难以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
(三)取证方法不同。法律证据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以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不仅要查实违法行为的性质,还要查明违法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确凿和精确,而审计则可以通过重要性判断,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由此可见,审计证据尚不具有法律证据所要求的直接的、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链,有些还不能被司法机关作为有效证据直接采信。但是,审计证据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和优势,特别在当前挪用、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不减,违规决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等重大经济犯罪时有发生的时候,审计证据对审计机关促进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这是因为经济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观表象上不同,主要在于经济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实践证明,利用职务之便等重大经济犯罪,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世经验,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作案后又往往找寻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但是,不管他们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中。审计机关正具有这样采集以账务证据为主体的审计证据的优势,易于发现揭露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
因而,只要审计机关充分发挥优势,有效履行职能,在切实从严控制审计证据质量等方面下大气力,并逐步在审计手段范围内使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使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直接作为有效证据被司法机关所采信,就能不用进行过多的专业性较强的司法会计侦查,从而提高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质量,加快办案节奏,避免浪费资源,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以促进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参考资料: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颁发(试行)》;
《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E-mail:kkp034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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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5]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行业总会,总后勤部营房部,中建总公司,部属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部设计司,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优化建筑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二、方案设计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公开竞选。由组织竞选活动的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发布竞选公告;

  2. 邀请竞选。由竞选组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建筑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竞选:

  1. 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筑项目;

  2. 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体建筑项目;

  3.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4.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划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5. 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竞选的建设项目。

  四、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竞选,但应经多方案比较来确定方案。

  五、应实行方案竞选而不参加竞选的项目,各地规划、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六、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方案设计竞选活动;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组织。

  2. 根据政府规定的条件,有权选择竞选方式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主持评选工作。

  七、组织方案竞选的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董事会机构;

  2. 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3. 有组织编制方案竞选文件的能力;

  4. 有组织方案设计竞选、评定的能力;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介机构的资格等级和方案设计竞选程序,并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

  九、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3. 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4. 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十、方案设计竞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竞选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竞选方式等;

  2.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文件的复印件;

  3. 项目说明书;

  4. 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5. 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6. 踏勘现场、竞选文件答疑的时间、地点;

  7. 截止日期和评定时间;

  8. 文件编制要求及评定原则;

  9.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竞选文件一经发出,组织竞选活动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参加竞选的单位。

  十二、发出竞选文件至竞选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不少于15天,大、中型项目不少于30天。

  十三、凡有国家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盖章的,并经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注册制度实施前暂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负责人签字)的方案方可参加竞选。

  十四、境外设计事务所参加境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在注册建筑师资格尚未相互确认前,其方案必须经持有中国政府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咨询并由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方为有效。

  十五、参加竞选单位应向组织竞选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单位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

  2. 设计证书复印件及证书副本、设计收费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4. 方案签字者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十六、参加竞选单位应按竞选文件和《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做好方案设计和编制有关文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组织竞选单位。如果发现原文件有误,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文件为准。

  十七、组织竞选单位应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参加评定会议,在公证机关公正下当众宣布评定办法,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文件和补充函件,公布其主要内容。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竞选文件宣布作废:

  1. 未经密封;

  2.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注册制度实施前,无方案设计负责人签字),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被评委会认定文件有编制技术错误者;

  4. 逾期送达。

  十九、评定小组由组织竞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竞选单位和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定小组。

  二十、评定应采用科学方法,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环境等要求,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择优确定中选方案。

  二十一、自评定会议后至确定中选单位的期限一般应不超过15天。确定中选单位后,组织竞选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选单位,未中选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取回有关资料。

  二十二、对未中选的单位,采用公开方式的,是否付给补偿费,由组织者决定。采用邀请方式的,应付给未中选单位补偿费,如方案设计达到《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一般补偿费金额不低于该项目方案设计费的40%。补偿费在工程设计费中列支。

  二十三、中选单位使用未中选单位的方案成果时,须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选单位承担。

  二十四、中选通知书发出30天内,建设单位应优先与中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如建设单位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则应付给中选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低于该项目标准设计费的30%。

  二十五、各级主管部门,不应干预正常的竞选活动和否定按程序评出的中选方案,但应加强检查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规划、规定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项目隶属关系由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竞选活动,取消一定时期的方案竞选参与权,并可处以罚款。

  1. 应组织方案竞选的工程而未组织者;

  2. 组织竞选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设计条件等);

  3. 因组织方案竞选单位责任,在开选前造成竞选文件泄密者;

  4. 在中选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另择设计单位重做方案,或未经原中选单位同意对中选方案作重大修改者;

  5. 参与方案竞选活动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6. 参加竞选单位在竞选中有意串通,任意压价或抬价,扰乱秩序者。

  二十六、组织竞选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组织竞选部位的原因而中止竞选或竞选活动失败,应赔偿参加竞选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十七、在竞选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十八、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方案设计竞选的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十、涉外工程的方案设计竞选办法另行制订(在制订前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一、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方案设计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

  1.0.4 在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弄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1.0.5 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

  1. 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等四部分组成。除透视图单列外,其他文件的编排顺序为:

  1)封面(要求写明方案名称,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2)扉页(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总负责人签认名单);

  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6)投资估算。

  2. 一些大型或重要的城市建筑根据工程需要可加做建筑模型(费用另收)。

第二节 总 平 面

  2.0.1 在方案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

  1. 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图纸。

  必要时还应附有总平面鸟瞰图或总体模型。

  2.0.2 设计说明书

  应对总体方案构思意图作详尽的文字阐述,并应列出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各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层数、高度;以及建筑容积;覆盖率;道路广场铺砌面积;绿化面积;绿化率;必要时及有条件情况下计算场地初平土方工程量等)。

  2.0.3 设计图纸

  1. 用地范围的区域位置;

  2. 用地红线范围(各角点测量座标值、场地现状标高、地形地貌及其它现状情况反映);

  3. 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反映(如用地外围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四邻拟建建筑及原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等)。

  4. 总平面布局,其功能分区、总体布置及空间组合的考虑;道路广场布置;场地主要出入口车流、人流的交通组织分析(并应说明按规定计算的停车泊位数和实际布置的停车泊位数量);以及其它反映方案特性的有关分析;消防、人防、绿化等全面考虑。

第三节 建 筑

  3.0.1 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

  1. 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图纸;

  3. 透视图或鸟瞰图。必要时还应有建筑模型。

  3.0.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及设计要求:

  1)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合资协议书批文等;

  2)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人防等部门对建筑提供的设计要求;

  4)建设单位签发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

  5)可作为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文件。

  2. 建筑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简述建筑地点及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建筑用地的有关情况,如用地大小、形状及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供水、供电、供气,绿化,朝向等情况。

  3. 方案设计所依据的技术准则,如建筑类别、防火等级、抗震烈度、人防等级的确定和建筑及装修标准等。

  4. 设计构思和方案特点。包括功能分区,交通组织,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自然环境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利用,日照、自然通风、采光,建筑空间的处理,立面造型,结构选型和柱网选择等。

  5. 垂直交通设施。包括自动扶梯和电梯的选型、数量及功能划分。

  6. 关于节能措施方面的必要说明,特殊情况下还要对音响、温、湿度等作专门说明。

  7. 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及参数,如建筑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的面积,层高和建筑总高度。其它如住宅中的户型、户室比、每户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不同标准的客房间数、床位数等。

  3.0.3 设计图纸

  1. 平面图(主要使用层平面);

  1)底层平面及其他主要使用层平面的总尺寸、柱网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可用比例尺表示);

  2)功能分区和主要房间的名称(少数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可以用室内布置代替房间名称)。必要时要画标准间或功能特殊建筑中的主要功能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

  3)要反映各种出入口及水平和垂直交通的关系。室内车库还要画出停车位和行车路线;

  4)要反映结构受力体系中承重墙、柱网、剪力墙等位置关系;

  5)注明主要楼层、地面、屋面的标高关系;

  6)剖面位置及编号。

  2. 立面图:根据立面造型特点,选绘有代表性的和主要的立面,并表明立面的方位、主要标高以及与之有直接关系的其它(原有)建筑和部位立面。

  3. 剖面图: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主体建筑的纵向及横向相应部位。一般应剖到楼梯,并注明各层的标高。建筑层数多、功能关系复杂时,还要注明层次及各层的主要功能关系。

  3.0.4 透视图或鸟瞰图视需要而定。设计方案一般应有一个外立面透视图或鸟瞰图。

  3.0.5 建筑模型

  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或设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制作。一般用于大型或复杂工程的方案设计。

第四节 结 构

  4.0.1 在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4.0.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主要阐述建筑物所在地与结构专业设计有关的自然条件,包括风荷载、雪荷载、地震基本烈度及有条件时概述工程地质简况等。

  2. 结构设计

  主要阐述以下内容:

  1)结构抗震设防内容;

  2)上部结构选型概述;

  3)新结构采用情况;

  4)条件许可下阐述基础选型;

  5)人防地下室的结构做法。

  3.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简要说明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关系;深基坑的围护措施及其他事项。

第五节 给水排水

  5.0.1 在方案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5.0.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简述本工程所列批准文件和依据性资料中与本专业有关的内容及其它专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2. 给水设计:

  1)设计范围;

  2)水源情况简述;

  3)用水量统计;

  4)给水系统;

  5)消防系统;

  6)热水系统;

  7)重复用水、循环冷却水、中水系统及采取节水节能措施。

  3. 排水设计:

  1)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出路;

  2)排水系统说明;

  3)污、废水的处理设施;

  4)中水系统的处理设施。

  4. 卫生洁具等涉及到建筑标准的设备器材的选用。

  5. 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六节 电气

  6.0.1 在方案设计阶段,电气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6.0.2 设计说明书

  1. 负荷估算;

  2. 电源;

  3. 高压配电系统;

  4. 变电所;

  5. 应急电源;

  6. 低压配电干线;

  7. 主要自动控制系统简介;

  8. 主要用房照度标准、光源类型、照明器型式;

  9. 防雷等级、接地方式;

  10.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七节 弱电

  7.0.1 在方案设计阶段,弱电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7.0.2 设计说明书

  1. 电话通讯及通信线路网络;

  2. 电缆电视系统规模,接收天线和卫星信号、前端及网络模式;

  3. 闭路应用电视功能及系统组成;

  4. 有线广播及扩声的功能及系统组成;

  5. 呼叫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的功能及组成;

  6. 专业性电脑经营管理功能及软硬件系统;

  7. 楼宇自动化管理的服务功能及网络结构;

  8.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功能及系统;

  9. 安全保卫设施及功能要求。

第八节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8.0.1 在方案设计阶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8.0.2 设计说明书

  1. 采暖通风和空所调节的设计范围;

  2. 采暖、空气调节的室内设计参数及标准;

  3. 冷、热负荷的估算数据;

  4. 采暖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

  5. 空气调节冷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

  6. 采暖、空气调节的系统形式及其控制;

  7. 通风系统简述;

  8. 防烟、排烟系统简述;

  9.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节 动力

  9.0.1 在方案设计阶段,动力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9.0.2 设计说明书

  1. 供热

  1)热源及燃料;

  2)供热范围;

  3)耗热量估算;

  4)锅炉房、热交换站面积、位置及层高要求;

  5)环保、消防安全措施。

  2. 供煤气

  1)煤气气源;

  2)煤气供应范围;

  3)煤气计算流量;

  4)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节 投资估算

  10.0.1 投资估算文件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

  10.0.2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1. 编制依据;

  2. 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3. 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10.0.3 投资估算表

  投资估算表是反映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总文件。它是由各单位工程为基本组成基数的投资估算(如土建、水卫、暖通、空调、电气等)。综合成单项工程的投资估算和室外工程(如土方、道路、围墙大门、室外管线等)投资估算,并考虑预备费后,汇总成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编制内容参照建筑工程概、预算文件,但不包括其他费用。

《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若干条文说明

  1、自本规定批准实施之日起,大中型城市建筑的设计阶段应由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更改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

  2、本规定所列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内容和深度要求,是考虑对城市建筑的通用性而编制的。执行中应根据相应工程规模及其功能要求择项编制(如对一栋不采用楼宇自动化管理的建筑就无需编写“楼宇自动化管理的服务功能及网络结构”的相应设计说明),另外,对于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在方案设计中有些必须阐述的内容,即使本规定未列入,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3、本规定指出,在方案设计阶段,除总平面及建筑专业应绘制设计图纸外,其他专业一般以设计说明书阐述设计内容。但当仅以设计还难以充分表达设计意图时,可用设计简图进行表示。

  4、方案设计文件的纸张规格、方案绘图比例及相应印制格式在本规定中未作统一规定。主要考虑到工程大小、复杂程度的差异及各地习惯作法的不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在本规定中未阐明。考虑到各地在进行投资估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进行建筑项目的投资估算时可以采用投资估算(概算)指标,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近似工程量估算法以及设备采用市场询价加运杂费、安装费等方法进行编制。

  6、本规定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配套执行。因此,本规定中有关用词的相应解释,可详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社会危险性”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的程度是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关键。其本质是一种预测,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或者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的风险评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刑事诉讼理论界均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危险性”的含义,也没有为“社会危险性”设置专门的证明机制。笔者认为我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依据以下内容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判断。

  一、依据法律条文对“社会危险性”的细化情形进行判断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刑事诉讼法将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五项,为了审查逮捕时便于操作和把握,防止对社会危险性裁量的随意性,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对五项社会危险性作了进一步细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据佐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如何去把握去把握、衡量社会危险性“可能”这个度,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细化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有一个对“社会危险性”量化的标准,这要综合考虑影响社会危险性的相关因素。

  二、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

  社会危险性的弱化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足以使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在未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也能合理化排除的因素,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的使其基本丧失行动能力或严重削弱其行动能力的疾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涉嫌过失犯罪等。

  (一)生理因素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理因素的介入,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概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和积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或者非常小,因为人的基本行动能力是其实施具体行为的基础,行动能力的丧失或严重削弱必然极大地制约其实施具体的行为,其中当然也包括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概率较小。所以身体因素可以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2、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在生理发育上尚未完全成熟,一方面,这种相对的不成熟直接反映在与生理发育相关的行为能力上,其在行为能力上当然有别于成年人,当然这种区别也不可能是绝对的,而只能是表现具有相对弱于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从总体上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弱于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相对未成熟的生理能力直接导致了未成年人相对未成熟的心理能力,在这种相对未成熟的心理能力的支配下,未成年人策划并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当然明显小于成年人。一般来说,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情况下,我们宁可相信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具有较弱的社危险性,这也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对其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否有从宽处罚的情节

  过失犯罪、胁从犯、中止犯,以及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其社会危险性是较小,这些情节都是对犯罪人有利的情节。由此可见,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些对其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时,其可能受到的判罚都将发生不同程度的减弱,其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要降低。尽管从宽处罚情节是削弱社会危险性的积极因素,但其仍然不能是决定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唯一因素甚至也不是主要因素,因而,从宽处罚情节只能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当其与其他相关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股合力时,才能将其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的依据。

  三、社会危险性的强化因素

  社会危险性的强化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非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的因素,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犯或累犯、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前科、涉嫌或被控犯罪可能适用死刑等。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性程度

  涉嫌或被控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强,犯罪的主观性质对社会危险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该种犯罪的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对其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的作用力的大小,一般来说,主观恶性较小则社会危险性较弱,反之亦然。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们在判断涉嫌或被控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不能仅凭犯罪的故意形态而定,而应当综合考虑其它相关因素。

  (二)是否累犯

  是否为累犯,在很大程度上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主观恶性及其社会危害性是基本一致的,因而,我们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考虑其是否累犯问题,主要依据实际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较重的判罚和其较大的主观恶性,只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累犯的问题较为突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我国,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造犯罪人,一般来讲对其所适用的刑罚手段是对其进行改造所必须的,而累犯在经过必要的改造之后在短期内又再实施较重犯罪,反映了其难以改造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我们认为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构成累犯,即可依据其可能受到较重的判罚和其较大的主观恶性判断其具有产生抗拒刑事诉讼的较大可能性,从而进一步确认其具有较强的社会危险性。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被控犯罪的严重程度及其可能的刑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被控犯罪的严重程度及其可能的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的强弱,我们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被控犯罪的严重程度具体体现在可能的刑罚上,并以可能的刑罚的不同幅度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基点。刑罚越高者,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社会危险性越大,例如:可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社会危险性较强,即可以适用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最后,作为办案人员对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审查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能够说服一般人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说,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大部分都是间接证据,就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形成一个证明体系,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李静)

  作者单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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