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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检察预防建议/薛敏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02:54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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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检察预防建议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薛敏霞

“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此乃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反对和防止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本文试就检察预防建议应重点关注的政策范围,以及提出建议的方法和措施,作一粗浅的探索。
一、 新形势下检察预防建议的必要性
当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出台时,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往往借机作案。因而,寻索这一规律,并且抓住其固有的特性,运用检察预防建议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开展事先的预防工作,相信对防治贪污贿赂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概而述之,检察预防建议的必要性表现为:
1、明志。追逐非分利益,这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属性。有些人生性好觅“财路”,对“铜钱”嗅觉特别灵敏,当一项新的政策公布实施时,第一反应“是否有利可图?”因而,检察机关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建议有关部门开宗明义,在制定的政策中辅以宣传教育。鼓励什么,反对什么,扬清激浊,一目了然,相信对那些意志薄弱者具有预防和教育作用。
2、堵漏。“水银洒地,无孔不入”,以次描述贪污贿赂的钻营习性,一点不过。尤其当一项新的政策付诸实施时,准会有人以叵测之心寻找破绽,而后趁机捞取不义之财。真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检察机关有责任运用办案中积累的经验,围绕制定和执行的具体政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堵漏工作。
3、警示。大凡贪污贿赂者,多有自欺欺人之疾。当一项新的政策公布实施之初,一些人为谋取不义之财,常常进行自我安慰。自慰者,或是认为政策刚刚颁布,执行中有点“走样偏向”可以谅解;,或是认为冒犯政策者人数不在少数,法不责众可能宽恕;或是认为由新政策带来的新问题,即便有过处罚不会太重,如此等等。因而针对实际抓住这类自慰侥幸心理,建议在制定的政策中给予必要的警示,并且视情列明违反政策触犯法律的后果,这对于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使之不想贪、不敢贪、不愿贪,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预防建议需重点关注的政策措施范围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党和国家根据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必然会制定和推出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那么,从防范贪污贿赂分子侵袭政策借机作案出发,检察机关应重点关注哪些政策措施?笔者认为确定的依据有二:一是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政策措施;二是易为贪污贿赂分子视为作案对象的有关政策。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建设政策措施。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此,党和国家在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等方面,推出并将继续推出有力的决策和举措,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秩序的整顿,以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然而,各项加快经济发展的措施尤其是优惠政策,常常是贪污贿赂分子觊觎的对象,如借西部开发和小城镇建设在资金、利率、土地批租上的优惠,发生在资金使用、工程发包、土地规划和批租等环节的贪污贿赂可能增多;各类要素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准入的放宽,侵吞资金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不会减少,如此等等。因而关注经济政策并配合做好防范工作,应当是检察预防建议首选的任务。
2、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主要是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劳动、资本、技术、土地以及产权等市场;改革传统的投融资、财税、价格等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等。按照十六大确定的目标,今后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并且不断深化。然而,伴随着各项改革举措的出台,贪污贿赂也会趁机渗透。比如,低价变卖优质国有资产,从中捞取不义之财;在加快国企改革、发展混合经济过程中,借资产界定、评估、拍卖之机,侵吞国家资财,或者从中收受贿赂;在鼓励和发展非公经济中,借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监督之机,索取和收受钱财,等等。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创举,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其中难免会有不够周全之处,因此如何防范贪污贿赂的侵袭和破坏,应当成为检察预防建议关注的重要方面。
3、教科文卫政策措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教科文卫等事业起着基础和保障作用。为此,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科教兴国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加大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积极推进文化建设,包括持续增加教育科研经费,鼓励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扩大教育科研单位的管理自主权,支持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和社会办学,以及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文体产业等。然而,在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同时,不可忽视贪污贿赂的侵蚀和渗透,近年来借教育科研经费管理不严侵吞、挪用公款,趁教育科研文化卫生设施建设之机收受贿赂,利用购置各类设备器材捞取好处,以及在采购药品药剂中收取回扣等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和影响。随着教育科研创新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将会结合实际推出更多的政策举措,因而关注这一领域并配合探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乃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此外,有关组织人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都是关系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也是贪污贿赂常常“光顾”的领域。检察预防建议关注这方面的政策,协助做好响应的防范工作,同样十分必要。
三、检察预防建议的方法和措施
从预防职务犯罪出发开展检察建议活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也需要有良好的工作水准,不仅建议的内容要恰当管用,而且在建议的方式上也要切实可行。因此,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准确定位。首先是思想上定准位,要从检察机关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高度,认识检察预防建议的意义和作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开展探索和实践,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和社会效能;其次在工作上定准位,要明确相对于国家制定的政策措施而言,检察预防建议毕竟处于从属辅助地位,因而要自觉接受党委统一领导,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立项调研。开展检察预防建议活动,必须始终关注国家和地方重要政策措施决策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围绕该项政策措施的内容和范围,着重探索贪污贿赂可能涉足的领域、环节、手法和特点,需要重点防范的部位和方面,形成有分析、有比较、有依据的综合预测材料,为制定预防建议提供参考。实行一案一调研,一案一建议。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犯罪方式,不同的犯罪原因,提出预防建议。要围绕各个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权力运行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着力在标本兼治上下更大的功夫,建立全方位的社会化预防网络。
3、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所获资料,结合相关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具体的预防建议。在认真听取意见、反复推敲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建议草案,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随后报送党委批准同意,正式向有关部门提出预防的建议。建议应符合政策的需求,紧贴反腐败实际,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4、反馈验证。提出建议只是完成整个工作的一半,为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深入实际部门和群众之中,听取反映和吸收意见,经综合分析评估后,及时撤回或者修改建议中不适当的部分,进一步完善建议的内容和方法,力求使整个预防建议更具准确性和可行性,以保障国家重要政策措施的正确有效实施,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不受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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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四、退税部门应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按时办理完毕有关退(免)税手续。
五、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六、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九、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国税发〔2003〕117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04-26

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为加快这项改革的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结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1995年以来,一些“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部分地区根据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的精神,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将给国有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平等条件的任务愈加紧迫。各地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逐步将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二至三年内从企业中分离;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三至五年内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少数处于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的地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 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1.企业管理中小学校的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移交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2.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企业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所需经 费,保障分离工作顺利进行。分离办学后的办学经费可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数,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在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3.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4.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部分),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办法予以扶持,保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除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探索多种模式的分离办法。这类学校应允许其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三、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分离方式:

  1.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既可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产业化经营,也可按照自愿的原  则,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2. 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可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法人单位。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撤院改建成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

  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尽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母企业可以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五、配套措施

  各地可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请各地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等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六、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试点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确定,试点方案由试点企业商当地政府后提出,按程序由中央直管企业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报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前,各地要适当加大教育费附加的 返还比例,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破产及濒临破产的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应克服困难优先予以接收。

  七、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企业也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步伐,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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